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向台湾移民的家族外植与联系。陈支平
明清以来,福建居民不断向台湾迁移。随着台湾的日益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新移民的家族也在台湾得到了比较迅速的繁衍和拓展。然而,这些已经在台湾扎下根来的家族,却依然通过许多不同的形式与福建原乡的家族、乡族保持着一定的联系。这种状况在中国的移民史上是比较突出的。虽然说中国境内相互移民的历史并不少见且十分古远,移民到了新的区域之后,也有可能与原乡的家族、乡族保持某种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或是维持的时间比较短暂,或是没有太多实质性的社会经济往来。而福建与台湾的移民及其家族外植则不同,两地间的许多家族、乡族间始终保持着比较密切的社会经济关系。福建与台湾的家族、乡族之所以能够在远隔海洋的不同区域内继续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一方面固然是建立在以血缘和地源关系基础上的传统家族制度和乡族观念在福建与台湾的移民历程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另一方面,中国的祖先崇拜,自宋明以来更蒙上某些宗教迷信的色彩。人们相信对于祖先的崇拜将对于后代子孙的发展有所帮助;反之,如果不能很好地奉祭自己的祖先,数典忘祖,那么就有可能受到阴谴,于子孙的繁衍和事业的发达是相当不利的。在这种迷信观念的支配下,人们对于原乡的家族和乡族,势必怀着相当的敬畏之心。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福建向台湾的移民,必须飘洋过海,冒着极大的生命危险;并且在很长的时间内是以犯禁偷渡的形式进行的。即使到了台湾之后,社会的动荡和比较无序的垦殖环境,都给移民的安居和家族的拓展增添了诸多的困难。在以上种种文化观念因素的作用之下,福建与台湾两地间就不能不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家族、乡族联系。
从经济发展的层面来分析,福建与台湾民间家族、乡族间的这种联系,也是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台湾的开发为祖国内地特别是福建地区拓展了更为广阔的社会经济活动空间,台湾丰饶的米粮等物产为清代的国内外市场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商品资源。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经济往来的密切必然导致民间家族、乡族间的密切联系。
福建与台湾民间家族、乡族间的联系,无疑是从移民而牵动起来的。然而学界对于海峡两岸间的这种因移民繁衍、家族外植而形成的互动关系及其演变特征,则论证较少。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一较为系统的分析,以期就福建向台湾移民的家族外植以及他们之间的经济联系,作一新的探索。
一、闽台两地家族间的经济关系
我们现在说:台湾的绝大多数居民来源于大陆,特别是来源于海峡对岸的福建省,这当然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然而从移民史的角度来考察,明清时期福建等沿海居民最先尝试迁移于台湾,只能是当时出外谋生的多种选择之一。
由于山多地少以及面临大海的自然条件,自宋代以来,福建地区就出现了农业粮食生产不能够满足人口增长需求的艰难局面。人们为了适应这种艰难的局面,求得生存,只能向外地拓展,包括向海外拓展,寻找生业的多样化。这是明清时期福建地域性商人集团兴起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我们从许多有关移民台湾的福建谱牒中都可以看出,为了谋生,该族族人不仅前往台湾,而且还外出到邻省的广东、浙江以及省内的许多地方,他们所从事的生业也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农业生产的界限。其所不同的是,广东、浙江等地虽然也是泉州丁氏族人外出谋生的重要地点,但是由于这些地方的社会经济环境特别是农业生产环境与家乡并无过于显著的差异,族人们在这些地方谋生,较多的进行贱买贵卖的区域间商业交易,并不适宜于进而移民迁居的活动。而在台湾则不同:清代台湾地旷人稀,农业条件相当优越。这种自然环境不仅适合于福建沿海人民进行贸迁有无、从工为贾的谋生活动,而且还为以农业社会经济为根基的人口迁移和家族外植提供了比较良好的前景。正因为如此,明清时期包括泉州丁氏家族族人在内的沿海人民在外出谋生的历程中,只有台湾岛内才成为移民定居的主要场所,而其他地方则大多不具备这种定居的条件,许多族人最终还是回到家乡。
明清时期台湾虽然成为福建沿海人民迁移定居的一个主要去向,但是传统的乡土意识和家族观念,以及农业经济的保守性格,却使得这一移民活动形成了若干个不可避免的性格特征。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移民拓展活动与原乡家族保持着千丝万缕、错综复杂的联系,经济行为与道德观念、社会职责交织在一起,难于割舍。新移民与原乡家族保持着诸多的社会经济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移民家族的外植和在台湾的事业拓展,并且维系甚至补强了福建家族制度在近代社会的延续。
福建人民移居台湾,虽然在时间和地点上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这些家族或族人在迁移之初,却往往有着比较相近的外移观念和心理状态,这就是在前景未卜的情况下,他们希望总有一天会返回故里。所以反映在移民形式上,较多的是先由某个或若干个族人先行前往尝试,获得成功后再决定是否进行后续的迁移与发展,或者是像在广东、浙江等地经商一样,把经营所得带回家乡,造福乡里。那种一开始就举家、举族进行迁移的情景是比较少见的。这样的移民尝试,实际上是一种家族或大家庭的共同行为,而不是单一的个体行为。这样的移民形式,不论其成功与否,一开始就与原乡的家族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泉州府晋江县的张士箱家族,于康熙后期来到台湾,垦殖有成。张士箱本人也入凤山县学、台湾府学,在台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地位。张士箱逝世后,其四房子孙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进行分家,就充分体现了移居台湾的家族行为观念和财产分析的共有准则。该《阄书》略云:
仝立阄书,长房方高、二房方升、三房方远长男源、四房方大,父在台时,舌耕粒积,置有泉、台各业。及父司漳铎,唤高兄弟等面命曰:“吾没后,尔兄弟分爨,将泉、台田屋,作五股均分。高从幼追随海外,备尝甘苦,且居长,应得二股;方升得一股,方远得一股,方大得一股。”高兄弟领命。而父没后,一时未忍即分,再喝经营泉、台各业,遂以扩充。兹孙曾浩繁,而方远不年,诚恐日久未能恪守前规,不得不为善后之计,公议分爨。虽律以九世同居,仅及其半,而较诸世俗浇习,已迥不同。因遵父母遗命,将泉、台产业,除充祀田一百四十亩,并无出之庶母洪氏赡田二十五亩外,其余作五股匀配。方高仍得二股,方升、方大及方远男源、等,各得一股。画地分疆,异居别户。是日敦请服亲,焚香敬告祖父之前,公同拈阄,按股登载。分券之末,另造细册五本,填明各股业,泉、台田屋四至,高兄弟亲押花号,各执阄书一纸、应分细册一本,以垂永久。自今以往,惟愿孙曾追念祖父辛苦,勿弃前基,水木情敦,勿践行苇,则虽分犹合,先人含笑,永昌厥后矣。仝为书。
计开:
长房拈得第一阄。应分在泉田亩共一百一十石二斗,秧地一所,下籽八十斤;前新厝一座三落,护厝一面,后书房、大官厅后房二间,后轩一间,北畔护厝二间,另配陈厚进引前厝,蕙舒底厝、瑗官新厝,共三所;湖中密叔厝地一所。四至登载本阄细册。应分在台田业:阄分“张陈洪”户内等庄,及承买张瑚生、张敬伯、卢高升,并承买猫儿干社番番仔埔等庄。东南以虎尾新溪为界,北由吴厝庄头经二仑仔庄后,与八卦亭界毗连,再由大圳一直至七张犁面前圳沟为界;西南与徐长盛阿劝庄界毗连为界。另就德兴庄界内水田大租,丈明三分之一归本阄管业,内有细条登载本阄细册。另大竹园一所,内仓厝、果木、家器齐备,仍贴契价银一千大员。
(以下四阄略)……
乾隆二十三年 月 日 仝立阄书字亲填笔迹长房方高
亲填笔迹二房方升
亲填笔迹三房方远长男源
亲填笔迹四房方大
奉父命代拈宗孙源德
知见胞叔笼,功弟方珸、方茂
执笔书阄表叔林其祥(注:转引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6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从这份张氏家族的分家阄书中可以知道,当时跟随张士箱到台湾艰苦创业的主要是长子张方高,其余三子或在泉州家乡,或专心攻举业,较少参与经济事业的经营,但是在分家时,除了长子张方高因父命多得一份之外,其余的各子各得一份。家产的分配基本上是以家族共有制为原则而进行分析的,既可分得在台湾新拓展的产业,也可分得在泉州祖家的固有产业。随着家族成员在台湾的发展,福建泉州、漳州等许多沿海家族和家庭往往在海峡两岸都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业、物业财产。下面再举泉州晋江何氏家族的一纸分家契约文书为例:
古者九世同居惟有张公,彼幸一堂聚首,故历世远无异言。今晋江县十五都福全乡何家廷弼、廷奏,系胞兄弟;堂兄廷福,各居一方,安保后日子侄之无异言乎?盖弼之父名拔,胞叔名寅,寅自早出外。弼兄弟三人,弼居长,次名奏,惟三名爽,本拨与寅过房。三人亦家贫相继出外,惟有父母在家。不幸爽在外夭亡。寅复得子名福。后父拔亦往台相寻,不数日而亡。兄弟仝借辛金以葬,艰难万状,抱歉良多。天意怜悯,辛资稍遂,自此兄弟在鹿公(港)建生理,幸得人扶持,弼乃先归事母。而胞叔寅亦归家而亡。嗣后生意颇进,历年俱有粒积寄回。至道光拾陆年,粒积颇多,是以兄弟相议,将文宣境旧屋翻作三落三间张大新厝。内无期功之亲,外无宗族之人。弼是以处家庭,顾门户,守坟墓,治世事。奏复往台,历年又有寄回。弼皆俭守建业。凡在内地本山园业共有祖业拾丘,又有暂典园业拾陆丘,在台公建田业叁宗,共契面银壹千捌百捌拾员,又有生理在本银,除贴宦学历年科岁考及乡试等费,又贴长孙宦源完婚费外,余存银叁千陆百员。内外家计庶几苟合。但福在台完婚多年,奏复拨处次子名超与爽过房,亦完婚矣。今年奏回家,兄弟相顾,皆知年老,恐后来子侄不能永好,议欲分爨,即请乡中耆老生员到家。凡在内地园业,惟从堂伯名玉,生五子而乏嗣,弼、奏愿各拨壹子承其祭祀,将玉伯园业及园底已经赎回者作对半均分,其祖业及所建园业,抽起长孙业外,馀及厝宅石喾俱作叁份均分。而在台生理,在本银以及田业,亦作叁份均分。至于内地钱粮、仓米,除玉伯分额对纳以外,亦作叁份共纳。各阄俱取契券为据,各份俱以阄书为证。日后各房丁财贵三多具庆,不得造言生事。今欲有凭,仝立阄书壹样叁纸,各执为照。即将各份厝宅田园等件开列于左。
计开:
交轮园业,大路北墓后南段地捌升,赤山西地壹丘七升六合,东苏前大小二丘二斗一升三合,芸宫自己墓后大小七丘共一斗。
长孙园业内冲上下二丘共一斗三升七,大路南大小三丘二斗九升九。
贴长孙宦源佛银五十员,以为长成完婚费。
贴宦学佛银二百员,以为历科大小试费。宦淡承玉伯阄业亭顶地一丘一斗四升六,山上墓后大小丘七升三合,大路北墓后北段八升,大路北深路内东□并地仔二丘一斗四合,又米子祠后宅仔东畔一斗。又二桥地南畔一份一斗。
宦溪承玉伯阄业,礼家庄石后地一丘一斗二升,东冲口地一丘一斗五合,赤山下地一丘一斗一升九,大路北深路内西畔地一斗四合,又朱祠后宅仔西畔一斗,又二桥北畔地一分一斗。
廷弼一阄分下阄业:北面大房连后房二间,北面直头一间,后落北面大房一间,赎脱、官大路北地一丘一斗四升八,二桥南畔一份三升,暂典曾麟儿埔尾一丘一斗,暂典陈脱、官东苏前大小二丘三斗。又暂典陈论、老赤岭大小二丘六升五,暂典张赤伺大路北一丘一斗三升,又张赤伺大路北窟墘八升,暂典陈壬老宅仔东畔一份,张月哥底石喾一口,自己后壁角石喾一口,西门外大桥大砌下石喾一口。又在台店中在本银三份应一,的佛银一千二百员,廷弼经收完。又在台田业一宗,在下佃尾,契面银六百二十员,廷弼经收管。
廷奏二阄分下阄业:南面大房连后房二间,南面直头一间,后落南面大房一间,纱帽石大小二丘一斗二升一合,龟石脚一丘四升五,二桥北面一份三升,暂典曾麟儿埔尾地一丘一斗,暂典苏迁官埔姜宅一丘一斗八升,暂典张赤伺东苏后二斗,暂典蒋度伯石椅头二丘一斗六升,暂典陈壬老宅仔西畔一份,自己厝后北面石喾一口,又西面石喾一口。又在台店中在本银三份应一,的佛银一千二百员,又在台田业一宗。
廷福、宦超三阄分下阄业:下照南面大房一间,下照北面大房一间,后落北面直头一间,厅后房一间,其路通行出入,大路北过沟一丘一斗一升,大路北窟墘地仔一丘三升,二桥中央一份三升,暂典炎中西门外石丘一口,暂典黄环官大路北一丘二斗,暂典郑应伯大路北四丘一斗五升,暂典苏天保西楼坑一丘九升,暂典陈论老横坑一丘六升五合,又横坑石喾一口,暂典苏天保西楼坑一丘一斗四升,自己厝后南面石喾一口。又在台店中在本银三份应一,的佛银一千二百员,又在台田业一宗。
咸丰四年元正月 日
乡老李锡献、乡老陈有道
生员陈巽孚
仝立阄书人 何廷弼、廷福
廷奏、宦超
代书人 妹夫张元定(注:契约复印件藏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本件承蒙晋江市博物馆粘良图先生提供,特此致谢。)
这纸何廷弼兄弟叔侄的分家文书,其所体现的家族关系就更加复杂了。上举的张氏家族,虽然财产的分割涉及到海峡两岸的泉州府和台湾各地,但是其分家的主体,毕竟还只是局限在张士箱所亲生的四个儿子及其孙子身上。而这纸何氏分家阄书,参与分析财产的不仅有先父所生的三个儿子何廷弼、何廷奏、何廷爽及其孙子辈,而且由于家族内部男嗣过继香火的关系,还涉及到叔侄、从叔侄的复杂权利。在这种复杂的家族关系里,家族成员移民到台湾而发展起来的产业,在传统家族制度的支配下,其共有而均分的色彩就更加明显了。在这样的场合里,人们往往把前往台湾的创业当作家族内不同分工的一种形式而已,有的家族成员固守原乡、理族齐家,有的家族成员跋涉外省、经商从贾,而有的家族成员渡海东宁、垦荒拓殖。这种不同的家族分工,都为家族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因而从家族分爨的观念和民间习俗上讲,这样的做法又是合理的。近来我获见台湾新竹的一份分家文书,两岸间也有同样的家产处理方式,兹引述如下:
立分阄字人兆清、其旺、其盛兄弟等窃谓,凡今之人莫如兄弟者情关手足,宜深聚首之思,谊属孔怀协奏埙篪之雅,岂可别房分门,致叹雁行之拆翼。然而夷齐之高风已渺,虽伯仲之笃谊难期,况吾父由原籍来台,受室养男于故里,生子立业于台疆,故清兄兄弟生长两地,各处殊方,虽欲迁尔家室共处一堂,奈道途遥远,湖海飘零,兼以慈母年耄,筋力渐积于衰微,一旦而思远适况瘁,其何以堪。不得已兄弟相商,请得房族到场,将父遗下水田银项作三股均分,对祖拈阄永远,子孙人等不得争长较短,异言反悔。今欲有凭,特立分阄字弍纸各执为照。
即批兆清份内凭阄分得食水窠水田壹份,价贰百四拾元,又分有银贰百捌拾叁元,应得长孙银捌拾元,计共有银陆百零叁元,批照。
又批其旺、盛份内凭阄分得员子壹份,田价银陆百元,九房屋壹份,田价银贰百肆拾元,又分有银项弍百叁拾柒元,计共有银壹千零柒拾柒元,批照。
又批原乡祖坟油香祭扫及原乡老母衣食殡葬系兆清抵理,若台湾父坟老母衣食殡葬等费用,系其旺、其盛两房抵理,批照。
又批台湾家内器用因壬戌世乱失落几多,仍剩些小,不甚抵值,即抽出羊毛袄一件交兆清带回,其余概交其旺、其盛应用,批照。
又批明食水窠水田契内系国昌出名承顶,凭阄分定以后,刈于兆清份下为业,批实。
同治五年九月日 立分阄字人兆清
其旺
其盛
在场族内阿礼
波光福
华立
国光
代笔成贤福(注:本契约文书由台北芦洲杨莲福先生收藏,承蒙出示,深致谢忱。复印件现藏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
在这纸分家文书里,兆清、其旺、其盛三兄弟又超出了血缘的关系,其旺、其盛是亲身血脉,随父亲迁移台湾,父亲到台湾后似又娶了一位妻子;长兄兆清,是螟蛉养子,在福建老家奉养母亲,并且顾祭老家的祖坟祠堂香火等。尽管如此,他们兄弟间分家并不以非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共产均分的原则,螟蛉长兄兆清不仅分得同样的财产,而且还因有长孙的关系,分得了长孙银两。文书中还特别约定,长兄回福建,继续奉养老家的母亲和祭祀先祖,而其旺、其盛兄弟则奉养台湾的母亲和祭祀台湾的父坟。这样,分家文书中把家族奉养及祭祀的分工作了明确的规定。
尽管这种家族不同分工、共同创业的观念更多地体现在福建各个不同家族迁移台湾的早期阶段(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的文章中继续论及),但是这种复杂的家族血缘和地缘特征,毕竟给台湾移民与原乡乡族之间营造了难于割断的经济联系。特别是两地家族间因分家析产所形成的经济联系,从家族社会演变的角度来考察,应当是具有某种制度性的必然产物。我们从上面所引用的二纸契约文书中还可以看到,在这些共有分析的财产中,包含着田地山园、房屋基宅、店铺石喾、水圳竹围、生理本银,以及债权债务等等各个方面。就闽台民间一般家族的分家情景而言,先辈的财产,除了惯例提留祭祀产业、赡养产业、长孙产业等特别的项目外,其余所有的物产、现金、器杂等等都必须分析清楚。以上张、何二个家族的在泉州和台湾的产业,显然就是这样进行分析的。
上述泉州府晋江县张、何两个家族及其在台湾外植家族间的经济往来和分家模式,也许是清代以来海峡两岸家族间相互经济关系中较为典型的例子,这两个家族在原乡泉州都有一定的社会与经济基础,族人向台湾的移民垦殖事业也比较成功,因此他们也就有可能按照传统的家族财产管理和分析习惯来处理内部的事务。然而,明清以来福建民间向台湾移民的动因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台湾的移民垦殖事业既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所以,福建原乡家族与台湾新发展的家族的经济关系,同样是多种多样的,其密切的程度也不尽如上述的两个家族那样井井有序。在更多的场合里,许多移民到台湾的家族,往往以捐助的形式,在福建家乡购置诸如族田、祀田、义田、寺田、学田、坟山等等的乡族共有物业,以及出资直接参与家乡的祠堂、族谱、桥渡、学校、寺庙等等的修造。通过这些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与原乡的家族联系和经济往来。
二、闽台两地家族间的经济变通关系
福建与台湾民间家族间的经济联系,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家族制度、乡族制度的延续和发展,然而从单纯的经济层面上来分析,这种带有某种家族共有制的经济关系,其运作管理是相当不方便的。在当时两岸交通困难的条件下,那种基本上还是以农村经济为基础的家庭或小规模家族,需要兼顾海峡两岸有限的产业,其无法有效地发挥产业的经济效益是可想而知的。特别是那些人口不多的小家庭,虽然在福建、台湾均拥有产业,但是其数量十分有限,为了这微少的收入,是不可能疲于奔命在海峡两岸之间的。
面对这样的困境,福建台湾民间家族间的一个较为通行的变通办法,就是把自己的产业委托给对岸的族人进行管理,受委托者经营管理这些产业,并向委托者交付一定数量的利益。请看下面的二纸契约文书:
(一)同治九年张复瑞张义和同立包办和约字
仝立包办合约字人张复瑞即张曾氏、张义和,缘氏有祖遗石头溪庄大租斗一百五十石□六升七合六勺,小租谷二十七石,银利谷九石,抽的银一十八员二角五点,陈水园租银一十大员。氏在内地,不能亲自来淡(水)办理,欲托人代理,又难得妥。爰与宗亲义和相议,托其代为包办,约限十年,自申(辛)未年早冬起,至庚辰年晚冬止。氏年间所有大小租银利谷一百八十六石六斗八升九合,抽的税银二十八员二角五点,一尽付义和管收。义和每年付氏领银一百二十员,馀听义和开完供课以及辛金、馆费等款。无论谷价低昂、佃欠有无,皆义和支理。义和不得言不足,氏亦不得言有余。包限未满,两不得退办;包限若满,两须再议,不得刁难。自约以后,俱照约而行。此系两相妥议,出自甘愿,各无退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仝立包办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一批明包办以后,氏所有石头溪大小租银利谷仇的税银,每年暨付义和馆收,氏不得私行向收照。
一批明氏每年银一百二十员,义和当於七月兑六十员,十一月兑六十员,回泉交氏,不得拖延照。
一批明氏付义和包办租也,每年氏得银一百二十员,馀付义和完供课,作辛金、馆费等款。无论有余不足,皆义和之事,与氏无干照。
一批明包办之后,各皆甘愿,两不得异言。氏每年领银一百二十员,日后不得按谷价与义和算帐,生端滋事。义和亦不得藉辛金、馆费,与氏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氏现交义和复瑞印一颗,新抄租簿一本,张建兰借字一纸,张基贌耕字一纸,郑多生璞耕字一纸照。
……
同治九年又十月 日 仝立合约字人 张复瑞即张曾氏
张义和
中人知见并代书人宗亲炳赏
(二)光绪二年张瑞发张复源张义和再立包办和约字
