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山 发表于 2011-9-13 20:47:57

旧西藏的社会制度。

  一、引言

  西藏自古就有人类居住。西藏最初的藏王是聂赤赞普。900多年以后,藏王松赞干布统一西藏。大约在公元869年到877年间,西藏因为朗达玛毁灭密教,使得西藏进入分裂时期。一直到13世纪中叶,在元朝中央政府的扶植下,建立起政教合一的萨迦政权,西藏的四分五裂局面才结束。从10世纪初叶到13世纪中叶,西藏社会基本上完成了奴隶制向封建农奴制的过渡。从13世纪中叶到1959年西藏解放以前,封建农奴制持续了700 余年,没有变更。

  二、旧西藏的政府组织

  旧西藏(西藏解放以前)的社会等级十分森严,最上层是喇嘛僧侣,也就是称为“活佛法王”的大喇嘛,其次是贵族,最下层的是农奴、奴隶。政府官员由地位显赫的喇嘛僧侣和贵族组成。
  宗教和世俗的最高首领是达赖喇嘛,政教大权都集于他一人之手。达赖喇嘛是西藏最大的“活佛”,不过,他是通过转世制度纪继承政治和宗教统治地位与权利,而不是世袭的。达赖喇嘛有来自贵族世家,也有来自普通农民家庭。即使出身贫民之家,一旦继任为达赖喇嘛,一夜间达赖的整个家族就成为西藏最大的贵族。依照西藏的惯例,达赖喇嘛须年满18岁,并在“三大寺”(甘丹寺、哲蚌寺和色拉寺),考取“格西”学位之后才能亲政。在达赖喇嘛亲政前,政教大权掌握在摄政的手里。
  充任摄政的也必须是“活佛”,这类“活佛”在西藏最著名的是“四大林”,即丹吉林、功德林、策墨林和锡德林。“四大林”都是“呼图克图”,呼图克图是蒙语音译,意为“化身”,是清朝政府授予藏族和蒙古族地区喇嘛教“大活佛”的封号。这四位呼图克图都曾经受过清政府的册封。这一级的“活佛”均被载于理藩院册籍,每代转世必须经中央政府予以承认和加封。木鹿寺的地珠“活佛”也有充任摄政的资格。此外,黄教(格鲁派)甘丹寺法台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出任摄政。呼图克图任摄政的制度是由清朝政府规定下来的,一直没有变更。十四世达赖喇嘛亲政前有两位摄政,一位是热振呼图克图,一位是达扎“活佛”。达扎“活佛”并不是大呼图克图,他是在特殊情况下取得摄政权力的。
  达赖、摄政以下是政府行政机构,藏语称“噶厦”。“噶”是命令的意思,“厦”是房屋的意思,“噶厦”就是发号施令的地方。外国人常把噶厦译成“内阁”,性质类似。噶厦是清政府规定的。康熙五十九年(公元1720年),清政府派军队入藏,打退了入侵西藏的准噶尔之后,把居住在青海塔尔寺的七世达赖格桑嘉措护送回西藏,在布达拉宫举行了坐床典礼。并决定废除管理政务的第巴职位,设立噶伦联合掌政(康熙六十年,清政府设噶伦三人;雍正元年,清政府设噶伦五人;乾隆十六年,清政府设噶厦,实行四噶伦制),命他们在大昭寺设立办公所。乾隆十六年以后,清朝命令诸噶伦在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领导下,办理西藏政务。1959年以前,西藏地方政府又称噶厦政府。 噶厦设有噶伦四人,三俗一僧,他们的地位是三品(这也是清朝的规定,达赖喇嘛为二品,摄政为二品,噶伦为三品),一切重要事务,都由噶厦议决后呈达赖喇嘛或摄政核准执行。如果有噶厦不能决定的重要事务,如战争、议和、选举摄政及达赖转世等问题,就由噶厦呈请达赖喇嘛或摄政召开“民众大会”,藏语称“冲都”,与会的是各机关官员代表、三大寺堪布和贵族代表;农奴和奴隶是没有资格参加的。这种会议至多是达官贵族会议,而且被少数大喇嘛和贵族操纵。有些较重要的事或政府不愿做的事,常常借大会来应付,或推脱责任。
  噶厦以下有两个主要的办事机构,一个是“译仓”,意为秘书处,其地位较噶厦略低,但它直接由达赖或摄政领导。达赖喇嘛的印鉴由译仓保管,噶厦的公文要送到译仓盖印后才能发出。译仓有仲译(秘书长)四人,全部是僧官,而且都由四品以上的“堪穷”担任。他们管理着所有的寺庙,僧官的调迁、任命都由译仓决定,并负责代达赖或摄政起草文件。译仓形式上隶属噶厦,实际上又受达赖的总堪布(基恰堪布)领导,噶厦的一些重大事情,都必须通过译仓向达赖呈报。
另一个是“仔康”,意为审计处,管理着财政和俗官、贵族的事务,也负责发布政令。西藏的每一个贵族,有多少庄园,应向政府纳多少税,出几个兵,都由仔康管理。同时它负责培训贵族子弟,凡贵族子弟出任官职,必须先在仔康登记,然后接受训练,经过两三年的训练才能得到职位。仔康设有孜本四人,都是俗官,官位四品。噶伦出缺时俗官噶伦多半从孜本中选任,僧官噶伦则在大仲译中选任。
  除“译仓”和“仔康”外,政府行政各机关的官员都是僧俗配制,在各基恰(相当于地区),各宗(相当于县)等地方官中也是如此。
  噶厦的其他机构还有马基康(即藏军司令部)、朱颇列空(粮务局)、索朗列空(农务局)、门孜康(医药历算局)等部门。地方行政建制最大的是基恰 ,相当于一个行政区。每基恰设有基恰一人或两人,意为总管。总管都是由四品以上的僧官或俗官担任,三四年为一任。任职期满后或调职或留任,由噶厦决定。在基恰中,以昌都总管为最大。因为出任昌都总管的都是噶伦,较其他总管的地位高,权力大,通常昌都总管都被称为“昌都噶厦”。
  基恰以下是宗,相当于县,每宗设有宗本一人或两人,相当于县长。另外,贵族、寺庙庄园的辖地称为“溪卡”,较宗小(也有的溪卡和宗在行政上同级),设溪堆。宗本的品级较高,溪堆的品级较低。噶厦把宗、溪分成三等:一等宗由五品官任宗本,僧俗各一;二等宗、溪的宗本、溪堆由六品官担任,僧、俗各一,可只设一个宗本(溪堆),僧俗轮流;三等宗、溪由七品官担任宗本(溪堆),一般为一人,僧俗均可。
  西藏社会政治制度等级森严,被一种特殊的政教合一的官吏制度统治着,广大农奴和奴隶处于无权的地位。

