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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贵州天柱县三门塘三块碑文看侗族村寨义渡习惯法与公益道。(徐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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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7 12: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多年来多次到天柱县三门塘村进行调查,从天柱到锦屏要路过三门塘,但村子在公路的对岸,必须要坐渡船渡过清水江,拾级而下就有渡船,湍急的江水从船傍划过,几分钟就到了三门塘。现在的三门塘村属于天柱县坌处镇管辖,全村由三门塘、三门溪、喇赖、乌岩溪4个自然寨组成,侗族居多,有16个村民组262户1559人,由吴、刘、谢等19个姓氏,世代和睦相处。
      这是一个清水江边美丽的“江村”,是历史悠久的侗族村寨,是侗家“四十八寨”之一,这个村清朝初期开始就比较有名,是清代到民国因争夺林木的利益锦屏县与天柱县在清水江上“争江”的“外三江”之一。三门塘村倚山傍水、岩高塘深,因寨中东、西、南三面各有寨门,故称“三门塘”。历史上是清水江上远近闻名的古木商码头,是“外三江”的重要木材商埠。在过去的千百年里,以羊渡溪口划江为界,上游称“内江”,下游称“外江”,外省木商在没有主家引进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进入“内江”采购木材,只能由三门塘、坌处、清浪三个村寨(习惯上叫“外三江”)的木商进入“内江”的茅坪、王寨、挂治(习惯上称“内三江”)代客采购,“外三江”有经济实力,商场信誉好的人便开设木行(木坞),作为“主家”接纳外省木商,代替商客向“内江”采购,以收取百分之三的“行用费”,在清朝鼎盛前中时期,它的木材的经营量大约占了“外三江”的百分之八十因此三门塘便成了清水江上重要的木材集散地。到了民国五年(1916年),锦屏、天柱两县知事对原来的江规做了变通规定:坌处、清浪、三门塘木坞主家引客进内江交易后,照例先盖外江主家斧印交纳厘税行佣等费,随即放出外江主家木坞交客成排,除由木商照旧例每个苗头纳天柱中学经费一两零五分外,并应酬给主家之劳务费。天柱近代用来天柱中学为黔东南,乃至全省培养了大批人才,解放后天柱县在黔东南也是文化、教育最发达的地区,和当年木材贸易的“抽头”有很大关系。天柱县在清光绪三十年就成立“劝学所”,外三江赞助白银三千两,还以坌处木捐作为天柱县高等小学的常年经费。此外还规定木客每根木头抽前一文半,每对卦抽钱二十四文,除交杨公庙(木商会馆)香灯各费,多余部分则提作天柱中学常年经费,此时开始天柱捐资办学蔚然成风。
      三门塘以清水江木商文化为代表,体现了北部侗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融合和发展,由于受汉族文化的影响较大,是北部侗族文化中充分体现各民族文化的村寨,现在尚完好地保存着多处宗族祠堂,现今村里族长的权力比较大。除此之外,三门塘村还保存一批百年古树、文物、建筑和石碑。现存有各种古碑百余通,如“禁条碑记”、“河道禁碑”、“山地禁碑”等,分别记载该寨从明朝几百年来集资修建义渡、义船、架桥修路等历史事情的经过。
      由于三门塘地处“外江”咽喉,自古成为外销商埠,长江中下游各省来往客商留住于此,购买木材,过去在“窨子屋”(外部有防火墙,属徽式建筑,中部一般是二层木楼)的房柱上留下了很多客商商号的“斧印”。见证着当年清水江流域林业的繁荣。
      清朝康雍乾百年间是三门塘的鼎盛时期,到嘉庆朝时期还十分热闹,嘉庆二年(1797年) 《修庵碑记》称:三门塘“诸峰来潮,势若星拱,清河环下,碧浪排空,昼则舟楫上下,夜则渔火辉煌”(立于三门塘小学门外)。 三门塘现今还存有5座码头,由上而下分别成为谢家码头(今称喇赖码头)、吴家码头(今称大坪码头)、王家码头、刘家码头、对门码头(又称三门溪码头),大小码头均以巨型石板垒砌,总共300余阶。五座以谢家码头为最早,刘家码头最大,使用最多,实际上是五座码头中的大码头,是木排的停靠点,其它的码头仅仅是自家船只的停靠点,因为刘家码头有地理优势,涨水的时候,那里的水是回流的,木材不会被冲走,所以刘家码头是停放木排最好的地方。现在三门塘渡口仍然在刘家码头,过去码头设有义渡,置有义田和义林。据1947年统计,三门塘义渡田年收谷250担,义渡林总面积28亩。主要渡口除建有码头、备有渡船及船工外,还建有渡船屋,现今保留的12块“义渡碑”记载了这些往事。下面我们通过《次修碑》、《义渡禁条碑》、《建渡船屋碑》三门塘三块“义渡碑”的解读义渡方面的习惯法文化及公益道德文化。

      碑一,《次修渡船碑》
      尝观溪涧之间架桥梁,庶免病涉之患,江河之处修舟渡,方解望洋之嗟。若余寨三门塘,住居清水江边,其江发源于黔属,下达辰河。过江处非小涧,实巨浸焉。纵非京省上下通衢,亦村庄往来要道。未置舟渡之先,寨中虽有私舟,无非便于一家一人而已。是以上下往来自此而徘徊嗟叹,及村内之无舟者,亦不得骤登彼岸也,其甚难为何如哉!?