仝再立批约字人复瑞户下瑞发即坤秩、复源即金聪,兹秩嫂曾氏,於同治庚午年冬,将祖遗淡租业交托宗亲义和包办,立约声叙明白,年皆清楚无异。今因嫂氏殁泉,父催讨秩与侄聪来淡,将包办约内抽出挖仔庄小租二十七石,变卖与人,又约内张兰来还欠银九十员,银利谷九石;又陈水璞耕溪园税银一十员,前年即被林姓占去,无可再收。现时只剩租一百五十石□六斗七升八合,凑的银一十八元二角五点,而供课、馆费原在。包擞银既减,包领之银亦应俱减。就前约包办之租与银计,今所剩之租与银,按算每年应减领银三十九元。爰再与义和商酌,秩等自丁丑年起,每年原领银八十一元,不敢藉前约字包领一百二十元之数,生端滋事。义和年应付秩等领银八十一元足额,亦不得再议退减、翻覆等情。口恐五凭,合再批明为照。
光绪二年十月 日 仝再立批约字人张义和即希正
瑞发即坤秩
复源即金聪
代笔人 蔡尔瀛(注:以上二纸合约均引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42-146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这两纸委托包办和约,都是泉州府的族人无法亲自到台湾经营产业,把产业交付给在台的宗亲管理经营而订立的。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于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人们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其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大多是在乡族与亲姻的圈子里确立的。人们利用家族、乡族以及亲情的纽带来进行经济的活动,自然是有着一定程度的可靠性,这也正是闽台两地家族、乡族经济委托关系较为流行的内在因素。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基于复杂的家族关系,经济活动往往又要受到诸如家族祭祀、子嗣继承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有相当一部分的对岸私家财产,常常又通过委托的形式而转变为祭产、族产等共有财产,厦门集美区高浦村的林氏族人,从台湾回居高浦后,其在台湾的财产就交付给那边的族人而转化成祭产,该献让楼厝和约字如下:
仝立合约字人长房维追、维陆、侄枰等有承祖的楼仔瓦厝一座,并左右伸脚二间,东至菜园,西至店后,南至护厝公巷,北至长房圹地,四至明白为界。因年久月深,被风雨损坏,至嘉庆十四年将楼仔厝付会科、会领观先出向修理,费共佛银一百一十二大员,延至道光五年,堆(维)等回家,愿将此楼仔献与众房头为祖祠后进。众房等当备出佛银一百一十二大员向会科、会领观赎回,另收过众房来盘仪佛银二十八大员。楼仔上至楹角,下至地基及门窗户扇,随付踪房等或重新起盖,或修葺修同听从其便,不敢阻当,日后并无增添找洗等情,其起盖祖祠之费议各房始终完备自理,不干堆(维)等之事。许立配享神主三位。此系三面言议,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合约字一样四纸,每房各执一纸,并缴赎回会科、会领修理合约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众房等来盘仪佛银二十八大员再照,
一赎回曾科、领观修理合纸字一纸交四房殿叔收存批明,
即日再收过赎曾科、领观修理契面佛银一百一十二大员再照。
道光五年七月 日 立合约献字人长房维追
维陆
侄 枰
代书人 福
仝知见人 成、化、路(注:本和约原件及复印件均藏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资料室。)
如上契所载,林维追、林维陆等在台湾置有楼厝一座,但是到了道光五年(1825年),兄弟等希望落叶归根,回到厦门高浦安居,于是在台湾的楼厝就必须委托给他人管理。考虑到本房有三位先祖牌位需要照顾祭祀,林维追兄弟即将这座楼厝让献给在台的宗亲,把这座楼厝作为在台祠堂的一部分,而在台宗亲则给付林维追兄弟一部分现金,并且照料祭祀该先祖的三位神主牌位。而这种族人回归大陆时把在台产业让献给在台家族作为祭产、族产,是清代台湾开发过程中族产等共有财产迅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此相反,台湾族人在福建家乡拥有财产,同样也有一个如何管理经营的问题。一般的情景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台湾族人返回故乡,或是在故乡有直系亲人,这些财产自然就由他们直接管理经营;而另一种类型,则也因为耕种、招佃、收成等等方面的不便,不得不采用委托经营的办法。第一类型的产业,由于回到了家乡,或家乡有直系的亲人,这样的产业也就自然而然地溶入到当地的经济行为中去,随之而来时间的推移,不复存在两岸经济纠葛的问题。而第二个类型,由于在海峡两岸的产业分配结构中存在着原乡更多地保留着家族财产共有制的特点(详说见后),所以,在台族人委托福建家乡的宗亲或乡亲来管理经营产业,其中大部分是属于族田、祀产、庙产等等性质的物业,属于私家的产业较为少见。林嘉书先生谈到漳州府南靖县的情景时指出,福建族人迁移到台湾,“祖不可不祭,祖宗坟墓祠堂不能不维护照管,……那些大批人口迁台湾的姓氏家族,往往也是留下少数宗亲在祖地,而祖宗坟墓祠堂则为数不少,要照管好也不容易,仅祭祀与一般维护就是不小之经济负担。因此,不少台湾姓氏家族在南靖祖地购置田产,由宗亲经营,出租收银谷用以支付祭祀之需与通常维护开销。”(注:林嘉书:《南靖与台湾》第191页,香港,华星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这里兹因南靖版寮黄氏家族在台族人回乡购置田产、山地并且委托给家乡的乡亲经营管理的契约书如下为证:
在见人列后:
文俭(签认寿字)
新美(签认寿字)
光先(签认福字)
光绪三年丁丑岁季春月谷旦书立
受托人列后(眉署方印寮峰印记)
总理:朝钦(画押春字)
现田(画押春字)
外批明逐年所收之租谷交付与前峰公太派下裔孙等轮流墓首祭扫割草拨墓立批是实。(以下祖墓及祠堂祭祀配谷规定从略)……
批明逐年若有会内分来不论多少俱一配年节
当日面议楼仔角荣川公坟林,所举一人受托人轮流巡视。
荣川公太白花洋烝田二段大小丘角不计,各有界址,逐年该纳租谷八石一斗正,载田亩四分,批明恐有大小崩坏俱一耕田人抵当,不干田主事。……
当日面批,荣川公太背头湖竹山一大片,内有竹母一共五百枝,又杉树十八枝,逐年该纳山租费银八角正,其银的限每年正月二十九日付与总理朝钦、现田二人收入,以交逐年墓首祭荣川公妈派下坟墓备鸡。……
外批明清明祭墓配谷一石,该用鸡一只,不论大小。
批明尚有荣川公派下裔孙回唐,欲将此烝田会股杂项业物典卖及胎借财物,俱系不堪行批照。新旧数簿各二本并付托字朝钦收存。……(注:以上契纸承蒙林嘉书先生提供复印件,特此致谢。)
版寮黄氏家族的这批委托文书记载十分详尽,不仅有祭田、族山的段数、坐落、租谷数量以及承佃人名单,而且还仔细地记述租谷的具体用途和分配数额和管理规则,同时还规定任何在台族人不得变卖或典借这些祭产。这样的委托管理方式,自然是为了确保原乡的祭祖等家族活动能够得到永久的延续。家族关系在台湾族人委托福建家乡宗亲经营管理产业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尽管清代以来福建与台湾家族间的对岸产业管理大多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但是福建原乡较多的是侧重于家族共有产业及其祭祀消费的管理,台湾新移民区则更多的是发展个体经济的经营,这二者之间的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三、闽台两地家族间的经济纠纷