  三、旧西藏的法律

  旧西藏通用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教法,即规范出家人的戒律,专门适用于出家的喇嘛僧侣;一种是王法或政法,适用于俗人。法律条文是吐蕃时代留下来的,1000多年没有多大变化。主要的法律有,“十三法”、“十六法”等法典,它们曾经过五世达赖、十三世达赖的修订。另外,西藏还沿用元朝、清朝的某些法律。法律条文涉及的内容很多,有刑事法律规范,有惩治制裁规定,有婚姻、财产等民事法规等等。某些法律明确规定并严格维护等级森严的不平等社会制度。“十三法”、“十六法”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级人的命价按尸量黄金计,下等下级人被杀的命价仅为一根草绳。法律严格区分贵贱,并公然庇护权贵。如按伤人赔偿规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应斫掉仆人的手或脚;如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如抗犯“活佛”,则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按照法典规定,农奴“勿与贤哲贵胄相争”,甚至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连农奴喊冤也有罪。而达赖集团散发的材料都称,农奴“是有合法身份的”,他们“可进入法院,他们有权控告他们的主人,并且把他们的案件上诉到高一级当局”。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在以大喇嘛为首的三大领主管辖的范围内,领主们既是法律的制订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的意志就是法律,他们的封赐文书、口号命令,谁也不能违抗。法律还保障三大领主对拥有的土地和农奴人身的占有权。五世达赖在木猴年授予贵族谕文中就写道:“如果你们(指农奴)贪图自由舒服,我特授予拉日孜巴权力,将你们鞭打、砍杀”。
  喇麻教寺庙和政府的判决同样具有相同的效力,凡喇嘛僧人犯法,皆由寺庙处理,只有寺庙的喇嘛僧人被开除僧籍逐出寺庙,政府才能依法处理。密教的上层喇嘛因此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喇嘛教寺庙都有监狱或私牢。在西藏甘丹寺就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的刑具。不仅如此,只要三大领主需要,哪怕是为达赖祝寿需要也要以残害农奴和奴隶为代价。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着一封50年代初致热不典头目的信件,信中写道:“为达赖喇嘛念经祝寿,下密院全体人员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为切实完成此次佛事,需于当日抛食,急需湿肠一副,头颅两个,多种血,人皮一整张,望立即送来”。 研究西藏档案的藏族专家介绍,在西藏和平解放以前,用人体器官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经常出现。
  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喇嘛教也介入。如在起誓以分别有理无理的法律中,执行者采用的方法,是令起誓的双方在护法神像前,用手从烧沸的油锅里捞取石子,油锅里放有黑白石子各一枚,捞得白者为有理。这真是骇人听闻。
  法律的每一条文都有详细注释、判例和罚则,在执行时,就依据法典的这些注解和判例对触犯法律的人进行刑罚。司法的刑罚方式,在西藏极其原始而惨酷。轻微的罪名,多半施行鞭笞,鞭笞往往当众进行,不论男女都得脱光下身,用长柳条抽打屁股。较重的刑罚有挖眼、割舌、剁去双手或双足,甚至割鼻、割耳、抽脚筋等,有的则被送到隆子宗等边远地区流放,终身为奴。一些刑罚令人难以想象,如把人投入蝎子洞。凡是犯有反叛政府罪或其他重要罪行的罪犯,都被投入蝎子洞里。投进洞中的犯人,很快会被成群的蝎子螫死。郎子辖(拉萨市旧政府)和拉萨附近就有蝎子洞。还有一种刑罚是把犯人缝在一个牛皮袋里,仅留头在外面,然后丢到河里,随流漂泊,慢慢把人淹死。藏学家李有义教授,这位国民党政府时期曾在西藏任职,后一直从事藏学研究的学者,在他1951年所著《今日的西藏》一书中,向世人讲述了他在西藏期间亲眼看见的一个奇特的刑罚:“一个做假金子的,被藏政府抓到了,就用一块石头和一把盐,让犯人抓在手中,然后把他的拳头用牛皮缝起来,用枷锁住晒在太阳底下,不久这人手就被石头和盐把血水吸了出来,这人痛的一阵阵晕过去,大声呼救,两三天后这人的手和半截臂膀都枯了,成了残废。”像这一类的刑罚种类很多,我们无法在这里一一描述。