      至雍正丁未年,幸获戒僧悟透,中年出家,秉性仁慈,专存利济心,发普度愿。先修坌处一渡,次及三门塘。约本寨耆老王茂祥、刘子盛等,慕化本寨中并附近村内,共得银柒拾余两,买渡田、造渡船,招舟子,上下往来,乘舟登岸,虽无舟亦若有舟也,其甚便又何如哉!
        然而,僧不止于是也,自修余寨渡后,又于黔之下游,楚之上游,修数十处之要津,随为成效,其功彰彰在人耳间。故不仅黔楚士民称颂,即府州县主,莫不亲见其事而叹服也。岂非沙门中所罕见哉!
      迨至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僧已八旬矣,修渡之愿虽毕,犹有意余寨之渡焉。复至本寨兴隆庵,传余等六七人齐集庵内,僧问余等曰:“尔寨渡田尚少,数十年来,将如何以处之?”余等对僧曰:“或每岁五六月,各家捐米,以周舟子之急;或每舟八九年,各户凑木,以备造舟之费。”僧曰:“此非久远之谋也。”因此,复来共商一劳永逸之计,非广募百金,断乎不可。于是面化余等六七人,各捐多寡不一,载簿以为之倡。不意二十四年(1759年),僧于天华山圆寂,其功几乎息矣!二十八年,幸获本寨王汝宏、谢子芳、刘天相,抱塘寨吴士尊,中寨刘俊贤等殚发善心,与僧亦有同志焉。仍募本寨中,并附近村内,又得银百余两,一文不苟,购买渡田,积造舟费,庶招舟子,可无俯仰不足之忧,而莘莘征夫,永免坐矶待舟之叹。
      诚哉:一劳永逸矣!由是推之,盖江水与天地同流,渡舟即与江水同永,而僧与前后募首,并先后好施君子,其功其德,亦与天地同流共永久矣!岂似他僧募化,假公济私,如泥牛入海者所可比耶!