基于传统家族制度下的闽台两地家族间的经济关系,无论是这种关系的发生与联结,还是变通式的委托经营,都是以温情脉脉的乡族之情或者说是家族道德规范作为经济信用原则的。然而这种家族道德规范并不能真正取代经济运作的自身规则,乡族之情在经济利益面前,往往产生莫大的矛盾。正因为如此,清代以来闽台两地家族间经济关系中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冲击着这种关系的稳定性和永久性。
当某一个家庭或家族新迁移到台湾之初,兄弟或子侄分家,在福建原乡和台湾新居地均分有一定数量的产业,由于迁移时间不长,与原乡的关系密切,这些兄弟或子侄是有可能对两地的产业进行兼顾经营管理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兼顾性的经营管理就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各种管理经营上的漏洞和弊端渐次出现。如我们在上面所提到的泉州府晋江县的张士箱家族,在其分家之初,制定的规则还是比较完备的。乾隆二十三年张士箱的儿子辈在分家时还特别订立了合约,以规范对于两地产业的管理事宜,该合约略云:
仝立约券长房方高、二房方升、三房方远男源、四房方大等,因兄弟分爨,所有泉、台田屋物业已经阄分,登载各阄书明悉。其中阄书中所不能载及应行公事,亦应明约在先者,共有十条,开列於左:
一祀田一百四十亩,作五股次第轮当直祀,收租完粮,不得推诿。祭品、祭仪,公议已定,不得少替。仍逐年应省视岭后墓、古郭墓各二次。墓丁辛劳各四大员,俱系本年直祀之人料理。如有山界被侵及被人戕伤等项,直祀出头控告,免其出银。所费四股公出,不得推辞。所有公山,除各房子孙不愿安葬外,方准批给别人,如欲批给,亦应公议价银,不得私相授受。如有戕伤祖坟,即以不孝闻官究治。
……
一现在存泉银两,除应贴第五阄厝价银一千五百大员及贴四房捐纳八品银三千大员,拈后即备足交收外,其余银额照贴,契价多寡匀分,不得此赢彼缩。不足之额,俟台租收补。如本年收成不敷贴额,则再合一年,俟补足后分馆。
……
现在泉、台佃欠,俱就本馆下取讨。如一佃承耕各阄田园,则依亩数多寡配讨,不得偏枯。
一现在各处欠账,尽明年四月取讨明白。如有延欠未清,分讨充公,不入私橐。
……
以上共十条,凡我剩斋公子孙,俱宜确守,勿得僭越。约内所不及载者,亦仿此意酌行,不替儒风,各存恕心,勿效末俗。约中之规条有尽,约外之叮嘱无穷也。爰立约四纸,各执一纸为照。
乾隆二十三年八月 日 仝立约 二房方升
奉父命代押源德
三房源
四房方大(注:转引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7-10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泉州府晋江县张姓在迁台第二世分家时,实际上已经注意到两地产业的管理问题,所以在分家阄书之外有签立了这纸合约,试图以和约的形式来规范今后两地产业的管理经营事宜。但是在日后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这些规约逐渐受到破坏,或是由于路途遥远,经营管理上鞭长莫及,佃户挪移变幻、拖欠租谷,或是受委托者中饱私囊,隐瞒侵吞,异地产业的管理经营产生了种种困难。即以上述张氏家族而言,经过短短的二十余年之后,许多欠账就相当渺茫了。乾隆四十九年该家族入台第三世再次分家,合约中对于许多长年老账,显得有些无可奈何了,所谓“现在泉、台从前被人借项未返,并公司生理被倒被欠者,如有可讨者,逐一充公,不入私橐。”(注:转引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其口气与乾隆二十三年的合约中“现在各处欠账,尽明年四月取讨明白。如有延欠未清,分讨充公,不入私橐”,大有不同。延至嘉庆年间(1796-1820年),由于张士箱的后裔主要在台湾发展,其在泉州家乡的产业,反而逐渐成为一种负担。嘉庆十八年(1813年)其子孙再次分家时,和约中为了处理两地积欠,特别做了这样的规定:“自乾隆五十三年至今,积欠内地债项,母利银三千员。诚恐债项贴利,日积日多,此业为债项所累,后日究归乌有。爰是公仝酌议,就此业拨出猫雾梀所收租谷额六百四十石八斗庄业,交长房曾孙收管,听其自己变卖,抵还内地债项,各房不得阻当。”(注:转引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9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到了清代后期的同治年间(1862-1874年),张氏家族完全认识 仝立阄书叔子勤、石溪、石梅,侄浩然,窃谓九世同居,高风不再;一庭分树,隐念难安。矧勤也,弟侄总角皆未成立,亦岂忍存一偏之见,遽言析分乎?第以泉、淡主眷,虽合犹分,两地费用,不节弥繁,兼有旧积侵项,索债不已。爰遵庶母命,将淡租业抽卖,清还泉、淡新旧所侵债项外,余作四份均分,瑕瑜匀配,无小偏倚。自分以后,各业各管,毋得混淆。唯冀共引和衷,克振家声於弗替焉。兹将瓜分租额开列於左:
(下略)……(注:转引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1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闽台两地家族间产业经营管理上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族人间的亲情关系。本来,经济经营管理过程中难免有失利亏本或者意外的变故事情发生,暂时的拖欠也是相当正常的。但是由于两地路途遥远,信息交通不便,一旦出现比较意外的事情,或者是信息传递有所偏差,就不免出现相互埋怨、相互猜忌的情况。再加上有些受委托人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不能诚实地进行委托经营管理。这样一来,家族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了。厦门市集美区高浦村现村的一些家族间两地来往信件中,就透露了这种矛盾的信息。兹引二纸如下:
(一)
清江贤弟台如及:
兹贵眷尚该龙银二十九元五钱九分六毫,转瞬间已有三四年之久,虽如此在唐全无问及,至于客岁小春三月直至除夕底叠章数信,更以只字无覆,殊属不晓。见草切将所该之项如数付来与愚,以应中秋期账,则情无不知感。信到幸勿如前迟延是嘱。余容后布,即请
秋安!
宗兄克立
庚八月九日
另者尚有一条作烟机器,金一十四元,对半均开,应七元,前信单有详明,又及。
(二)
金沧宗仁弟如及:
兹有启者,愚因去年生理利不及费,眼下银根正愁困乏,但贵眷来往扣外连舍岳母带来与台处来往单,总付在内,尚欠龙银五十三元四。见草望即如数付来,助愚之力,则情无不知感。然贤弟贵眷所该之项,本不敢启齿,因举中告贷无门,况贤弟归期又是未决,实出于不得已,故敢□息冒渎,如信到日,望原情致意。会下乃切,回轮匆匆,余事后详,谨此即请春安!
再者该款望随潮作速付来相助,如在淡(水)逢有水客可付更妙,不然愚按就厦(门)□台湾银行去淡勾支,抑或如何?作速来晓,切切!