  四、西藏大喇嘛、贵族的权势和地位

  西藏各个寺院的大喇嘛“活佛法王”,他们既是政府官员,同时又是土地的占有者。组成这个阶级的大喇嘛,他们掌握着无限的政治权力。自从喇嘛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后,崇拜“活佛”成为西藏密宗的一大特点,逐步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
  “活佛”,藏语称“朱古”,意为化身。因为格鲁派的大喇嘛是出家的,不能结婚生子,在格鲁派取得西藏的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以后,“活佛转世”则被用于大喇嘛继承制度,来解决寺庙首领继承问题。达赖和班禅是“活佛”中地位最高的,他们分别是前后藏的政教领袖。达赖和班禅管辖的地域大小、属民的数量不同,因此各自的势力、影响也不完全一样。不过,在宗教上达赖和班禅的地位是相等的。
  达赖喇嘛被认为是“观音菩萨”的化身(完全是格鲁派的自我标榜,其实不是)。达赖喇嘛平常住在布达拉宫,夏天移住罗布林卡。达赖喇嘛有自已的内侍系统,藏语叫“拉让”。拉让中设有基恰堪布一人,即达赖的内侍总管,地位与噶伦相等,可以代表达赖出席噶厦会议;设卓尼钦波一人,职掌内外传达,即传令官;设森本堪布一人,管理达赖的起居生活;设苏本堪布一人,管理达赖的饮食;设曲本堪布一人,管理达赖日常的宗教活动。此外,还设有侍卫若干人,负责达赖的日常警卫;孜恰若干人,负责管理达赖个人财产和放债等。
  班禅喇嘛被认为是“无量光佛”的化身(亦是格鲁派的自我标榜)。班禅常年驻锡地是扎什伦布寺,扎什伦布寺是喇嘛教六大寺庙之一。班禅之下设有管理政教事务的机构,由班禅所属的重要堪布组成,藏语称“囊玛岗”,意为内务处,负责管理后藏地区的政教事务。九世班禅时期,改称“班禅堪布会议厅”,十世班禅时期称“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班禅自己也有与达赖喇嘛大体相似的内侍机构,替他管理宗教、经济和日常生活等事务。
  “杰波朱古”是仅次于达赖、班禅的第二等“活佛”,“杰波朱古”在藏语里,意即出任摄政的大“活佛”,就是前已提到的“四大林”等。因为大呼图克图可以出任摄政,其宗教、政治地位很重要。每个大呼图克图都有自己所属的寺庙,如热振“活佛”属于色拉寺的“结扎仓”,他自己的寺庙是热振寺。他们就是不当摄政,收入也很多,可以过上极其富裕的生活。每个大呼图克图都设有“拉让”,庄园里派有管家,替他们收租和管理农奴。
  西藏各地的一些“小活佛”,在他们自己管辖的区域,有很大的权威。他们掌握着自己区域内的政治、宗教大权,噶厦政府也要通过他们才能把政府的命令贯彻下去,像昌都地区的帕巴拉呼图克图等。西藏还有许许多多小“活佛”,他们的地位比喇嘛高,多数没有自己的寺庙和庄园,寄籍在一个寺庙中,靠“活佛”的名号和地位分取布施以养活自己。他们的转世也不一定是永远的,有些小“活佛”转了几代以后,就停止转世了。
  西藏密宗寺院同世俗社会一样,其喇嘛僧人内部也是等级森严、各有分工的,他们有不同的职业。寺院僧侣分成许多等级,“活佛”、堪布、管家及担任重要职务的僧官喇嘛是上层僧侣,约占喇嘛总数的4%。他们把持寺院的一切大权,享受更多的封建特权。占90%以上的广大普通喇嘛无权无势,他们在寺庙里的地位仍是农奴地位,是寺院等级中最低等级,所不同的是变成了穿着袈裟的农奴,从事着寺庙里的各种劳役。有经常在寺外为群众的生老疾病、吉凶婚丧等念经占卜、祈福祛灾的;有杂役僧,专为寺院做各种体力劳动和差役;有工艺僧,专为佛殿从事雕塑、铸造、绘画、刻版、印刷等事务;还有学习医药、星算的僧人;还有一类僧人,在重大宗教活动期间,协助铁棒喇嘛维持秩序,发生严重冲突时,充当战士保卫寺院的安全,以安全保卫为业。
  普通喇嘛一进寺院就要承担一系列封建义务和各种差役,寺院规定这些封建义务和差役可以出钱代役或贿赂免役,贫苦喇嘛是无能为力的,只能终日为庙寺上层喇嘛劳动,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如哲蚌寺规定,凡要免除根差(年轻时期叫宣差,期满后转入根差,意为老资格的差),要对本康村全体喇嘛布施茶饭一次,每人发藏银三钱,捐赠康村基金藏银六百两,合计三项开支约三四千两藏银。这是贫困喇嘛根本办不到的事情,因而他们也永远逃脱不了各种差役。
  出家为喇嘛的藏人,有的是迫于生计,为解决衣食问题而进寺的;有的是为了逃避差役,求寺院庇护;有的是代有钱的人出家和支扎差(即当喇嘛的差)被迫而来,因为旧西藏达赖喇嘛所领导的地方政府,明文规定“家有三男,必有一人去支僧差”,一些有钱人家的子女,如果按照规定必须出家当喇嘛,那么他们会出一点钱,让那些贫苦人家的孩子代替他们出家当喇嘛。据本世纪50年代初期对哲蚌寺的两个康村287名喇嘛的调查,其中因年岁小被父母送来当喇嘛的有124人;因生活逼迫,逃避差役、债务来当喇嘛的有126人;被寺院勒令拉差来当喇嘛的31人;自愿来当喇嘛的只有6人,占调查人数的2%。由于大量的藏人出家为喇嘛,导致西藏社会僧尼成群的畸形社会现象。1965年,西藏民主改革前,西藏约120余万人口中就有僧尼12万人,占整个人口的10%。(据《西藏统计年鉴2000》记载,1959年西藏人口为122.8万人。又据《西藏自治区概况》,民主改革前喇嘛僧尼数为11万人。(见该书第347页)。)由于喇嘛僧尼除宗教活动之外,根据宗教戒律的规定,既不从事生产活动,又不进行人口自身的生产,遂使奄奄一息的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经济不堪重负,人口锐减,生产力退化。
  贵族是统治阶级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包括获得贵族封号的政府官员及历代达赖、班禅的家属。西藏历代被封为贵族的大约有400家左右(包括僧官贵族)。这些贵族有的因家族延续中断;或因事故被没收财产;或因政治斗争被革去封爵降为平民。到1959年,贵族剩下不到200家。这些贵族可分为三种:一种是吐蕃时代的部落酋长,以后作为王室的部属,一直继承下来,成为贵族。有些古老贵族的家世可以推算到松赞干布时代,如朵喀家族。一种是历代服务西藏政府有功,被封为贵族的。还有一种是达赖、班禅家族,又称尧西。从七世达赖到十四世达赖,共形成了七个家族,如朗顿家族、拉鲁家族等。这200家贵族占据着重要的政治地位和权力,政府的僧俗官员,大半都是由贵族担任。他们还拥有很强的经济力量,世袭贵族每家都有一个到几十个庄园,拥有几百克(一克约合一亩)到几万克土地,如大贵族多仁就拥有土地4万克。贵族的地位都是世袭的。小贵族要想成为大贵族,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虽然这些小贵族在政府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政府的权力主要集中在200多家大贵族手中。大贵族犯了罪可以被降为小贵族,甚至可能被免职抄家。农奴、农民家庭要想成为贵族,只能是降生达赖、班禅转世灵童的家庭。现在的十四世达赖喇嘛,原来是青海省一户农民家庭的孩子,继任十四世达赖喇嘛后,他的家庭照例获得了大贵族的地位。