      兹当竣工之期,余不揣庸陋,聊书数语于石,俾千载后,仁人君子观石兴思,永颂僧等之功德于不已也,是为序。
      今将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姓名所捐银两数目,并得买田形丘数、土名,禾粮多寡,开列于左(捐资名单及数额从略)。
      所余之银,造新整旧共去十四两,刻次碑去银五两,三寨共捐银,得买土名盘盏冲,田一丘;土名凉溪田六丘,二处共禾四十一扁三手,共量二升四合七勺九抄三作零七厘九粟四黍,共价银六十二两二钱。
      生员刘士螯谨撰,童生王鳯朝淋书
      靖州石匠黄祥美、志美兄弟同刻
      存下未取得之银有陆两余,在后碑。
      皇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岁次丁亥季冬月吉日谷旦日(立于渡船口)
      碑中说:江河之上要靠渡船,而在雍正五年(1727年)以前三门塘没有义渡,那时寨中虽有私家船,无非一家一人使用而已。是以上下往来自商很不方便,村内无船的人家,也不能从容过江,甚为不便。到雍正、乾隆年间,有一位叫了然的和尚,“中年出家,秉性仁慈,专存利济心,发普度愿”,在黔之下游,楚之上游大兴善举。这一河段是指清水江下游湖南的托口上溯至上游的黔东南剑河的南嘉,河段共300余里,了然和尚化缘在这里修路、造渡、架桥、修船、招司渡、买渡田,利济地方,津渡万民。就是雍正五年,了然和尚在先修坌处一处渡口后到了三门塘。约本寨寨老慕化本寨中并附近村寨,得银七十余两,买渡田、造渡船,招舟子(司渡人),上下往来渡江,便可弃舟登岸,没有船的人家也像自家有船一样甚是方便。
      和尚在去世的前一年,还关心义渡之事,亲自到三门塘的兴隆庵,面见寨老多人,建议完善义渡,并当面募得一些银两,虽然不多,但体现了努力倡导之举。乾隆二十四年和尚在天华山圆寂,三门塘寨王汝宏及外寨心怀善心的人士,继承和尚的遗愿,到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募得本寨及附近村寨人们所捐之银百余两,“购买渡田,积造舟费,庶招舟子,可无俯仰不足之忧”。前后善举,镌刻石碑,垂之久远,为后世所敬仰和效法,心永向善,造福于民。碑文中也提到有些不法僧人以募化善款为名,假公济私,把捐款揣进自家要包的恶劣行为。

      碑二,《禁条碑记》
      天柱县由义里三门塘渡口众等,为抄奉禁条,刻碑遵行,以杜后患事。
    缘因大河一带,有隔江之难,于雍正五年,幸蒙善僧字悟透者,苦化渡舡,至今乐沾其惠,虑恐事历久远,刁顽之徒,坏此良规,即当呈请前任县主洪,颁赐禁条,印簿具在。内开:两岸码头,不许木舡阻塞码头,有防过渡一条为要。因前未刻碑禁谕于此,以后至罔利之徒,突踵其蔽,众等累插禁牌,视为虚文。直至过渡人物,竟受直害。今不得不奉颁簿内禁条,备列刻碑,以视客商知悉,倘有不法之徒,不遵禁约,仍蹈故辙,立即执簿送官,以正欺官藐法之罪,凡遇客商,遵禁远吊,无至后悔无及。计开列禁条于后:
    一禁捐买司渡粮田,钱粮应在司渡完纳。而料理钱粮之人不得私行外派,倘水涝损田,司渡三人,即宜修砌。如有懈,不整,将禾花追出另招。如抗,鸣官究治。
      一禁司渡者,凡往来客贩货物,不得勒索,如私夥地棍暗取,将渡田追退外,鸣官究治。
      一禁司渡者,专任乃事,不得兼谋生理。若误往来商旅,亦追退田禾,另招司渡。
      一禁遇洪水之时,独力难扒,倘一时不急,不得出言无状,亦不许客吊舡木在两岸码头,有防过渡。违者,鸣官究治。
      一禁司渡之人,若非轮流,恐久怠玩。议:每年正月初一日更换,交代禾花,半分下手,如强者,鸣官究治。
      一禁过渡之人,不得恃强争先,而寨内捐资者,不得倚酒虎哧。司渡之人,不时照料,恐雨绸水泛,缆索朽坏误事,在司渡赔偿,如违,鸣官究治。
      一禁船支司渡,任为专业,倘有寨中支持强过,并借载石者,明禁在前,不遵,送官究治。
      一禁船支当招老成,会众公立承认付约合同,若始勤终怠,渡田凭众区处,如抗,鸣官究治。
