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历史沿革。
发展历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做为一支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它有着自己光荣的历史。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保卫革命根据地、适应对敌斗争和巩固人民革命政权的需要,在各个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我们党和人民政府就曾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如警卫营、警备团、保安团、保安大队、保卫大队、保卫队、警卫队、政治保卫队、除奸团等,担负着保卫首长、警卫机关、肃清特务汉奸,看押罪犯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在这漫长的民主革命动岁月里,这支部队都是人民军队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人民军队一起成长壮大,在民族民主革命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和各级人民政权的相继建立,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也相应有了发展。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的治安保卫任务。同时,存较大的城市中,已有由人民解放军为骨干组建而成的公安总队、公安大队、纠察总队,在省、地区和县组建了警卫营、警卫连、公安大队、保卫队、执法队等,在铁路沿线组建了铁路公安武装。此外,在解放较晚的边沿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在建立公安武装,当时,这些部队大部分属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领导,一部分属于军队系统建制领导,主要执行警卫首长、机关,警备城市、剿匪肃特、看押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守护铁路等任务。
第一、建立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49年10月--1950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卫国家经济建设的恢复和发展,保障民主改革的进行,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规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于一九五零年一至五月,将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经过整编,除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两个师和一个团)外,另新建和改建了三个公安师。十二个公安总队、一个纠察总队、一个警卫团、三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 同一时期,国家公安机关在边境上开始建立了边境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了边防工作。
第二、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0乍9月--1955年7月)。
展,从一九五零年起,公安部队进行了全国性的整编,逐渐将编制、番号、供给、装备等各不相同的公安武装,整编为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遵照中央军委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二日的电令,为了统一领导全国公安部队,于同年十一月八日成立了全国公安部队司、政、后、干领导机构,并相继成立了中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军区公安部队和铁道公安部队的领导机构和华北地区公安部队(由军委公安司令部直接领导)。至一九五一年十月,按军委批准的总定额,接管和组建了二十个公安师另三个团。 省、市以下地方公安部队,遵照军委、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九日的联合命令,仍属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建制供给,其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代管。 根据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五日《中央批转公安部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决议》,公安部对各地的边防机构和部队也进行了整编。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迸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 一九五一年九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的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于一九五二年上半年,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担负内卫和边防任务。
第三、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1955年7月--1957年8月)。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根据国防部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二日批准的公安部队整编定型、定额方案,全国公安部队又进行了一次整编。国防部七月十八日公布公安军番号,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这次整编,将专区和县公安部队移交给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中央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各省公安厅成立了武装民警处。基本上又恢复了一九五二年以前的形式,同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将军区建制序列.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改为公安军,军委、各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撤销了省公安总队部机构,由省军区兼公安司令部。
第四、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7年9月--1958年12月)。
一九五七年一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为贯彻党的“八大”精神,决定裁减军队数量,提高部队质量,撤销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八月,公安军番号撤销,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警备部,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七个军区公安军司令部和三个军区公安部队、处亦于三月至八月先后撤销,沈阳、北京、济南、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负责内卫、边防业务工作。
第五、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59年1月--1963年1月)。
一九五八年八月四日,党中央批准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决定于一九五八年年底,将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以及机关、学校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担负中央、各行(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沿海边防部队,仍属军队序列。总参警备部与公安部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各省公安厅以民警处为基础,成立了人民武装警察总队部,实行了以块块为主的领导关系。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队的领导和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战斗力,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党组《大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制仍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
第六、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3年2月--1966年6月)。
一九六三年一月二日,周恩来总理传达中央的指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一月十六日,军委、公安部的电令指出: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名称,业经中央批准,改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自一九六三年二月一日起即启用新名称。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即继续实行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第七、整编中国人民解放军(1966年7月--1982年6月)。 “文化大革命”前夕,遵照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党中央、中央军委决定自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起撤销公安部队这个兵种,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将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师,团、营、连和县、市中队,归各省军区或卫戍区(警备区)领导。
第八、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2年6月--)。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党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几十年来,虽然这支部队的名称、番号和领导体制几经变化,但实践证明,它是党和国家不可缺少的一支武俟力量。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这支部队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全体指战员的积极努力,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光辉业绩。
性质和任务
(一)领导体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于国家公安系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设有领导机关武警总部,机关编司令部、政治部和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区(地级市、州、盟)设支队,县(旗、县级市)设中队或大队、站、所。有的总队还编有直属支队,按支队、大队、中队、排、班的序列编制。各级武警内卫部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武警领导机关领导;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警卫部队,归公安部门领导;武警水电部队、黄金部队和交通部队,业务上分别归公安部和能源部、冶金部、交通部领导;武警森林部队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中央和地方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黄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均接受武警总部的指导,编制序列与内卫部队大体相同。武装警察部队装备轻便、精良,有自己的服装式样、识别标志和军衔等级,其内务制度、纪律要求、队列基础训练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则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定。