  五、旧西藏的经济制度

  西藏社会的封建性,就它的土地制度与政权组织的关系来说,与欧洲封建主义相比,有许多相似的特点。比如出租劳役,以服役换取土地,土地所有权与政治地位紧密相关等。在西藏,作为生产单位的庄园与欧洲的领地相似,农奴的劳役也与欧洲的徭役相差无几。在欧洲封建社会里,除了国王、贵族外,基督教会上层也是封建主阶级的组成部分。在西藏被称为“三大领主”的统治阶级就是由政府、贵族和僧侣上层组成。在欧洲封建时代,教会通过赠送或恩赐的方式获得庄园、田地,这点同西藏寺院取得庄园、土地的方式是一样的。欧洲封建制度形成过程中,自由民失去了土地,丧失自由沦为农奴,领地上的农民成为不能自由离开土地的农奴或依附家民。在西藏,农奴也完全依附在土地上,人身受“三大领主”支配。根据旧西藏与封建时代欧洲的这些共同特点,我们可以从土地的占有形式,以劳役等形式获取收入,看出它们都具有的封建性质,农民在这种制度下沦为依附于土地,依附于领主的农奴。
  1、土地与庄园
  在旧西藏,土地占有、分配、经营的基本经济组织是庄园,牧区是部落(管理草场、牲畜等生产资料和牧奴)。庄园归属于不同的领主,又分为三种:一种是政府庄园,藏语称“雄溪”;一种是贵族庄园,称“格溪”;一种是喇嘛寺院庄园,称“曲溪”。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西藏地方基本的行政单位是“宗”,它是由许多庄园组成的,每一个庄园都由它的占有者派人管理和监督农奴生产,征收租税,分配差徭。农奴和奴隶只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领主,属于哪个领主的庄园,向哪个领主缴纳租税,向哪个领主服役支差。
根据1959年的统计,西藏有耕地336万克,其中达赖喇嘛领导的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全部土地的38%以上;贵族和喇嘛寺院分别占有24.3%和36.8%。农奴完全没有土地,自耕农仅有极少量的土地。以三大寺为例,1959年,共有庄园321个,土地14.7万克,牧场26个,牲畜11万头,农牧奴4万余人,成为西藏三大领主之一。
  三大领主对庄园土地的经营方式基本上是两种:一种是“自营地”,由领主派人经营,利用农奴(主要是“堆穷”户)支差,只给农奴少量“份地”,是一种纯劳役地租形式,收获全部归领主所有。一种是政府租给“差巴”耕种、由差巴缴纳实物,支应乌拉差役,按“差岗”分给差巴户耕种。
  “差巴”,或称支差者。差巴租种的差地,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不随意收回。只有差巴支不起差,或差巴绝后时,政府才将差地收回,分给别的农奴耕种。差巴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不能出卖土地,完全被束缚在土地上。差巴向政府支应的差称“外差”;向庄园(因差地有时夹杂在庄园自营地中)支应的劳役,称“内差”,差巴一般是内外差兼支的。差巴在农奴等级中高于堆穷。领主为了不影响差役的支配和收入租税,有的还规定每岗地(差岗地是崐计算土地的支差单位)必须有全劳四至五人在家,不能擅自离开庄园。
  “堆穷”是藏语音译,意为“小户”或“小烟户”。他们或是“差巴”分家、破产分化出来的;或是因为无法生活从别外逃亡出来,投靠新领主的人。堆穷是庄园必不可少的劳力资源,他们大多在领主的庄园里领种少量的份地,成为领主自营地的主要劳动力。地租是无偿地给领主的自营地支应劳役。有的堆穷租种大差巴户的租地,交实物地租,同时向自己所属的领主交人役税(人头税);堆穷虽然可以到其他地方,但须向领主缴人役税,实际上人身不是完全自由的。
  还有的堆穷以手工业为生,以手工艺支差,如木匠、铁匠,织氆氇、为庄园修制农具、家具等。如果凭技艺外出谋生,同样要向领主交纳人役税。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很低,不被人看得起,尤其是铁匠,被视为贱民。
  “朗生”,藏语的意思是家里养的,他们没有任何一点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被领主看成是“会说话的牲畜”。庄园的朗生多半在领主家中做杂务劳动或其他指定的事务,如纺毛线、织氆氇,看水磨等,有的朗生白天还被派到庄园自营地里劳动。朗生中,有的是世世代代为朗生;有的是“堆穷”户破产,或因抵债沦为朗生;有的是堆穷户走投无路卖身为奴的;有的是逃亡或收养为朗生的。领主视朗生为私有财产,可以随意支配,可以转让、抵押、变卖,甚至可以夺去他们的生命,实际上朗生就是奴隶。一旦成为朗生将终生为奴。
  2、乌拉差役
  乌拉差役是赋税、差役、地租等内容的统称,“乌拉”一词是无偿劳役的意思,种类繁多,包括各种劳役、捐税、地租等。各种各样的差税是有规定的,领主需要什么,就有什么差。农奴和奴隶们面对的差役赋税名目繁多,它们被形象地分为两类:一类叫“刚捉”,意思是“用腿走路的差”,即劳役差,包括人、牛、马、驴等所支应的劳役。一类叫“拉屯”,意思是“用手拿出去的差”,包括各种实物、货币等等。这两类差有交纳一定数量粮食的土地赋税,如差巴按土地克数每年交纳粮食的“萨差”;有专项差地的税租,如传大昭的柴钱差、驻藏大臣的用粮税等;有专项差的差役,如支应“马岗地”、“驿差地”的差役;还有商业税等等。政府的乌拉差役主要是:无偿供应人力、畜力运送持有政府乌拉牌令的一切人员和物资;接待来往官吏,为因公外出的办事人员和过路藏军,无偿提供住宿。缴纳实物,包括粮食、酥油、牛羊肉等,这些被称为外差。劳役差、实物差名目繁多,谁也说不清有多少种。据有关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仅噶厦政府一年的乌拉差役就达1892种。
  “内差”是农奴和领主家内奴隶向贵族、寺院庄园内交纳的实物和担负的劳役。因为贵族、寺院庄园自营地比重大,内差多为劳役差。支内差是无偿的。领主自营地越大,支内差越多,农奴所受的剥削就越重。从以下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堆穷身受的内差劳役是极其沉重的。墨竹工卡县伦布溪卡是噶厦政府的一个庄园,米玛是该庄园的一户堆穷。他家种内差地15克,每年支差役如下:长年差1人360天,剪羊毛1人1天,修水堤1人1天,磨菜油1人1天,耕地1人(耕牛2头)4天,秋天运肥1人(黄牛2头)5天,看庄稼1人60天,打场1人2天,磨青稞1人4天,收割1人15天,修房屋1人10天,粉刷白灰1人2天,运粮1人2天,“塔巴拉解”(意为凡能拿绳子的人出此差)1人1天,“铁布拉解”(意为凡有大姆指的人出此差)1人1天,“索拉拉解”(意为凡能手执镰刀的人出此差)1人1天,“再青再穷”(意为收割差)1人2天,割草1人1天,运柴1人(黄牛1头)4天,送信1人1天。总计差税20种,477人日,耕牛8头日,黄牛14头日。以上所列还不包括宗教方面的差役。