      一禁渡田在司渡招人耕种,施主与寨内人等,不得强种。如违,鸣官究治。
      一禁外买田,截取二把,另招一人耕种,将禾逐年积凑买木,倘舡朽坏,以备整造。如有期满,并强耕者,鸣官究治。
      以上拾条,俱遵县主颁赐,刻碑世守,永垂不易。
                           燕山贡夫刘敬夫谨撰刘兴周沐手书,石匠罗义发敬刊(刻)。
                       乾隆伍拾年秋月吉日立(禁条碑记立于三门溪渡口)
      《禁条碑记》是乾隆年间天柱县政府颁布的关于整顿三门塘渡口秩序的法令,是以三门塘渡口长期行用的惯例为基础的,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禁止木排堵江,影响摆渡。过去木材的运输靠的是清水江水道,从木材产地锦屏经这里放木排到沅江,最后到洞庭湖。作为“外三江”之一的三门塘商人到“内江”各处买到木材后,先经过水路运到刘家码头附近,外省木商要在购得的木材上打上本商号的斧印,扎排外运。有时木材太多,阻塞码头,防碍人们过渡。以前天柱县正堂虽然对此发布过“禁条”,颁布“印簿”,但却只在码头的各处插牌提示,然尔一些只贪图利润,不顾他人利益的商人并不加以理会,实施的效果并不好。这次不得不奉颁簿内禁条,备列刻碑,强调如再不遵守规定,可以“送官惩治”。
      二是规范司渡人员的行为,对渡船、司渡的供养是全村人的义务,此时三门塘管理渡运的三人,司渡当招老成肯干的人,会众公立承认付约合同,如果司渡开始勤快后来懒怠,渡田任凭众人商议处置;司渡几人实行轮流制,目的是防止司渡时间一长产生懈怠,所以规定:每年正月初一日更换,交代禾花(经营执照);村内有渡田,司渡招人耕种,施主与寨内人不得耕种;乡众所交的钱粮在司渡处完交,不得额外摊派;江水上涨,冲坏渡田时,司渡人员要及时修砌,如果懈怠不修,收缴“执照”(禾花),另招他人司渡;不得勒索往来客商,如果伙同当地地痞暗自勒索,必退田“鸣官”;司渡要专事本业,不得“兼职”,如果因此耽误往来商旅,“退田另招”;对摆渡的设备司渡之人要精心维护,避免缆索等朽坏误事,如果损坏由司渡赔偿。
      三是规范过渡人和村民的行为。过渡要有秩序,不得恃强争先上船,特别是寨内捐资者,不得借自己有捐助,坐船时“耍酒风”乱闹,以免渡船倾覆;司渡是专业性工作,若寨中有人自驾渡船强过或借载石,早在严禁之例,如果不遵守,“送官究治”。
      值得注意的是,各类“禁条”中除设定大量禁止性规范外,在罚则中对违反规约者都规定“鸣官究治”、“送官究治”等。清代国家司法管辖到达的天柱、锦屏苗族侗族地区,村落内发生“命盗重案”由县审理上报,根据犯罪情况由有管辖权的上级司法机关审决。而一些光棍、赖皮及婚姻、田土纠纷由县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国家在法律并没有赋予村寨任何审判权力。但村寨作为县辖下的民族自治组织却有对作奸犯科者的“送惩权”,所以县政府颁布的“禁条”明确规定,对违反以上各条情节严重者要交县司法机关处理。随着国家司法管辖的深入“乡规民约”中也有“送官惩治”之类的规定,说明村寨开始放弃过去自然形成的司法权,特别是刑事案件要交由县司法审判,这是国家的司法要求,甚至民事案件也有这种要求。如:四里塘乾隆“恩垂万古碑”规定:“凡二婚礼,共议银两两两,公婆、叔伯不得掯勒、阻拦,逼压生事,如违送官治罪;若有嫌贫爱富,弃丑贪花,无婚证而强夺生人妻者,送官治罪。”这个“乡规民约”一共规定6条内容,每条最后都写明“众甲送官治罪”等。另文斗“六禁碑”:“不许赶瘟猪牛进寨,恐有不法之徒宰杀,不遵禁者众送官治罪。”林业方面的规约也是如此。培亮“拟定江规款示碑”规定:“爰因约集各寨头人同申款示,永定条规,上河只准上夫放,不可紊乱江规;下河夫只准接送下河,须要分清江界。如有蹈前辙拿获者,禀公罚处,不服者送官究治。” “小江放木禁碑”:“凡放木拖木,必虑畛坎,务在溪内,不许洪水放进田中,不许顺水拖木,故犯照木赔偿,恃强不服,送官究办无虚”。 “大同禀山禁碑”规定:“自今勒石刊碑之后(对蓄禁古木)断不扯坏。