己□月十二日劣兄克立(注:原件及复印件均藏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资料室。)
从这纸信函中可以看出,宗兄克立屡屡向对岸的宗弟索取欠款,但是对岸的宗弟一拖再拖,甚至拖至三、四年之久,家族的亲情脸面已经蒙上了不信任的阴影。这种欠账不还的现象,在张士箱家族也有发生。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元月的一封家信中写道:“前争金鱼巷七间店屋,年得租银八十有奇元,交他收,已有二十多年,计今得租千余元。拙今年欲自收,而去留不得,焦灼愈深。”(注:陈文波给张维骐的信,转引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368-36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有的家庭委托对岸的宗亲处理产业,但对于受委托方的处理结果,将信将疑,不免生出许多事端。如厦门高浦的林郑氏,委托其在台湾淡水的宗亲出售瓦店,事后总觉得价钱有亏,竟然亲自渡海到淡水理论查较,致使台湾买主只好出银找贴,双方因此立下找贴字据如下:
立找卖契字人妇郑氏,有承祖父遗下自置大隆同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址在四十四崁内。瓦店□进,四至带在约字内明白,而瓦店两进自前年房亲叔侄已经出卖与张得源观,价足立契承管□□,因当时约字批失,时氏在内地。迨本年来淡(水)理较,凭公人三面议断,使张得源观备出佛银一十六□正,以为找卖之额。时各甘愿悦服。其银当场交氏观亲收足讫,随将瓦店两进找卖,并将约字缴交明白。日后房亲人等以及子孙永不敢再言翻异籍端滋事。今欲有凭,立找卖契一纸,并缴合约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仝公人收过字内佛银是一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六年十一月 日 立找卖契字人林永色
公亲人林友藻
仝见人林 豆(注:原件及复印件均藏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资料室。)
更有甚者,家族、乡族间为了产业之事翻脸争执几至对簿公堂的事也有发生。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张石溪与族亲张云龙等发生田产纠纷,即将相互告诉,张石溪写信给大陆保管文契的侄孙儿张清楫,希望得到他的帮助,事先掌握阄书契约等有利证据,他在信中写道:“(族亲云龙)他声出恶言,与咱较争田地,就速走札通知胞侄,咱与泰源当时分家,阄书不可献出,与余较闹。云龙母子虎狼之心,与坑舍相商,拖他回唐向胞侄支取阄书,与余控告田地,切不可献出交他,为要咱叔侄之情。……胞侄尔有叔侄骨肉至亲之情,可将阄书亲身带到交余。若是路费、船租,概行支理,免致意。”(注:见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34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张石溪甚至以利相诱,并且立下合约云:
仝立合约字人叔祖石溪、侄孙清楫等,兹因石溪与族亲云龙有圳底水租之关系,特向清楫借出道光二十年四月间母柯氏立与长男、次男、长房收执之阄书一通,以作凭证。日后得胜,无论获利多寡,除开费而外,宜作四六摊分。石溪应得六分,清楫应得四分。但开费之项,系於圳底水租有关系,方算在内。其他石溪自己费用及从前开消,均不得算额。此乃至亲交涉,各以天良为主,不得存私。如敢存私,应受天谴。口恐五凭,仝立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下略)……(注:见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342-343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到了这般田地,两岸家族成员间因经济利益而重新组合的复杂关系,使得原有的以血缘、地缘亲情为纽带的家族关系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中国的家族制度,是以敬宗收族、稳定基层社会为目标的。明清以来福建向台湾的移民过程中,家族纽带和族人的团结联系固然在一个方面有利于家族的外植和在新移民区的拓展,但是在另一方面,社会经济活动中过多地纠缠于家族间的复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族人们自主发展经济的社会空间,则对于经济的顺利发展又不能不起到某种阻碍作用。
四、闽台两地家族间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向
明清以来闽台两地家族间的经济关系,是在福建沿海人民大量向台湾迁移的历史背景下的特殊产物。一直到二十世纪初,这种迁移的趋向依然是十分明显的。因此,这种家族间的经济关系,对于促进移民及其在台湾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台湾举目无亲的状况下,福建沿海某一居民或家族试图迁移到台湾发展,真可谓是白手起家,其处境是比较艰难的。然而,如果某一家族已经在台湾取得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并且由于家族分析的缘故,某些家庭虽然还没有迁移到台湾,但是已经在台湾拥有了一些产业,那么这种状况显然对于这些家庭或家族试图迁移到台湾准备了比较有利的前提条件。一旦决定迁移,就可以利用这些事先的有利条件,比较顺利地发展自己的事业。特别是在这些经济关系背后所支撑的家族宗亲的相互帮助,就更能使得新来的移民得到良好的关照,尽快在新移民地扎稳脚跟,溶入到新的外植的家族中去。这也正是福建向台湾移民过程中具有鲜明的家族、乡族连带牵引特征的内在原因。
这种情况在民间契约文书中同样有所反映。如厦门市集美区高浦村林姓豆观,原在台湾淡水分有埔园、旱田等,出租给他人耕种,同治年间里豆迁往台湾,就可以利用这些土地,从佃户那里预收田租,筹得一笔经费,购买其它产业,从而使事业取得比较良好的开端。林豆观同佃户的贌耕文书这样写道:
立贌耕字人林豆观,有埔园一段、旱田一丘,址在港仔嘴庄,年贌税银十大元,又带口粮大租谷二斗,前经贌与佃人林得、叶坑等耕作,先税后耕,着年园税清楚。今因来淡(水)乏银别置,乃向佃人相商,言议加贌三年,先收园税,并现年共银四十大元,交林豆观亲收足讫。其田自同治壬申年十一月起至丙子年十一月止,又园癸酉年二月起至丁丑年三月止,年限满足,园税再纳。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贌耕字一纸付执行为照。
即日亲收过字内佛银四十大员完足再照。
同治十一年八月 日 立贌耕字人林豆观并自笔(注:原件及复印件均藏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资料室。)
同样的,已经在台湾立业的宗亲,如果遇到比较有利的时机,也会迅速向原乡的宗亲反馈,敦促他们把握机会,利用在台拥有产业的优势,趁势谋求发展。下面有一纸是厦门高浦在台宗叔写给家乡侄儿的信,便是希望家乡的侄儿赶紧来台购置田园,该信件全文如下:
兹托文炳伯寄去佛银十元。此银乃道仔田园底,到可查收,拨处五元,交永锡收入,另五元仲甄收入,回息来知。据道仔云:此二年分上帝爷银共有十余元,概被昌哥收用,是以无寄。仲甄何不就紧来淡(水),余打算尔在淡业底变卖,尚可伸长二百余元,岂可困守在家?外面虽有淡薄银额可收,然目今之人谁肯尽忠尽义,而如数寄还乎?前尔叔在日,有欠李炎山银二百元,将园契为胎,今若有三四十元,就可赎回契字。该园卖得百五六元,岂无伸长乎?另又有丁仔出银,与元旧买田,元旧云若仲甄过来,亦要献还。此事余亦耳闻,大想无多亦有寡也。见息新年二三月,切切来淡,切勿优柔不决也。余难尽言。此达
仲甄侄收知。
戊午十月廿八日叔万□托寄(注:原件及复印件均藏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资料室。)