  草场和牲畜也是三大领主的,牧奴和农奴一样要负担牧区的乌拉差役。牧租根据牧民承租牲畜的方式,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叫“其约结约”,意为有生有死,指租牲畜数不变动。牧主把牲畜租给牧民放牧,繁殖幼畜归牧主,每年牧民按所租养母畜数交纳酥油。一头母牛,一年要交酥油2至3克(1克约合3公斤),约占母牛所产酥油的55%。还有一种叫“其美结美”,意为“不生不死”,指所租养的牲畜数不变,牲畜生产的幼畜归租养人,损失了要赔偿。每头母牛年交酥油2克,长期不变。这是一种租畜数固定,牧租定额包干的承租方式(形式上如此,但实际上其美结美不是牧租,完全是一种超经济强制)。虽然牧民极不情愿承租,但是牧主强行摊派,摊派给谁,谁就必须接受,不能违抗,凡是“接受”了这种牧租的,永远不能退租,即使这批牲畜全死光了,牧奴的子孙后代也要按原来定额向牧主交租,成了还不清的“子孙债”。如果这户牧奴人家死绝,他们承租的畜租要转嫁到他们的亲戚、邻居身上。
  牧奴中无牲畜、无帐篷,靠帮工为生的是牧工,他们长年由牧主雇用,放牧、挤奶、制酥油等。虽然牧主和牧工之间无固定的雇用关系,但他们外出干活,仍要向原来的牧主交人役税,以示其人身隶属关系。当雄牧民次旺多吉以其美结美形式租放1头牛,当时市价是30两(藏银),12年内共交酥油24克,加上12年的牧租,共折合藏银8295两,与“其美”30两成本相比剥削率高达275倍。
  3、放高利贷
  噶厦政府、各地“基恰”、“宗”等政府机关和贵族官员个人以及大小喇嘛寺庙都放高利贷。债利成为他们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噶厦政府年收入中10%来自债利。喇嘛寺院放债最多,三大寺不仅在自己寺院庄园的农奴中放债,还在其他领主庄园中放债,其债务遍及全西藏,高利贷的债利收入占到三大寺总收入的25-30%。贵族放债仅限于自己庄园,债息计入家庭收入,一般的占到15-20%。达赖家庭的庄园最多,放债也最多,债利收入占家庭收入的25%左右。
  三大领主放债的年利息不一,有借十还一,借五还四,也有借五还六。农奴中很少有不借债的,有的借债是为了借新债还旧债;有的是支付差税;有的因缺种子、口粮而借债;有的是遭受天灾人祸借债;还有的是三大领主强迫摊派的债务,例如江孜贵族帕拉土登维登曾强迫旺堆溪卡的每户农奴向他“借”银75秤(每秤藏银五十两)。农奴有的债务已经欠了几代人了,债是从何时借起,最初借了多少债,已经偿还了多少,自己也不知道,全凭领主拿出“债据”为准。这种债,几辈人也还不清,又称“子孙债”。根据法典,偿还子孙债是家庭子女的责任。墨竹工卡次仁贡布的祖父向色拉寺借债50克(1克合14公斤)粮食,他祖父还债几十年,他父亲还债40年,他又还债18年,大约还了粮食4000克。但当他还到第十九个年头时,债主说他还欠10000克粮食。
  还有一种债务叫“连保债”,一户借债,一至几户作保;几户借债,互为保人;全村借债,全村连保。有一户逃债,众户偿还;一户无力偿还,众户代还;借债户死亡,众户代赔。另外,如果欠债户死亡或逃亡,来接替耕种差地的新差户,要负责还旧差巴户欠下的债务。墨竹工卡的农奴格桑,原来所在的户庄园有10户农奴,其中8户农奴逃亡,领主就把8户农奴的债务加在他和另一户未逃亡的农奴身上。他是一个租种22克土地的农奴,需偿还的债务竟高达40多万克粮食之多!欠债是西藏农奴中的普遍现象,领主可以任意抢走农奴的粮食、牲畜、农具,甚至他们的子女去抵债。当有些农奴实在无物可以索取时,领主便收回农奴的差地。
  4、经济剥削与农奴的人身依附关系
  西藏的庄园经济与欧洲中世纪封建庄园有许多共同点,它们都是在领主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出现的,并将庄园土地划分为自营地和份地。农奴的劳役租是庄园耕种自营地劳动的来源;超经济的强制是维护庄园生产和存在的主要手段,并在不同程度上占有农奴人身。庄园主派人或设置管理庄园的机构,组织生产、对农奴实行监督,并任意惩罚、审讯,甚至处死。这些共同点可以说明他们是同一类型。所不同的是西藏庄园经济中的奴隶制残余更重。所有荒地、草场,更不用说耕地,都为领主所有,不仅不允许任意开荒,连放牧也要遵照庄园土地划分的规定。95%以上的堆穷完全没有土地,没有完全人身自由,还要长年支差,与奴隶一年到头劳动没有区别。朗生带有明显的奴隶制度残余的痕迹,其人身依附关系比差巴、堆穷更严酷、更悲惨。
  在西藏,藏语“米杂”一词表示农奴的依附关系,意思是人根,也就是“人不无主”。藏语中这些特定的词汇,正是西藏封建农奴制度严重剥夺人权的证明。
  西藏最高封建主在分封领主时,把土地连同地上的人一起封给各个领主,农奴主紧紧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权利,农奴没有基本的人权保障。占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奴完全没有土地,也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受三大领主役使、压榨。在西藏,农奴没有自由的迁徙权,未经允许不得离开领主。得到允许出外谋生的农奴,也必须每年向领主交人役税,不管你走到天涯海角。人头役税象锁链一样,使你不得成为无属的自由人,即使是流浪乞讨的乞丐。农奴的人身自主权随时可能受到领主剥夺,农奴主可以把农奴作为陪嫁转送给另外的领主,可以把农奴租让、赠送给其他领主,甚至可以把农奴用于赌博,抵押债务,或买卖。1943年,大贵族车门罗布旺杰把100名农奴卖给止贡噶珠康萨的僧官洛桑楚诚,每个农奴的价钱是藏银80两。另外,他还把400名农奴送给功德林寺,抵押所欠债务。
  农奴通婚的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农奴主一般只准农奴在自己所属庄园范围内通婚,超出这个范围,要事先取得双方领主的同意,或交赎身费。转为另一个领主的农奴,或由对方领主换一个农奴,男女双方的领属关系未变,农奴婚后所生子女,生男归男方领主,生女归女方领主。
  在西藏封建农奴制度下,广大农奴受到的超经济强制完全是奴隶制式的人身依附关系造成的。以下两例反映出西藏庄园经济的具体剥削情况和农奴人身依附的悲惨处境。
  色兴庄园原来是拉萨小贵族色兴巴的庄园,后被噶厦政府没收。1940年,青海省湟中县当才村一户农民家庭的儿童拉木登珠,被认定为十三世达赖喇嘛的转世灵童,其家一夜之间成了西藏最大的贵族。这个儿童就是现在的十四世达赖喇嘛,这户大贵族就是尧西拉达。照惯例,达赖家族获得了册封的大量庄园、牧场和庄园牧场上的农奴与奴隶。色兴便是其中的一个。庄园里18户(后来增加了两户)农奴一夜之间变成了达赖家族的属民,不管他们愿意还是不愿意。
  达赖家族很重视色兴庄园,专门派人代表达赖家管理庄园事务。原来每户农奴,平时出一个“乌拉”(无偿为庄园服劳役),春秋两季增加到两个。达赖家规定每户农奴平时出两个“乌拉”,春秋两季增加到三个,增加剥削量66.6%。全庄园20户农奴约133人,16岁到60岁的劳力79个,每天平均有50个乌拉自带口粮在没有任何报酬的条件下为庄园干活,占全部农奴劳力的62%!剩下老弱病残,在耕种自己的差地的同时,还要支付政府摊派的象牛毛一样多的乌拉差役。20户农奴一年辛苦劳作,只有康沙强、丹玛夏等4户粮食能吃到年头,康沙妥玛、差萨、比绒等3户够吃半年左右,其余13户,大都是“打完场、糌粑光”。
  达赖家代理人经常残忍而无情地殴打农奴和奴隶,他常说“没有犏牛不服牛轭,没有农奴不服棍棒。”据不完全统计,10年时间里,被达赖家代理人打伤致残的有11人,重伤后死去的5人,占全部奴隶人口的8.3%!