若再有等私起嫉妒歹心之人故意犯者,合团一齐鸣锣公罚赔禁栽植章程,另外罚钱拾三千文,违者禀官究治,预为警戒”。这与黔中定番(今惠水县)民国时期苗族村寨公众议定的“议榔规约”(苗族的乡规民约)规定的“送官究治”、“拿获送官”、“捆绑送官”、“送官究办”等极其相似。两者又与明代内地“南赣乡约中 “呈官诛殄”、“呈官追究”、“呈官治罪”、“呈官惩治”等规定相同。来自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乡规民约为我们提示了在国家法律管辖的情况下村落社会的“送惩”途径。
      作为清朝基层审判机关的县衙,由于人力有限、司法资源不足和维持地方稳定的需要,往往将“送官惩治”中的部分案件回批乡村按自己的习惯法解决,这样既不失官府和国家法的威严,也照顾了村寨的“面子”和愿望,这是清代县级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一般情况。通过“送惩”与“回批”的过程,又增加了乡规民约的“准”法律的效力,这便是国家司法对习惯法的回应。应该说,明清到民国时期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平衡与互动大体上是在这一具体链接步骤上体现出来的。将“小事”留在民间解决,既能减少官府的工作量,又能体现“教化”到位,民风淳朴。但事实上,由于中国民间人口基数大、事件多,仍有大量的民事性纠纷被提到国家法庭上了。在人们追逐林业经济利益,社会动荡不安的情况下,为稳定苗侗村寨的社会秩序,乡村常常订立乡规民约。乡规民约多是从本地实际考虑,为解决面临的重要问题,由一位或几位当地有头有脸人物发起,再由一些积极参加者和一大批随大流者参与,经过集体讨论订立出来“自治条款”。在天柱现存石碑中刻有“乡规民约”内容的非常多。其中以防御贼盗、婚姻、卫生和林业方面的居多。

      碑三,《建渡船屋碑》
      在三门塘渡口留有一块“芳流百世,德永千秋”碑,内容是记述为渡船盖屋的目的、经过和作用。且看碑文:
    “且甚哉!渡船之不可无屋以盖藏,舟子之不可与津相离远也久矣!盖渡船有下水,必有上岸,上岸须有屋以藏,乃不致日晒雨淋而坏,始多去得几年,舟子虽坐渡,不无回家,回家须与津不远,乃不致晚归早出者流,欲济苦悲无楫,吾村沙湾,自有渡以来,几二百余载矣。往往渡船上岸无房屋盖藏,舟子回家,与津离远,无感乎,日晒雨淋者之不几年而朽;晚归早出者之每无楫是悲也,丁巳之冬,村中父老,言念及此,因出头募化各甲,以及远近邻村,置地起屋,以放渡船,以居舟子。自今以后,庶舟楫不致几年而朽,往来不致无楫是悲矣。本年七月,将勒石以垂不朽,索序于予,予不揣固陋,因乐而为之序。
                     大清咸丰八次戊午(1858)仲冬黄锺中浣吉日”(碑立于渡口)
      这块碑文说到自三门塘开设义渡百余年后的咸丰年间,深感渡船上岸修补上油以作备用而无屋盖藏,于是在咸丰八年(1858年)群众捐资,在渡口购买土地,修建渡船屋,既可存放备用渡船及工具。现在刘家码头碑林上还留有一副对联,对联说:“碑镌善辙同江永,屋盖渡船免雨淋”。捐资建造渡船屋的目的:一是保护渡船,防止渡船长期放在外头,容易腐蚀损坏;二是司渡可不必每晚回家,方便人们早晚过渡。司渡是招聘来的,自己的家离渡口有近有远,近的自不必说,家离渡口远的晚上回家住就麻烦了,不利于迟早过渡”,修建渡船屋“又可将舟子家小迁来渡船屋居住”。该碑的撰文者想必是当地的文人,说话有些“绕”,本来挺有意义的一件事,由于水平限制只在事情本身绕圈子,意境不高,自然不能达到《岳阳楼记》范仲淹看了座楼就感悟到“先天下人之忧而忧,后天下人之乐而乐”的境界,这当然不能强求,才有大小吗。
      顺便说一声,该渡船屋1938年被洪水冲走,现在已经见不到了。现在用的渡船是机动铁制船,可能也不需要船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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