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山 发表于 2013-7-14 19:00:58

战争时期红军、解放军给养和标准。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红军给养实行供给制,一律不发薪饷,只发很少的伙食尾子。红军给养的标准在革命战争的不同时期曾不断调整。
  1931年7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各武装部队(红军赤卫团及一切工农武装)的伙食,每天1.8角。1931年8月决定:红军赤卫团战士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伙食减为每天每人发米1升(斤半),油盐等菜钱,每人每天发大洋8分(闽西苏维埃政府通知第59号《财政问题》,1931年9月3日)。
  闽北革命根据地的红军伙食,米由各地方政府负责供给(没收地主豪绅财产时,各地方均有保留一部分作红军公粮),菜金每人每天1角,零用费每人每月2元。
  从1932年起,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供给标准,规定红军的伙食费每人每日大洋1角。人员出差达8人以上时,自带伙夫煮饭,如在8人或8人以下,每人每日伙食费大洋2角。红军中的特别技术人员,如医官、技工等,每月津贴大洋10元。红军指挥员和战斗员发给同等的零用费,数目不统一规定。
  1934年对供给标准又作了调整,规定前方部队在革命根据地内实行现品给养,每日每人发米1斤6两,折大洋8分,外加菜钱6分,合计大洋1角4分;如到国民党政府统治区行动时,仍是代金给养,每日每人1角4分。后方部队机关实行现品给养,特殊情形以代金给养。工作人员和机关部队每日发米1斤4两,钱5分。警卫连、防空排、运输队、军事学校每人每日发米1斤6两。菜钱5分。伤病员每日每人发米1斤4两,菜钱1角,如有特殊情形另行规定。
  中央红军长征后,在福建坚持游击战争的工农武装,贯彻“精干隐蔽,蓄力待机”的方针,依靠革命群众捐献和办生产基地,把队伍分散为3至5人,最多不超过20人,在隐蔽的山区盖寮子,进行开荒种粮、砍柴、伐竹、烧炭、采茶等劳动,用自己的劳动收获解决生活问题。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地区游击队和工作人员的生活供给问题,中共闽粤边工委于1946年11月作出统一规定:米,不论部队或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日供应22两,油每人每月1斤(十六两秤),盐1斤,肉2斤,菜金50元;每人每年发军衣2套,雨伞2把,牙刷2支,牙膏4瓶,草鞋3双,鞋1双,面巾2条,寒衣1套,肥皂6块。会抽烟的每人每月发烟钱300元。女同志每月发卫生费100元,并规定物品节约归己,可换算成纸币领取。伙食费,如米、盐等吃不完的,可建立伙食尾制度,分给各人自由支配。
  1947年6月,中共闽粤赣边区工作委员会执委扩大会议,从8月份起对供给作适当的提高:出差或行军每人每天增加点心米4两,菜金以每人每天的食米指数的10%,按当地米价发给(如每人每天食米24两,价格4000元,则发给每人每天菜金400元)。零用费,按每人每月食米价指数的10%发给。交通员则按每月食米价指数的15%计算,以作为购买面巾、牙刷、牙膏、肥皂、黄烟、卫生纸等日常用品之用,由各人自己支配,不再发实物。衣服、草鞋、雨伞照以前标准,另增加学习费用,如纸、笔、墨等,实行实报实销。患病者的医药费,经首长批准后报销,对病号伙食根据可能给予照顾。对妇女分娩,除伙食费照顾外,津贴营养费米5斗(以80市斤计)。
  1947年12月,闽粤赣边区的战斗日益频繁,伤员增加。根据这一新的情况,中共闽粤赣边区工委执委又作出《关于生活问题的补充规定》:“不论指挥员、战斗员,重伤者照一般人员猪油猪肉3斤每人每月增加猪油猪肉2倍(共9斤),菜钱增加一倍;轻伤者每人每月增加猪油猪肉一倍(共6斤),菜钱增加一倍,一律津贴至负伤者伤愈为止。妇女生产费,照原规定,增加米1斤(共6斗)”。
  1948年12月,闽粤赣边区党委作出关于保健问题的决定,规定:“区党委常委、纵队司令、政委、政治部主任等一级干部,每月保健费计米45斤;地委常委、支队司令、政委、政治部主任等一级干部每月保健费计米30斤;地委执委、县委常委、团长、政委、政治处主任等一级干部个别身体病弱者,由地委决定给予定期保健费,其每月数目与地委常委相同。”“凡带病坚持工作干部(如肺劳[痨])其经常医药由医生鉴定,各级党委决定供给之。”(《闽粤边区党委关于保健婚姻问题的决定》,1948年12月1日)
  1949年4月,中共闽粤赣边区党委第一次财经会议通过各种制度暂行条例的决议,其中规定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为:
  (1)主力部队每人每日给糙米24两,地方团队及区党委、地委、交通站之人员发给22两,后方机关人员发给20两。
  (2)各级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每月发给食肉1斤,食油1斤,菜费折糙米7斤,柴费折糙米4斤。
  (3)伤病人员照后方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发给伙食费,在危险期间由医生及院长证明发给必需食品,脱离危险期间后,按伤病情势,编成三级:甲级每天加肉2两,鸡蛋2只;乙级每天加肉1两,鸡蛋1只;丙级每天加肉1两。出院时一次发给出院费糙米15斤。
  (4)零用费制度。全体部队与各级工作人员每月一律发给零用费糙米5斤。
  (5)服装用具制度。每人每年发寒暑外衣各一套,内衣短裤2套,军帽2顶,背心1件,力士鞋1双,胶底草鞋1双(部队交通员加发1双),米袋1条,雨笠(或雨伞)2顶,毛巾2条(以大号为标准),牙刷2支(以中等以上者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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