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山 发表于 2014-2-8 15:37:56

从苏鲁地区地主的初夜权看土改的血腥必然。

  “毫邑汤都史所传,至今豪霸圈庄园。蜀客多情问遗事,居停首说初夜权。”
  这首诗是陈毅元帅于1943年抗战期间所作的《曹南行》,诗中提及当时的鲁南民风和现状,“初夜权”一词却是煞为打眼,当时中共为建立抗日统一战线,对地主阶级只提减租减息,照顾地主利益,并不提土改问题,但民间因中共治理地区政治更加激进,对豪强地主坚持行使所谓初夜权,早已民怨沸腾。
  对于旧中国地主豪强及乡绅阶层享有的对一般民众女子的初夜权,史料记载相对杂乱无序,而苏北、鲁南,则因中共抗日政府则因不得不面对统战对象——地主豪绅和抗战主力——广大农民的这一矛盾,极力调和与妥协,所以反而保存搜集了大量有关资料,使得我们今天仍能从中窥出其中的野蛮与残忍,而对后来土改时期苏鲁等地农民对斗争地主时手段之血腥与地主报复之疯狂的原因,也可从中得出一些结论。
  苏鲁一带地主豪绅对农民妻女的性侵是普遍与半合法的行为,至少,在当地是无人可以干预的。
  按民国时代有关记载:“禾麦初熟,则田主向农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
  徐海地区地主下乡,佃户们要献上妻女供其淫乐。苏北地主看中佃户的妻女,常以服役为名,召至家中随意奸淫。沭水、临沭一带地主对佃户“打、骂、奸淫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的”。《申报》载,号称“沭阳程震泰之半”的顾七斤,“垦良田七万有余亩,姬妾百。……此人好淫,远近妇人受其污者,莫点其数”。曹县朱庄大地主朱凯臣拥有土地数千亩,任五方局团总,他看中的佃户女性均为其所奸淫。
  1942年4月,苏北新四军领导人邓子恢指出:贵族地主阶级的思想意识,包括“可以自由奸淫以至霸占人家的妻女,可以享受初晚的权利”。香港报人潘朗写道:“农奴的新婚妻子,第一夜必须先陪地主睡,让地主老爷‘破瓜’。”“这风俗,在中国,在号称文风甚盛的苏北,也是存在。”反之,佃农“如果讨老婆而在新婚第一夜不把妻子送到地主老爷的床上,倒是‘大逆不道’,是‘不道德’了”。
  据20世纪40年代担任沭阳农会会长、钱集区委书记的徐士善叙述:“有次在沭阳张圩斗地主,晚上让他的佃户看管他。结果,夜里佃户用棍子把地主打死了。后来调查知道,原来佃户的媳妇,娶过来的头夜,被这位地主睡了。”
  沐阳程震泰家族的程廉泉,家中的女性雇工“差不多都受过他的蹂躏。老的也好,丑的也好,俊的也好,甚至于满脸是疤和麻的,他也要糟蹋他[她]。他说这是‘尝新’”。
  有许多地主获得了初夜权后,长期霸占佃户的妻女不予归还。泗沭县裴圩地主周继叔家的雇工朱尚队兄弟两人,积蓄多年替弟娶媳,入门头晚被周奸占,后被周长期霸作“小婆子”。宿迁北部窑湾区王楼乡地主马知非(又名马如元),有地60余顷、佃户200余家。他46岁时看中佃户孙广礼17岁女儿,在孙氏嫁果场张姓的当晚,用花轿把孙氏抬到自己家中,后长期予以霸占。“因他有钱有势,张姓也只好哑吧吃黄莲,有苦无处说。
  苏北从外地迁入的佃户妻女同样要被当地地主行使初夜权。沭阳县耀南区长安乡地主袁席山,有地9顷,有位佃户搬来的第一夜,他去佃户家奸淫其妻,“地主及门勇一夜去打几次门,小笆门都被打坏了”。
  1945年春末(当地人称“麦头”),沭阳龙庙乡长兼大地主徐士流在一乡民娶亲时,要求对新妇行使初夜权,新妇不从,被迫跳井自杀。
  山东不少地方,地主对其佃户享有初夜权,直到1945年山东省战时行动委员会制定了《婚姻法暂行条例》后才废除,但是法律虽然废除初夜权,地主事实上享有的初夜权是一直到土改后才被彻底根绝。
  抗战时任丰县、鱼台等地妇女部部长的张令仪写道:抗战初,在鲁南,“我第一次听说有这样的事:佃贫家的人新婚之夜,新娘要被地主享有初夜权”。据她叙述,1938年她在单县任县委委员时,中共县委书记张子敬(亲口对她说,因佃种了单县辛羊区张寨地主的田地,张新婚时,妻子被张寨的地主施行了初夜权。她认为:“鲁西南的初夜权不是潜规则,而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不成文法规。农民根本无力抗拒。地主实施初夜权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荒淫的肉欲。”
