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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的历任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和国务院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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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28 11: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种。自1954年开始设立。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它对外代表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实践上则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
      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主席的职责与义务。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约等。
      按宪法,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的元首。如果主席同时任别的职务,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杨尚昆开始,国家主席一般都兼任中央军委主席或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国家副主席继任;如果正副主席都出缺,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至新的国家正副主席人选产生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取消国家主席时期。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5年4月经过了四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刘少奇 (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庆龄 , 董必武 (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董必武 (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 (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年以后)
      李先念 (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杨尚昆 (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江泽民 (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胡锦涛 (2003年3月15日至今)

      但由于在我国是党领导国家,国家的实权掌握由党掌握,所以党的总书记实际上是我国的最高领导人,又由于党的总书记没有连任的限制,所以我国的最高领导人从理论上来讲就没有任期的限制。

      中共中央总书记  
      全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简称中共中央总书记,较少称“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或“中共总书记”。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是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的正式称呼之一,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的正式称呼。
      邓小平在中共八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书记处总书记,这个职位与现在的总书记一职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共历任最高领导人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决定暂不成立党的中央委员会,先组成中央局,会议选举陈独秀、张国焘、李达3人组成中央局, 陈独秀 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局书记,张国焘为组织主任,李达任宣传主任。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1922年7月16日至23日) 陈独秀 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张国焘、高君宇为中央委员。邓中夏、向警予为候补委员。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1923年6月12日至20日) 陈独秀 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中央局组成人员为陈独秀、毛泽东、罗章龙、蔡和森、谭平山(后因谭平山调任驻粤代表,9月补入王荷波)5人组成。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25年1月11日至22日) 陈独秀 任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陈独秀、彭述之、张国焘、蔡和森、瞿秋白组成中央局并驻中央局。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 陈独秀 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周恩来为秘书长(未到任前,由蔡和森代理);陈独秀、蔡和森、李立三、李维汉、瞿秋白、谭平山、张国焘7 人为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 向忠发 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一说为政治局主席兼中央常委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苏兆征、向忠发、项英、周恩来、蔡和森5名正式委员和李立三、徐锡根、杨殷3名候补委员组成。
      1943年3月20日 毛泽东 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政治局主席书记处主席。
      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主席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
      毛泽东 ( 1945年6月12日-1956年9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1956年9月28日-1969年4月24日)
      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1969年4月25日-1973年8月29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1973年8月30日-1976年9月9日)
      华国锋 (1976年10月7日-1977年8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主席
      华国锋 (1977年8月19日-1981年6月28日)
      胡耀邦 (1981年6月29日-1982年9月1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胡耀邦 (1982年9月12日-1987年1月15日)
      赵紫阳 (1987年1月16日-1987年11月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赵紫阳 (1987年11月2日-1989年6月23日,实际上—5月19日)
      江泽民 (1989年6月24日-1992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江泽民 (1992年10月29日-1997年9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江泽民 (1997年9月19日-2002年11月14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胡锦涛 (2002年11月15日-2007年10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胡锦涛 (2007年10月22日-

      总理(prime minister)中央政府首脑。这一职务在君主制国家称为首相(我们称的泰国总理、加拿大总理等为习惯等原因沿袭下来的),在某些社会主义国家称为部长会议主席。
      总理的产生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领导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工作;德国总理由总统提名并经联邦议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法国总理由议会多数派提名并由总统任命。各国总理的权力也不同。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德国,联邦总理权力广泛,主要有:①可不经议会批准或同意改组政府,设置部级机构,规定内阁工作程序,划定各部职权范围。②提名各部部长。③制定总的政策指导方针。④如果联邦议院不支持对总理表示信任的提案,则总理可请求联邦总统在21天内解散联邦议院。但联邦议院如选出新的总理,则解散权立即终止。德国总统是虚位元首,总理处于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地位;在实行半总统制的法国,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总理有权提请总统任命政府成员。总理起辅佐总统的作用。由于法国总统享有广泛的权力,总理则居于第二位地位。
      有的政党、社团的领导人也称总理。如孙中山是中国国民党的总理,在香港,某些慈善团体,如东华三院、保良局等给予主要捐款者的称号为总理。
      总理(共6位)
      01 周恩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49.10.01—1954.09)
       (第一届 1954.09-1959.04)
       (第二届 1959.04-1965.01)
       (第三届 1965.01-1975.01)
       (第四届 1975.01-1976.01)
      02 华国锋
       (代总理 1976.02-1976.04)
       (代总理 1976.04-1978.03)
       (第五届 1978.03-1980.09)
      03 赵紫阳 ( 1980.09-1983.06)
       (第六届 1983.06-1987.11)
      04 李 鹏
       (代总理 1987.11-1988.04)
       (第七届 1988.04-1993.03)
       (第八届 1993.03-1998.03)
      05 朱镕基
       (第九届 1998.03-2003.03)
      06 温家宝
       (第十届 2003.03-2008.03)
      (第十一届 2008.03- )

      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央军委的最高职务。
      1982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至此,形式上存在两个中央军事委员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但是两会的主席(又分别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军委主席)和第一副主席除了过渡时期外均为相同的人选。
      由于中国社会的特有政治生活背景,中央军委主席一职的人选一般标志着一个统治时代的开始和终结,尽管理论上军委主席只是中国的最高军事统帅,实际上多数为中国的最高领导人或掌握实权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毛泽东时代,由毛泽东担任军委主席;在邓小平时代,过渡时期由华国锋担任,之后邓小平担任直至1989年,随后就是江泽民时期或称后邓小平时代。
      客观上在中国,军事权力在政权完全稳定以后,中共中央主席(总书记)、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均由一人兼任。在政权的过渡时期,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有时由一个人兼任,军委主席由实权人担任。如邓小平主政后最高职务为军委主席,期间胡耀邦、赵紫阳和江泽民先后担任党的总书记。1993年以后,江泽民集国家主席、党的总书记和军委主席三职于一身,其中1989年6月接替赵紫阳为党的总书记、其中1989年9月接替邓小平为军委主席、1993年接替杨尚昆为国家主席。
    如现任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为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在2005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当选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中央军委主席。
      毛泽东 (1949年—1976年)
      华国锋 (1976年—1981年)
      邓小平 (1981年—1989年11月7日)
      江泽民 (1989年11月7日—2004年9月19日)
      胡锦涛 (2004年9月19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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