  六、旧西藏喇嘛寺院的残酷剥削和统治

  在政教合一的旧西藏,大喇嘛阶层就是旧西藏的核心统治阶层。喇嘛寺院每年都要向各地征收大量的钱财实物等,一般各宗送缴寺庙的东西,要占全宗全年收入的50% 左右,有的高达60%以上。例如甘坝宗(今岗巴县),这项开支就占该宗全部收入的66%,这自然加重了农、牧奴的负担。
  贵族为了勾结上层喇嘛,谋取地方政府里的较好职位,也时常向他们送重礼,或向他们的喇嘛寺庙布施。哲蚌寺这样的布施收入,一年可得藏银62000秤(每秤50两,一秤折合银元3元3角3分),粮食1100克,酥油8500克。这些财物自然也是从贵族所属的农、牧奴那里摊派剥削来的。
  另外寺庙还经常利用各种名义向所属农、牧奴进行剥削。例如念防雹经、防风经、求雨经、平安经等等,向人民任意摊派费用。人民统名之为“派经”,意即摊派下来的,非交不可的念经费用。这种剥削也占农奴收入相当大的部分。农奴租种寺属土地,每年交纳的谷物最低要占全部收获的70% 以上。农奴领种寺庙土地,除缴实物之外,还要为寺庙无偿地耕种自营地,所支出的劳动日约占农户全部劳动日的70%~80%。寺庙还占有大量牲畜,分给牧奴代为牧放。规定每年要交的畜产品,数量一般都占全部产品的70%左右。
  喇嘛寺庙内部等级森严,普通的喇嘛僧人(扎巴)毫无权力,也不能公平地享受寺院收入。喇嘛寺庙的大权操在上层喇嘛之手,这些上层当权喇嘛其实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大农奴主,他们享有封建特权,农奴缴各种实物,名义上是供给寺院宗教活动的需要,实际上被这些上层喇嘛所占有。喇嘛寺庙的上层当权喇嘛用种种手段残酷地剥削人民而集中起来的大量财富,并不是都用于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僧众的供给上。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他们贪污中饱了。例如哲蚌寺的帕拉吉索(全寺财务总管)意希群佩,在任职期间积累下的个人私财,为一般人所熟知的就有4个卡, 土地1000多克,另牛羊共900多头,他每年可以收入藏银10000秤左右(折合银元33000多元)。
  农奴为喇嘛寺庙支的“乌拉”差役,以甘丹寺为例,其乌拉差役多达142项。如珠西卡凡种寺庙1克地的差民,每年要派一名常年乌拉和临时差役。常年乌拉每年要为寺庙拣牛粪8天,送牛粪8天,修水渠9天,耕播地两个月,然后每天放水,五天后拔草、割草,收割一个月,打场两个半月,除农业劳动外,白天还要从事其他劳动,晚上要给主人捻毛线,没有一点空隙时间,连出去大小便,主人都要监视。凡是寺内或寺外的房屋修建或维修,从伐木、挖土、背石到修建都要农奴无偿为其出力;寺内服务性差役更是名目繁多,如巴纳雪和巴噶切的差民,常年要到寺内替活佛、堪布、强佐等中上层喇嘛拣牛粪、割马草、磨糌粑、炸油饼、做鼻烟、碎辣子、扫地、擦地板、扫厕所、擦窗台,无所不干。甘丹寺的中上层喇嘛外出或运输物资,乘马和驮运物资的牲畜,也统统由差民担负,如塔吉每户差民,一年就要出乘马108匹次,驮畜1031 头次,人工5588人次之多,每次达赖喇嘛到甘丹寺住,塔吉的差民还要从拉萨河往庙里背15 天的水。除劳动差役外,物资差役更是无所不包,这中间大的项目包括食物、建筑物资、日用品和宗教仪式需用物资等。食物如巴纳雪的洛桑丹巴、格隆和央金三家屠户内差,每年要向赤多康和铁棒喇嘛交牛3头、牛腿10条、牛胸脯肉14条、牛头9个,其他差役仍照常担负。宗教仪式需要的物资更是无奇不有,骇人听闻!如果把每户差民每年支应的差役按时价折合计算,珠西每户堆穷支付的26项差役折合为2873两藏银,每户内差(1克地)每年支付的33项差役折合9316两藏银。由于寺庙乌拉差役的残酷剥削,把无数差民折磨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惨事例不胜枚举。
  西藏的喇嘛寺庙又是旧西藏最大的高利贷者,他们放出去的债,大宗的利率一般年息为30%~50%。小额的有的高达100%或150%。而且大部分是只许纳利,不许还本。到期不能纳利,便将利作本、利上加利地积累下去。不少农户都世世代代是寺庙的债务人。据《西藏自治区概况》载:“三大寺放的粮债为16203273克,年收利息为285692克;放藏银51058595两,年收利息140万2380两。高利贷收入占三大寺总收入的25%~30%。”
  历代达赖喇嘛都有专门管理自己财产的机构,藏语称为“孜恰列空”。他们每年都要把收入通过这个机构放贷给群众,获得高利。据1950年“孜恰列空”帐本上的不完全记载,达赖喇嘛共放高利贷债达藏银3038581两之多,年收利息藏银303858两。寺院放债数字之大,是惊人的。
