天柱山 发表于 2010-7-27 15:11:31

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的制定及修正简况(一大至十六大)。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至十六大先后制定、修正过十六次党章。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制定过七部党章。其中一大到六大制定的六部党章,都是在共产国际直接指导帮助下制定的,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幼年时期党的建设的一些特点。1945年七大制定的党章,则是在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后由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制订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和党的建设上的完全成熟。
  一大党纲
  1921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这是党的历史上关于党的建设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
  《纲领》共十五条,规定了党的名称、性质和纲领,提出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纲领》宣布“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规定了党的纲领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联合第三国际”。《纲领》也对党的组织章程、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发展党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纲领现仅有第三国际保存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俄文版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保存的C·M·维尔巴编的陈公博《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附录《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英文版。两种外文本均缺第十一条。两个版本由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成中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辑的《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二册第197至199页收录了这两个版本的译文)
  二大党章
  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 。这部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章程,共六章,二十九条。章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纲领,即党的最低纲领;第一次详尽地规定了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党的纪律和制度,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全文收录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二册第508至510页)
  三大修正党章
  1923年6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章程共六章,三十条。它和二大通过的党章相比较,基本是二大党章原来的结构的内容,只是个别条文的改动。如在关于党员入党手续方面,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党章还分别规定了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全文收录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二册第535至537页)
  四大修正党章
  1925年1月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章程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并规定从四大开始对中央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总书记”;地方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改称为“书记”。(全文收录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
  五大修正党章
  1927年4月至5月中共在武汉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没有专门讨论修改党章的问题,在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的党章”。五大闭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这个修正议决案共有十二章,八十五条,对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作了许多新的补充和修正,特别是在党的组织系统方面,作出了远较前四个党章详尽系统的规定。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在我们党的根本法规上,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同时,第一次规定入党者的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列入党章,并规定“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修正章程在“党的中央机关”一章中,明文规定中央委员会除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外,还要选举“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体现了加强集体领导的精神。(全文载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四册第415至421页)
  六大党章
  1928年6月至7月在苏联莫斯科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章共十五章,五十三条。六大党章基本保持了五大党章的基本内容,在结构上作了一些调整。六大党章较以前几部党章,更加突出地强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在第一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在第二章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这是按照列宁建党思想对党员资格作了更为完整的表述。在关于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方面,规定党员及地方组织要无条件地执行“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并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全文载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四册第348至354页)
  七大党章
  1945年4月至6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七大党章共有十一章七十条。它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党章发展史上第一次增加了党章的总纲部分。总纲是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是每一个党员“一切活动的准则”。总纲总结了党成立二十四年来的斗争经验,以简洁的文字阐明了党的性质与理论,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方针和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二,确定了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第三,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第四,更加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的规定。(全文载于《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九册第569至577页)
  八大党章
  1956年9月26日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新党章根据执政党的特点,提出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就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党章对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作出了许多新规定。针对党处于执政党地位的情况,强调“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此外,八大党章对党的组织机构也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增加了要积极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规、法令的状况;明确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等。八大党章还首次把“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写进党章。(全文载于1956年9月27日《人民日报》)
  九大党章
  1969年4月14日中共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体现了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错误方针。九大党章背离了八大党章的正确纲领,在党章中肯定了根据“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在总纲里充满了个人崇拜的错误。特别是把林彪作为“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列入党章,这在党章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九大党章否定了八大已经明确的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党领导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在党员条件上,取消了党员权利和入党预备期,把八大党章规定的党员十条义务改变为“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五项接班人的条件。在组织原则上,取消了八大党章中关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发挥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等条文,并取消了五大以来设立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全文载于1969年4月29日《人民日报》)
  十大党章
  1973年8月28日中共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继续了九大的“左”的错误,沿袭了九大党章的总纲和条文,只作了个别的修改和补充。由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败露,十大党章删去了九大党章中有关林彪为接班人的内容。十大党章继续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并且强调“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全文载于1973年9月2日《人民日报》)
  十一大党章
  1977年8月18日中共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十年内乱以后的第一部党章。它恢复了八大关于把中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提法。在内容上与九大、十大党章比较作了较多的修改。譬如:在总纲及有关条款中增写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党要认真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等等。但是,由于十一大仍然肯定十大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是正确的,十一大党章没能清除“左”倾错误的影响,继续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这些错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到彻底的纠正。(全文载于1977年8月24日《人民日报》)