这种情况在泉州府晋江县的张氏家族中也有反映。张复瑞户下有张金聪、张坤秩叔侄二人,张金聪继承长房财产,张坤秩继承次房财产。光绪二年(1876年),张金聪需要到台湾谋求发展,“终须各自成立,爰是叔侄相议,邀请亲戚秉公见证,将承先祖遗下租业抽起祀业外,馀对半均分”。长房分得在台“大租两平谷七十石零一斗一升八合四勺”,次房分得“大租两平谷七十石零一斗五升三合二勺”。这些产业不仅为张金聪在台湾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坚实的经济基础,而且还解决了张金聪的娶妻成家问题。该分家阄书记云:“秩与聪,在泉均未娶妻,本年春(张金聪)东渡,聪将公收租银取去一百元为聘仪,在淡(水)先娶。因议就承先人遗下佃租陈清然一户,年该平斗谷一十石四斗四升,估值银一百元,永远归秩(张坤秩)管收,贴抵娶妻之费,日后不得异言。”(注:见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17-122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从以上这些例子可以看出,闽台两地移民过程中所产生的家族间经济关系,对于促进对台移民的开拓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闽台两地移民所形成的原乡产业,其发展趋向与台湾的情景有很大的不同。福建家族在迁移台湾之初,之所以会溶合福建原乡和台湾新开拓的产业而进行家族内的再分配,其主要原因是希望在拓展的族人最终不要脱离自己的家族和乡族,在台的族人也希望有朝一日形式恶化,可以回到自己的故乡。再加上祖先祭祀等家族事务的联系,就不能不形成有如上述的家族经济关系。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所言,明清以来福建向台湾的移民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趋向。台湾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生产空间,为福建的移民提供了经济发展的广阔基础。福建的居民来到台湾之后,定居下来繁衍家族、拓展事业的多,而返回福建家乡的毕竟属于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在台湾定居下来的新移民家族,他们的经济着眼点就不能不逐渐转移到台湾的发展上面,而与福建家乡的联系,也从比较密切的家族联系包括经济联系逐渐转变为比较侧重于家族观念上的联系。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两个趋向:一是福建原乡的产业,逐渐成为以家族共有财产如族田、祭田等为主;二是这种家族共有产业随着台湾外植家族的发展而呈现日益减少的趋势。
我们这里还是举泉州府晋江县张氏家族的情景为例。在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张氏家族的张士箱与长子张方高首先到台湾发展事业,张士箱去世后,张方高兄弟第一次分家析产,其在泉州家乡和台湾的产业数量都不少。除了提留两地祀产一百四十亩和养赡田之外,每位兄弟分得的在泉州的田产租谷就有一百馀石,另外还有房产等等。过了二十馀年,长房张方高的次子源仁房进行分家析产,情况就有了一些变化,由于他们的子孙们更侧重于在台湾的发展,泉州原乡的产业,就逐渐向祀田、生员租等共有产转化。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张源仁之妻黄氏在主持其子辈的分家时所立的阄书中这样写道:
母字付长儿植棩、次儿植槐、三儿植东收执,汝父在日,置有泉、台各处产业,掌管无异。兹尔兄弟俱各长大,而吾年力就衰,不能综理家计,何如分析各管之为便。爰是邀请房亲大功祖叔方美、大功叔源信等、大功兄植发等,公仝妥议,设立阄书为凭。尔父未生男时,以植棩承继为嗣,后侧室李氏生男植槐,吴氏生男植东,辜氏生女。今计各处产业,汝父在日,已将五块厝、归化庄、东势寮等庄各田园大租业,要充为通族将来义学租,经呈禀彰邑在案。馀存各业,拨出泉之实业,作生员租。泉之典业,作汝父祀田。拨出泉田租、厝税,台淡水西盛庄、桕仔林庄各田园小租粟,共一千零七十九石三斗,为吾赡业,俟吾百岁后,亦归作祀田。拨出兴化庄、新厝庄、海丰庄园底租银一百七十四大员,为三男植东从师肆业及来日婚娶之费,日后永归其掌管。拨出阿劝庄、仑后庄、五块厝园底银,捷兴店生理银,共三百大员,为辜氏赡业及其女婚嫁之费。俟辜氏百岁后,归作祀田。除以上拨分外,所存租业各处等项,因吾念植槐迩年以来,泉、台公私各事,赖其撑持,又兼家口浩大,费用实繁,宜有裒益之道。诸房亲皆以为公平,而植棩诸子亦允服心愿。是以做四股均分,植槐得二股,植棩、植东各得一股。公仝立阄书三本,祷告拈阄,各照阄书管业。既分之后,不许生端异言,则和气致祥,子孙世守勿替矣。
(注:见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71-72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在这纸分家阄书中,在泉州家乡的产业,已大多成为家族的祀田,即使是母亲黄氏和庶母辜氏的养赡田产,在其百岁之后,也都成为祀田。所以,在儿子们所分得的财产里,泉州家乡的物业只剩下一些房屋和宅基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而收取租谷、租银的田地几乎没有了。阄书在各房分得的具体产业中写道:“第一阄,三房植东拈得。泉业:南保众官、肯官民厝一畔;桃官民厝二间,插翼地一间,后面圹地一所;中保大书房十五架,共五间。……第二阄,二房植槐拈得。泉业:南保七官民厝一间,石喾一口,厝地三间;土名引前百成官民厝一间,中保大书房、东观厅,共三间;买郎大厝一间。……第三阄,二房植槐拈得。泉业:(原无)……第四阄,长房植棩拈得。泉业:南保陈廷厚民厝乙座,大小十间;土名引前石喾一口;中保来旺官石喾一口;中保大书房、亭及角间,共三间。……”(注:见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72-7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到了嘉庆年间(1796-1820年)这一房的子孙们再度分家时,就较少看到有关泉州产业的记载了,“至父亲、母亲历年忌神、年节,就泉中祀田,依旧分年轮当,不得以祀业无几,祭费有缺。将来再充祀业,听各人自便。”(注:见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92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再如张士箱第四子张方大的四房,产业的大体情景也是如此。由于张方大及其儿子张源俊、张源价、张源清、张源志等经营有方,产业数量比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兄弟分家时还有所增长,所谓“幸能仰体先志而守成之,随所赢馀日渐加增”,在泉的产业也随之有所增加。但是在这些增加的泉州产业中,家族共有田依然占有较大的比重。该房在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的分家合约中这样约定:
在泉实业,田一百三十三石九斗,典业四石,现作太孺人养赡,俟太孺人百岁后,即将此田充入分岱公祀田,历年次第按股轮当直祀,收租完粮,不得推诿。祭品、祭仪公议已定,不得少替。仍逐年应省视陈山头坟茔二次。如有坟茔被人戕伤等项,直祀回日,即通知各房,公举一人,出官控告,其应费用四股公出,不得推辞。(注:见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然而到了嘉庆、道光年间,一方面族人在台湾人口日众,必须重新建构祠堂族田等家族产业,另一方面则由于路途遥远管理不便等种种原因,致使泉州的产业经营管理不善,积欠日益增多。“日积日多,此业为债项所累,后日究归乌有”。因此到了道光二十年(1840年)其派下子孙分家时,在泉的产业似乎成了一种负担。该分家合约略云:
……
一高祖及远祖祭祀,如应我兄弟值祀,不论有无蒸尝,均当合当,不得推诿。
一祖及父值年祭祀,以辛酉年起,长、二房挨年轮当,收租办祭,并省视坟墓。
一父交轮祀业,在淡水海山石头溪庄之抽的大租,如有浮复,加增租银,悉归值祀轮收。
……
