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七七年八月十八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是无产阶级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是由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领导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对于阶级敌人进行战斗的朝气蓬勃的先锋队组织。
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纲领,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逐步消灭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党坚持反对修正主义,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反对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
伟大的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是中国共产党的缔造者,是当代最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毛主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反对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阶级的斗争中,在反对党内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中,在反对国际现代修正主义的斗争中,继承、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主席领导我党我军和我国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和革命战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又经过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激烈的复杂的斗争,经过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毛主席的旗帜,是我们党团结战斗、争取胜利的伟大旗帜。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的政治大革命。这种性质的政治大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
中国共产党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依靠贫农下中农,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革命统一战线。要坚持无产阶级民族政策,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方针,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在本世纪内,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中国共产党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反对大国沙文主义,坚决同全世界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和组织团结在一起,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团结在一起,为反对苏美两个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为打倒帝国主义、现代修正主义和各国反动派,为在地球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整个人类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奋斗。
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全党同志必须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坚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三项基本原则。对于违反三项基本原则的潮流,要有敢于反对的革命精神。
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军阀主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加强党的团结,反对分裂党的行为和派别活动,反对向党闹独立性,反对无政府主义。在党内同志的关系上,要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要采取辩证的方法,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分清是非,达到新的团结。要努力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要认真执行无产阶级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反对资产阶级的“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要按照毛主席提出的五项条件,在群众斗争中培养和造就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各级领导的纯洁性。
全党必须保持和发扬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防止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特权,同资产阶级思想和作风作坚决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怕困难,不怕牺牲,为实现党的纲领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全党一定要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保证我们党的事业继续沿着马克思主义路线胜利前进。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自愿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方可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要求党员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努力改造世界观;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
(三)团结党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的人;
(四)密切联系群众,有事同群众商量;
(五)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敢于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和行动作斗争;
(六)维护党的统一,不参加并且反对任何分裂党的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
(七)对党忠诚老实,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八)积极完成党交给的各项任务,在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要有正式党员二人负责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
上级党委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在批准他入党以前,要指派专人同他谈话,并进行认真的审查。
第四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的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的,可延长他的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他的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需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上级党委批准他入党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没有正式党员享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党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并且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改正了错误的,应当恢复他的这些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他的党籍。
证据确凿的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应当开除出党,并不准重新入党。
第六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它以上的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
对军队各级党委委员的纪律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党章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作出决定。
党的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
第七条: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可劝其退党。劝退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且不交纳党费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
党员要求退党或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八条: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全党必须服从民主集中制的纪律:人个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第九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各级委员会都应当按照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五项条件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过民主协商,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和军队各级党的领导机关,是同级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地方和军队各级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委会的人选,都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要依靠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一切重要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发挥应有的作用。
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县和县以上各级党委必要时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
党员有权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决不允许任何人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人,应当受到查究和处分。
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讨论,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三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及民兵,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贫下中农协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革命群众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绝对领导。
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应设立党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党中央指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相当的党委指定。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开。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党的地方和军队中的组织
第十七条: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厂矿企业、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革命斗争需要和党员多少,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年选举一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每两年选举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选举。
第十九条: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领导党员和非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二)领导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向阶级敌人作坚决的斗争;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生活;
(五)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以及其他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六)发展新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整顿党的组织,吐故纳新,纯洁党的队伍,不断提高党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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