  十二大党章
  1982年9月6日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部党章吸取了历届党章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是在七大、八大党章的基础上发展、提高而写成的,也是吸取了九大、十大党章的教训并彻底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存在的“左”的错误而写成的。十二大党章的重要特点是:第一,有一个比八大党章更为充实完整的总纲,总纲对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对加强党的建设基本要求,对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发挥作用,都作了马克思主义的规定。对毛泽东思想,新党章在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基础上,作了比七大更科学的表述。第二,新党章对全体党员、党的干部提出比过去历次党章更加严格的要求。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要求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等。第三,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且吸取了历史教训,明确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第四,新党章对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体制作了重要的改变和新的规定,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时,还要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还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第五,对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也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另外,十二大新党章首次将入党誓词载入党章。(全文载于1982年9月9日《人民日报》)
  十三大修正党章
  1987年11月1日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决议》,对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修正。修改部分涉及到十二大党章的十个条款,即第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三十三、四十三、四十六、四十八条。十四大党章
  1992年10月18日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共有十章,五十条。新党章是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进一步修正,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党章全文。新党章在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历史是我们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断前进的历史。把这一段历史写入党章,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新党章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载入党章,并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新要求。根据中央顾问委员会向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议,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鉴此,党章删去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全文载于1992年10月22日《人民日报》。)
  十五大修正党章
  1997年9月18日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这次修改党章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上,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章总纲在原来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论述和关于毛泽东思想的论述之后,对原来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形成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修正后的党章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全文载于1997年9月23日《新华每日电讯》。)
  十六大修正党章
  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突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作用,坚持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保持党章整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或补充完善。十六大对党章作了几项重要修改,第一、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第二、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第三、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的概括。第四、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新内容。第五、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第六、对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第七、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第八、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补充规定。第九、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表述。第十、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十六大80多年间,先后制定或修正了15个党章。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把制定和修改党章作为一项重要议程。
  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它虽然不是正式的党章,但包含了党章的内容,实际上起到了党章的作用,所以可认为是我党的第一个党章。
1922年7月,党的二M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并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决议案正确规定了党的性质。二大党章包含比较具体和完善的内容,其中心是建立严密的各级组织,加强党的纪律性。这可以说是我党的第一个正式党章,它的产生标志着党的创立工作圆满完成。
  1923年6月召开的三大和1925年1月召开的四大,均通过了党的修正章程。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为提高党员质量,第一次增加了党员候补期的规定。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为加强组织建设,第一次规定了党的基层单位为支部。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根据五大精神,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在党的历史上是仅有的一次,其他都是各届代表大会修改制定党章)。“决案”对党章做了许多修改和补充,第一次明确规定“党支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1928年7月,在莫斯科召开的六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的支部,无条件地服从共产国际的决议。
  1945年4月至6月七大通过的党章,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最好的一部党章,是党成熟的重要标志。它明确规定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一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并对党的建设经验进行了完整、系统的总结。
  1956年9月八大通过的党章,是党执政以后的第一个党章。党章提出了执政党应当遵守的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和工作作风,规定了党的工作中心要转向抓经济建设。
  1969年4月召开的九大和1973主8月召开的十大均通过了党章。这两个党章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都有严重错误。主要表现是:“对党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了歪曲的阐述,砍掉了党员的权利。”
1977年8月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未能消除“左”倾错误的影响,继续沿用“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
  1982年9月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消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继承和发扬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内容比过去的党章更加充实和完善。十二大党章增加了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和共青团的关系等五章,其中党的干部一章,是历届党章所没有的。
  1987年11月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和1992年修改通过的十四大党章对党内选举制度、党的中央领导机构和基层组织的职能等,作了新的规定。它提出党内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是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1997年9月18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对党的指导思想进行了修改。十五大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第一次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15部党章。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作为党的行动指南写进了党章,这是我们党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是十六大的历史性贡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其二,十六大党章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表述,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党的性质作出这样的表述,是历部党章中所没有的。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
  其三,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写入党章。对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四,把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如: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等)写进了党章。有利于全党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其五,把入党基本要求中“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改写为“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其六,在党章中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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