  喇嘛寺庙还有花样翻新的高利贷,美名叫“玛威”(低息)的高利贷,实为枷锁利,系一种硬性摊借高利贷法,凡寺院之民,不分僧俗,发银借贷,如色拉寺当基所属属民五百户中均强放“恩子”贷款,每户放银50两,不许还本,每年付息酥油两克(合大洋20元),纯利70%。色拉寺的属民赤勒曲珠家被迫借银50两,缴了十五年的酥油,因家境衰败,色拉寺害怕本利无收,急忙赶来索债,折收奶牛一头牵走了事。
  即使是喇嘛寺院底层的小喇嘛,也难以摆脱债务关。
  如色拉寺杰札仓的耶巴康村,强迫每位喇嘛僧借银若干两,不管是否愿借,都须立借债契约,只准还利不许还本;哲蚌寺寒冬康村和洛赛林札仓,也循此规,弄得喇嘛僧侣徒有虚名,实仍穿僧衣之奴,与俗门债户无二。
  喇嘛寺庙向农奴征收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难逐一列数,简言之,就有牲畜税、山税、抬牛粪税、拾柴税、地皮税、水税、人畜饮水税、家禽税、草税、死人背尸税、天葬场地皮税、林园税、水磨税、油房税、人头税、免差税、挖人参果税、辫子税、耳朵税、过路税、下雪税、抗雹税……等等。
  寺庙是三大领主中最大之领主,比其他领主的剥削更具残忍、阴险和欺骗性,以达赖经师甘丹寺僧人赤江洛桑益西的拉让为例,有大卡7个,农奴1000余,每年高利贷纯利银可收大洋37万余元,利粮50多万斤;有经商资本约2000万元,每年所举行的“讲经灌顶法会”,一次就可得6600多大洋。赤江在多康有一座粮库,原存粮只有50克,15年后营利增为726738克,短时间剧增了14530多倍。活佛们利用讲经说法请神驱鬼手法榨取财物之术,是其他领主所不及的。
  寺庙上层当权喇嘛就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大农奴主,在这样一个落后的社会里,利用他们的财势和封建特权,惯于做各种各样的腐败透顶的罪恶勾当。他们对属民任意欺压,随意侵凌,甚至杀人害命。他们在寺内私设刑狱,非法处理居民之间的民刑案件。两者的胜负,不论是非曲直,而只凭贿赂多寡。若是牵涉到寺庙喇嘛的利益,那就更是一头的官司。任意处罚,往往用常人难以想象的残酷手段来折磨摧残人民,很多人因而成为残废,贻害终身。寺庙农奴主们若到了乡下,就越发为所欲为。例如哲蚌寺的一个吉索(总管),经常到寺属卡里去,无恶不作,群众给他取了一个绰号,叫“达卡热”(意为老虎嘴)。他常常住在同寺喇嘛降巴图登的村子里。他一来,人们就忙着给他准备食宿礼物,百般供应,他还时常发脾气。1958年他毒打了降巴图登的全家,降巴图登73岁的伯父被他打死了,70岁的父亲被他打得半死不活,老母也被打得几个月都不能行动。全村60多户的妇女,连尼姑在内,都遭他强奸了。又如1957年,热振地方,贫苦牧奴旺果和公角曲札父子,因家贫绝粮,偷吃了哲蚌寺贡芒札仓桑洛康村在当地牧放的牛。11月间,桑洛康村派了七个喇嘛骑马持枪到热振,杀害了旺果父子二人,割下了他们的头和右手,带回庙里供念“经”时使用。西藏各教派上层喇嘛,在修密法时还残害人命作供品。14世纪的汉文记载,已经提到13、14世纪到北京来的西藏喇嘛,使用人脑盖骨、胫骨、人皮等。当时的喇嘛自己还说,有时使用血淋淋的人心人肝作供佛的供品。这种残酷野蛮的手段,一直在西藏上层喇嘛间秘密流行着。从1958年到1959年春,仅在拉萨西郊一个佛堂里,为了念经放咒(诅咒共产党),就先后向一个管事头人索要过整人头27个、人头盖骨6个、人腿骨4根、整张人皮1张、人尸1具、人肠14捆、人肉8块、人血9瓶。(《废除西藏喇嘛寺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王森、王辅仁 著)
  喇嘛寺庙上层当权的大喇嘛,不仅对寺属百姓任情欺压,随意侵害,就是对寺里普通的喇嘛,也是肆行欺凌,滥施殴辱。喇嘛寺庙虽有庞大剥削收入,但多为上层喇嘛吞没,一般喇嘛靠寺庙供给是吃不饱的。特别是农、牧民家庭出身的贫苦喇嘛,家里无力供给衣食,他们为了填饱肚子,在寺内就长年受人奴役和凌辱,他们是寺院农奴主的农奴,其地位与贵族庄园中的农奴一样。当权喇嘛对他们一向歧视,任意打罚。例如哲蚌寺贡芒札仓有一名叫格桑建九的喇嘛,在1945年他14岁的时候,过年排队领布施,因年小力弱,被挤离队,寺里的格约(铁棒喇嘛的随从)借口他不守秩序,就不由分说,用大棍毒打一顿,格桑建九被打得终身残废(脊背隆起、行动困难)。又如色拉寺的一位普通喇嘛,因为路遇拉让强佐(管活佛私人财务者)没有下马致敬,也被打了一百大棍。这一类的事例是举不胜举的。