  1940年8月11日,山东省各界救国联合总会会长霍士廉在山东职工联合大会上报告:“鲁南许多落后的地区,仍存在着超经济的剥削和残(惨)无人道的野蛮行为,如初夜权。”由此可知,初夜权在鲁南是比较显著的社会问题。
  在当时民国的社会条件下,一切法律几乎都沦为废纸,按卜凯(J. L. Buck)的观点:“北江苏宿迁那些居留的地主,使我们想起欧洲诸国古代的封建主。”实际上,苏鲁地区的豪强地主和士绅毫无社会责任感和任何善恶是非观念,他们自己就是法官,可以对农民任意生杀予夺,而不用担心受到任何惩罚。
  《中外经济周刊》1927年的调查,东海、沭阳、灌云地区佃户与田主所订的契约,“须声明永远服从田主指挥”。1928年徐海蚌特委报告,海州等地的农民、盐民,看见地主均要叩头,“地主对于农民任意侮辱,有生杀之权”。据山东省民政厅长对峄县的视察,“地主对于佃农极其苛刻,每届农忙,不出男差即出女差。佃农只得放下犁锄去为地主佣工,无论时日,多不给工资”。
  苏鲁地区的初夜权不见于法律规定。事实上,在近代苏鲁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影响力极小,社会生活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个人权势。初夜权并非苏鲁乡村孤立的怪俗异习,而是社会经济结构畸变所造成的强势集团人格裂变的必然结果。权力巨大、缺乏程式化监督的田主,是不可能成为“仁义”地主的,他们利用国家的庇护纵容,肆意对平民进行惨无人道的欺压。因此,相对这一利益集团的其他暴行,初夜权竟成了相对“人道”的行为。
  在地主的威权下,平民没有生命权。比如涟水塘西区乡长井泉五,有12顷地,庄丁孙培伦妻替他做饭时糊锅,井令孙将妻打死,孙因妻怀孕,不忍下手。井喝道:“三爹命令,非打不可。”孙被逼杀妻。峄县王海槎之子王致平因一名16岁使女答话“犯上”,先用烙铁烙,后用皮鞭抽,再活活打死。连汪伪政府也认为,徐海地区,“七八年来除直接受到军队的灾害外,更有着地方上恶势力的压榨,他们唯一的借口是‘通八路’,如果敲诈不遂,便联络官方实行那最惨酷的‘活埋’,在七八年中也不知被活埋了多少人,有时更把被活埋人底家属叫他们在旁看着受刑”。
  大地主张敬轩在博爱县一个村,先后杀死130多人,以致该村多年很少看到男人。一妇女拒奸,被掷入水井,因井中尸骨太多,未被淹死,爬出来二三年不敢露面。
  与这些惨无人道的罪行相比,初夜权只是农民们承受的最小的压迫之一了。
  表面上看,初夜权是强势集团剥夺贫民性权利,满足个人肉欲的陋俗。进言之,通过剥夺贫民的人格尊严,树立强者在社会中的独尊地位。从深层次看,由于其权力极少受到程式化法制的制约,强势集团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肆意制定乡村规范,任意创造低俗“文化”,恣意发展陋劣“传统”,对平民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进行统治。由于性权利被剥夺者的长子与剥夺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血缘关系,初夜权还有助于强化贫民对豪强的君父认同,更有利于对其加以控制。
  压迫极甚,随之而来的反抗也就必然越甚,随着抗战结束,中共为建立自己牢固的基层政权,开始实施土地改革,而抗战期间勉强维持的统一战线和对豪强地主们表面上还能照顾的情绪,也就随之解体。被动员起来的农民,一旦消除了对地主权势的恐惧,涌上心头的就只是被欺儿霸女,盘剥掠夺的新仇旧恨,土改中出现的一些暴力行为和各种报复以私刑,也就可想而知了。
  而地主还乡团与当地中共地方武装和农民你来我往,血腥斗争的结果,只是加速了地主豪绅们包括行使初夜权在内的各种特权与威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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