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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婚姻制度是如何发展的?(朱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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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5-18 08: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婚姻然后才有人类繁衍。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不同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的变化,不是由进来规定的,而是人类社会 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婚姻制度的不同,家庭结构以及由家 庭组成的社会也相应的不同。在旧石器时代,人类曾经有过“聚生群处,知母不知其父, 无亲戚兄弟男女之别”(《吕氏春秋·持君览》)的“原始群 婚”生活。也就是说,整个原始人群的男女,没有任何限制互为配偶。
      大约到新石器时代初期,原始人群内部排斥了不同辈人之间的性关系,进入“血族群婚”阶段。跟“原始群婚”和“血族群 婚”相应,那时人类还没有个体家庭,一群具有血亲关系的人构成一个原始群。这种人群是氏族的萌芽。
    近亲繁殖不利于增强人类体质。由于自然选择的结果,个别进行族外婚的人群得到发展。春秋时代流传“同姓不婚, (否 则)其生不善”(《左传·镕公二十三年》)语。这种观念可能 出来已久。施行族外婚的人群远洛形成一种严厉的禁忌,不允许 族内男女互相婚配,而只有不同族的男女才可以婚配。在这种婚姻制度下,此族的任何一个男子都是彼族任何一个女子的配偶, 反之亦然。这便是“亚血族群婚”。
      在亚血族群婚防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经济往来纠葛。男子夜宿于女家,昼归于本民族劳动。子女归女方抚养,并属于女方氏族成 员。没有父亲概念世系自然只能按母亲计算。这是母系氏族社会的基本特点。现在居住于云南水宁地区的摩梭族人基本上还 处于这种婚姻阶段。
      亚血族郡婚的人群中,不同氏族的灭女之间并不是任意结合的,因为它还育一个互相选择和自愿的因素在起作用。一对男女 在一段时期内,交往常常是相对稳定的。当然,离异和另寻配偶 也不受什么约束。这种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而又不受约束的婚姻制度,通常称为“对偶婚”,今云南纳西族的“阿柱婚”就是典型酌对偶婚。 随着社会生产约分工和发展,男子在生产部门中逐渐占主导地位,而妇女劳动力越来越趋于附属地位。在男子社会地位日益提高的情形下,原先子女归母亲氏族而继承母氏族财产的制 度,自然而然要被男子反对(因为男子的财产原先只能由姐妹的子女继承)。因而男子逐渐要求让子女归本氏族,以利于财产由 自己的子女继承。随之而发生的必然是男宿女家的旧俗过渡到男娶女嫁的新俗,氏族按母亲计算世系自然地转变为按父亲来计算。这样,母系社会就转化为父系社会了。由于男子要把财产传结亲子,不再允许配偶与兄弟(包括族兄弟)发生性关系。从 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就宣告诞生了。
      一夫一案制是由于男子要求由亲子继承财产而建立起来的,所以从一开始就表现出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它只要求妇女婚后保持贞操而男子照样可以娶三妻四妾。这种现象一直保持到 近代才逐渐被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所取代。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意 味着母权制的被推翻和父权制的胜利,恩格斯说这是一场革命,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许多婚姻形式如劫夺婚、服役婚、买卖婚等,实际上都是由母权制发展到父权制而产生的过渡和妥协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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