  七、结束语

  以大喇嘛阶层为首的旧西藏三大领主,通过土地封建占有制形成的对农奴人身占有关系,是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统治的基础,是西藏社会政治腐败,经济萎缩,文化落后,整个社会发展陷于停滞衰退状态的根源。在封建农奴制度下,人民生活悲惨的境地和所受到的超经济剥削,在世界上是罕见的。旧西藏劳动工具简单,生产粗放,农作物一般只能收种子量的五六倍。牧区自然放牧,无力抗御天灾疾病,牲畜成活率极低,一头奶牛的酥油产量也只有二至五克之间。手工业仅限于家庭副业,目的是满足三大领主和家庭的消费,商品在社会经济中占有的比重很小。人口下降,从兴盛时期的四百万下降到不足一百万,人口的平均寿命只有35.5岁。文化教育被贵族、喇嘛寺院垄断,绝大多数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文盲占总人口的 95%以上。社会两极分化,绝大部分的社会财富集中在三大领主手中,广大农奴和奴隶在沉重的差役租税剥削下,贫穷、饥饿、疾病随时会夺去他们的生命。
  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贵族喇嘛僧侣专权的封建农奴制度,翻去了这页长达700多年的历史。36年以后的今天,随着西藏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使得西藏旧社会的奴隶,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他们不仅有了人身自由,还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政权,享受到了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实现了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转变,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显著提高。尽管西藏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以及恶劣的自然环境的限制,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一时还赶不上内地一些发达地区,这是今后工作中还需要不断努力,使之改善的问题。但是,无论从人权的哪个方面来说,今天西藏人权的状况与封建农奴制度的旧西藏相比,已经是天壤之别。
  达赖集团和国际反华势力的“人权卫士”们对西藏1959年以前是什么样一个社会,实行的是什么制度,农奴那时有什么权利不作明确的交代,却四处散布藏族人民丧失人权,竭力鼓吹和美化西藏封建农奴制度是“最神圣、最美妙的制度 ”。他们的目的就是混淆是非,制造混乱,达到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目的,这就是所谓西藏人权问题的实质所在。如今,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藏族人民正齐心协力建设着自己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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