一在淡欠泉兑允成单银四百大员,又大成母银三百大员,又陈扑世在银一十四员,各有字据。因管事帐目核算未明,故未得与各数分还。俟异日着落,应赉出者,自应均出。又泉欠丁选来官母银三十大员,欠谨官母银八十大员,因利息说未着落,候与二主言明,均当对半坐还。
一泉、淡侵欠债项作二股分配,各房自应照额领还,毋得推诿贻累。
……(注:见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02-103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从这份合约中不但看不到该家族在泉州产业增加的迹象,反而是欠项积累不少,往往需要用台湾的家族共有产业的收入来进行弥补。随着张氏家族向台湾移民的日益增多和台湾新家族的不断扩大,他们的经济活动也逐渐转移到以台湾为主了。
正如以上的例子所反映的,福建居民在向台湾移民之初,由于家族纽带的作用,往往随之而来地形成了以分家析产式的地跨两岸的家族经济关系。但是由于经营管理的不便而产生的种种弊端,以及台湾新家族经济重心的转移,致使与福建原乡的家族、乡族的经济关系,有着逐渐淡薄的趋势,存留在原乡的产业,也越来越向家族、乡族的共有产业转化。这也是清代以来福建地区家族、乡族共有田地数量较多的一个重要成因。
然而,随着福建向台湾移民的增多和家族新家族经济重心的转移,虽然说台湾外植家族与原乡家族、乡族的经济关系有着逐渐淡薄的趋势,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这种基于传统文化道德观念上的家族联系将由此而断裂,只不过是在经济关系渐趋淡薄的情况下,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这些表现形式主要有:一,福建与台湾两地家族间的经济关系,较多的是以不定期、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的;其二,台湾外植家族与福建家乡的经济联系,较多的是以捐助的方式进行的。其三,台湾族人、乡人向福建原乡的捐助,依然是以家族活动、公益事业为主要目的的。此类的例子甚多。如漳州府南靖县梅林的王氏家族,清代中期族人迁居台湾,道光间在家乡购置祭祖业产,有水田一段在本村土名雷藤坑下,出租收谷,逐年清明用以祭祀列祖。同治己巳年(1869年),又有台湾族人捐银元在祖地修理祖祠光裕堂。南靖县上版寮黄氏家族在台湾的宗亲,多年与原乡失去联系,深感疚愧,于民国初年特别派遣老成之人回乡修葺祖祠坟茔等,所谓“兹者宗亲人等数十载以来,并无一二旋里谒先人之庙宇、拜上祖之坟墓。鱼鱼云山远阻,鱼雁鲜通,以致两地之人不能识荆。每思及此尤为憾事,诚可慨已。况且宗叔所有一切祖坟,经年岁之悠久,风霜剥蚀已将颓圮。……固拨一二老成之人归梓于他抵敌,倘祖坟逢有方而大利,亦可涓吉修理,岂可弃先人如敝屣,置故里而不闻乎!”(注:以上转引自林嘉书:《南靖与台湾》第201、198页,香港华星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根据林嘉书先生的初略估算,“从所得姓氏谱牒或碑记统计,自清代至民国38年,台胞为南靖祖家修祖祠祖墓等祖业出资20,000多银元。自1983年以来的十年中,台胞出资南靖祖祠祖墓等祖业,已超过1,000,000元人民币。”(注:见林嘉书:《南靖与台湾》第189页,香港华星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至于其他的公益事业,也是所在多有。如林嘉书先生收集的资料:“书洋萧氏书山派在彰化一族,1928年出资数千银元,在书洋赤州村兴建了一间学堂,命名为‘壁斋’,聘请先生教学,为祖家培养人才。宣统元年(1902年),台胞林尔嘉出面主募得30000多两银,用于修复南靖县城镇(老县治)边的九龙江防洪堤的数十丈水毁缺口。按当时实际物价换算,30,000多两银能买14,000石谷,折合43,000银元。这笔巨款在当时破败时局下,是南靖县地方政府或漳州府无论如何也拿不出来的,沿江两岸百姓也不可能集资达如此巨数。他们在连年天灾人祸之下正处于饥荒之中。林尔嘉的善举,为南靖及邻近的漳州府治减除了水灾大患,大有益于社会生产与民生,沿江数万亩耕地及数万人口受到保护。这笔捐数也是目前见诸记载的与台胞相关的捐于漳州的最大一笔款项。近些年,又有丘氏、李氏、萧氏、吕氏、赖氏、石氏、徐氏、魏氏、胡氏、张氏、曾氏、刘氏、郭氏、吴氏、黄氏、简氏等台湾姓氏家族,为南靖乡村文化教育与交通道路等社会公益,总计捐资四百多万元人民币。其中台湾简氏捐建梅林长教中学(初中)百馀万元,是近年较大的一笔台胞捐资。”(注:见林嘉书:《南靖与台湾》第202-203页,香港华星出版社1993年10月出版。)
泉州的情景也是如此,据《石狮市志》记载:“在台湾的石狮人多能热心公益事业,……徙台的石狮人致富后不忘捐资创办家乡的公益事业。自清代以来常返祖家故里造桥铺路,赈灾济贫,兴办教育事业的台胞不计其数。清代鹿港巨富林振嵩曾多次返祖居地永宁乐善好施,捐资修葺姑嫂塔、虎岫寺和泉州顺济桥。清代永宁梅林蔡名标赴台经商致富后,曾多次参与修桥造路。清道光十四年(1834年)泉州一带闹饥荒,蚶江石壁入台经商的林怀宗出资从台运米到家乡平粜。永宁籍台商李锡金返故里岑兜将部分家产充作公业,救济族中青年。1979年以后,海峡两岸乡亲联系逐年增多,石狮籍台胞利用返乡探亲、寻根谒祖的机会,参与修建道路,创办学校、医院等各项公益事业。1987年蚶江籍台胞王诗谦捐资8500元,铺建水沟以及西欧厝、王厝石砖路。1988年蚶江籍台胞林为兴返乡探亲,捐资2.3万元铺建东头山至前宫尾石砖路。他还捐款修建后垵泉泰路尾‘怀乡亭’、村委会办公楼、小学校舍和篮球场,并与江川田等人创办‘蚶江中心小学教育基金会’,奖励教学有成的师生。此外他还捐资58.8万人民币、5万元港币给老人协会、南音社、灯谜组作为活动经费。至1997年他为家乡公益事业共捐款200多万元。台胞江川田也捐款10万元兴办蚶江教育事业,并在蚶江投资创办‘川田工业区’,成为‘蚶江荣誉村民’。台湾商业银行董事长、台湾中苏经济贸易协会理事长,祖籍鼓田的蔡绍华捐款150多万元,用于建设鹏山学校、鹏山幼儿园、村委会办公楼和水、电、路等公共设施。1996年他还捐1500多万元筹建鹏山职业中专和教育基金会。祖籍龙塘村的台湾会计师公会理事长王人瑞也为家乡公益事业认捐200多万元。众多石狮籍台胞十分热心桑梓建设和公益事业,1988-1997年共捐资数千万元。”(注:何锦龙主编:《石狮市志》卷二十七《与港澳台关系》,第二章《与台湾关系》,第923-924页。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由于地缘和血缘关系上的便利,这一时期台湾族人在泉州、厦门、漳州等沿海祖家地区投资经济事业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据统计,“1997年,石狮市累计台资企业172家,投资总额16.363亿元(人民币),投资项目涉及各个行业,其中服装纺织业占投资总额的58%。”(注:何锦龙主编:《石狮市志》卷二十七《与港澳台关系》,第二章《与台湾关系》,第927页。)
当然,由于台湾外植家族在血缘上与福建祖家的血缘逐渐疏远,台湾外植家族的发展重心已经扎根于台湾本土。再加上两地经历了日本占据台湾和1949年以后海峡两岸的隔绝状态,福建与台湾两地家族、乡族间关系的正常演化历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一部分家族间的联系由此中断割裂。1980年以后,海峡两岸恢复了某种程度的民间往来,台湾的许多家族纷纷前来福建寻根问祖,一些断裂的家族关系也得到了恢复承继,从而出现了以上所述的台湾族人捐资、投资于福建原乡的情景。然而我们还应当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福建与台湾两地家族、乡族间的联系,出现了越来越侧重于家族观念、文化观念上联系的趋向,而经济上的捐资、投资与联系,将越来越摆脱家族、乡族关系的纽带因素,朝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迈进。这一点,也许就是今后福建与台湾两地家族、乡族间联系的新的发展趋势吧。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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