中国武警部队现任司令员是吴双战中将,此前几任司令员是杨国屏、李刚、李连秀、周玉书。现任政委是徐永清上将,此前几任政委分别是李振军、张秀夫、徐寿增和张树田。
(二)任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基本任务是:
平时 警卫党政机关和部分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大型集会的安全;对监狱、劳改管教场所,实施武装警戒和武装看押;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追捕及押解罪犯;守卫电台、电视台和国家经济、国防工业、国防科研等要害部门,以及民用机场、重要桥梁、隧道等目标;进行边防守卫和火灾消防等。
战时 协同人民解放军保卫边防和海防,抗击敌方的入侵;参加城市防卫和保卫重要目标的战斗,组织对空防护;组织重要民用机场、车站、桥梁和隧道的防护;守卫重要的电台、工厂、仓库和科研设施等目标,掩护工业设施和人口疏散;打击敌特和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作战地区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等。
武警部队警种简介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成立于1983年4月5日。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组成。
武警部队的前身是公安部队(详见武警部队体制沿革)。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同衽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1983年1月25日,国务院任命了武警部队领导人,武警总部机关在北京开始办公。4月5日正式宣布成立。此时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简称为“一统二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但以“两分”为主。1985年1月1日,原属基建工程兵的水电(成立于1966年8月)、交通(成立于1966年8月)、黄金(成立于1979年3月)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武警总部设立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1988年2月4日,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武装森林警察(始建于1948年,时称武装护林队。1954年改编为护林警察大队。1956年除黑龙江省保留森警处建制,其他省、区护林警察大队撤销,改为营林员。1962年黑龙江省森警处改为森警支队,吉林省恢复组建森警大队。1963年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森警支队,吉林省森警大队改为支队。森警部队战士于1978年起衽义务兵役制,连、排职干部从1980年12月起按军队现役干部管理。1988年1月13日起森警部队全部实行现役制。)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林业部设立森林警察办公室。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后发出《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将全国边防武装警察和消防武装警察从武警总部划出,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
1995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为“两统一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这一调整,使中央军委进一步加强了对武警部队的领导。1996年12月,根据武警部队编制人数较多、地理位置特殊、任务较重等特点,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并于1995年至1999年先后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升格为副军级。1999年,原武警北京市第一总队(1993年升格为副军级)和第二总队合并,重新组建武警北京市总队(正军级,下辖第1、第2师及若干直属支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警部队建设,1996年10月,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作为武警内卫部队的机动部队。1999年初,又将原列入在武警部队序列,隶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部队,明确交由武警总部领导。1999年7月组建武警总部森林指挥部。
武警部队经过近些年的调整扩充,已成为一支多警种、遍布全国各地、具有相当规模的武装力量。目前,武警部队拥有三类八个警种部队。
第一类,内卫部队。
这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类,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部队。
这些部队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
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武警总部设黄金指挥部,下辖有黄金第一总队等部队;
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武警总部设水电指挥部,下辖有水电第一、第二、第三总队等部队;
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武警总部设交通指挥部,下辖有交通第一、第二总队等部队;
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任务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武警总部设森林指挥部,下辖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森林总队等部队。
第三类,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
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管理,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局);
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由公安部消防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局);
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由公安部警卫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安厅(局)设有警卫处。
武警总部现设司令部(副大军区级)、政治部(副大军区级)、后勤部(正军级)、装备部(正军级)和各专业警种指挥部(正军级)。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层次一般为:总队(师,正军级至正师级)、支队(团,副师级至正团级)、大队(营)、中队(连)、排。
警衔等级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分为3等10级,即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
1.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2.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为上将;
3.大军区正职为上将、中将,大军区副职为中将、少将;
4.正军职为少将、中将,副军职为少将大校;
5.正师职为大校、少将,副师职为上校、大校;
6.正团职为上校、中校,副团职为中校、少校;
7.正营职为少校、中校,副营职为上尉、少校;
8.正连职为上尉、中尉,副连职为中尉、上尉;
9.排职为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校至少尉。 UPcx xtC
志愿兵役制士兵按军衔等级分为:高级士官(六级土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分列兵、上等兵。
文职制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文职干部编制范围:军队中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图书、档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部分从事行政事务、服务保障的干部职务。
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分为1级至14级,1级为最高级;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文职干部的级别设置为特级、1级至9级,特级为最高级。文职干部的待遇基本与现役军官的待遇相同。
文职干部着制式服装,佩带帽徽、肩章、军种符号、领花。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以改任军官,并按照有关规定评定授予军衔。
武警部队的任务与职责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于1982年6月19日,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组成,列入武警序列的还有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内卫部队由各总队和机动师组成。武警部队根据人民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原则,按照其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特点进行建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武警部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国家重要目标,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战时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部队设总部、总队(师)、支队(团)三级领导机关。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领导管理武警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在中国各级行政区划内,省级设武警总队,地区级设武警支队,县级设武警中队。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和指挥。
和平时期,武警部队主要担负固定目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任务,并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固定目标执勤,主要是担负警卫、守卫、守护、看押、看守和巡逻等勤务。具体负责国家列名警卫对象和来访重要外宾,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和各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和大型文体活动现场的安全警卫;对监狱和看守所实施外围武装警戒;对重要机场、电台和国家经济、国防建设等重要部门的机密要害单位或要害部位实施武装防守保卫;对铁路主要干线上的重要桥梁、隧道和特定的大型公路桥梁实施武装防守保护;对国家规定的大中城市或特定地区实施武装巡查警戒。处置突发事件,主要是对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依法实施处置,包括处置叛乱事件、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械斗事件等。反恐怖,主要是反袭击、反劫持、反爆炸。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主要有黄金地质勘察、森林防火灭火,参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项目建设,遇有严重灾害时,参加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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