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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規:孝爲百行原,天地是孝德,結成日月是孝光發亮,以養以教至於成立,思斯勤斯碎身難報,竭力敬奉,先意成志,方稱孝職。忤逆抵觸、不供養父母者,各祠族長須量情形輕重以定責罰多寡。如再犯,則重加嚴刑。若仍梗頑如固,由族房長八祠端方嚴廉族正協同懲辦,或送官處死。
第二規:兄弟本同胞手足,其氣象血本一體所分,一切艮小田產雖要分明,何必過於認真,淄銖必真假,如利心太重,持強霸吞者,憑祠正明等清算歸還,違則重罰不貸。
第三規:夫婦乃人倫之始,或原配、或繼娶、或側室俱宜確注。蓋原配無子者,必綣其姓氏以彰重姻之義。如繼側室母以子貴,有子必錄,以昭承先大事也。但有改嫁者,義已絕於夫,止載姓氏生庚,生子女幾人至葬,勿得混亂。
第四規:設祭田蓄租課,原以備物奉祀拜敬,誠所以感先靈展孝思也。每見族惡土豪、假公濟私、仗勢侵吞、支硝先人血食,雖有薄據不依,實帳確算查出,憑族斥賠革除,永不准理祠事,違則送究。
第五規:祖墓除在祠夜外,或在本性私業内者,均須一律看管,禁止毁傷砍伐。應歸公者歸公,私墳者歸己有。不准越規侵占,毁傷則處罰掃壘,侵占則斥還界樹,違者送究。
第六規:撫子繼承,務擇本房之姓、或嫡堂從堂之侄。如俱無人,方擇遠房生養,死葬永承祀事。所有產業慨付撫自治理。但過繼者必須本父有二子方可,非然長子不過房,一子不得出撫,曆有成法。
第七規:異姓不得亂宗,既隨來之子,願屬異姓,勿容收入,以亂宗支。
第八規:隨母出嫁之子暨遺腹子,本房確查實系本宗血脈,俱宜收入,勿容久依他姓,致矢宗支。倘有外來者,及出家者,亦宜載明,翼其歸有所據也。
第九規:各族凡有仗權勢而持富豪以欺壓貧弱者、或侵占邊界,或謀奪田產、更或勾事害族,查實憑族理講。如無人敢公者,既憑八祠端廉族正昭正剖析。如仍持強,八祠協同送官究辦,以正族綱。
第十規:各祠有卑凌尊、以下侮上、以横暴弱、持痞逞凶者,憑本祠族正查明是非曲直,務照名分正理剖判。或責、或罰,如持惡不改者,則憑八祠族正酌議剖判。再不改,則協同送官嚴究。
第十一規:各祠設有自持輩尊年長誣陷卑下者,憑八祠查實,理應反坐,更懲費倍罰。
第十二規:子弟以教育爲先務,此以養正大本也。無論貧富子弟,姑息適以養奸、漸至爲盜爲匪、父兄不能管教者,即請本祠族正房長。初則懲責,待其改悔,若依舊如故,既請八祠族正公同懲辦,或送官嚴究,勿容溺愛,以殆後害。
第十三規:各祠以傳家清白爲貴,如有教不嚴,不守祖堂條教子弟在外淫邪、並閨不習“内則女訓”,家長明知故昧,有玷族祖名譽者,該房長憑族正並各房長嚴加重笞,以儆將來。
第十四規:各祠如有不正名分、或以上犯下、或以下犯上、倫理顛倒以辱祖族者,該房長請各房長及族正嚴加重笞以示,該悔改則不深究,否則革除,永不准入祠與祭。
第十五規:各房子弟宜禁止賭博。蓋賭博爲盜匪之源、敗家之根,如不嚴禁,必財產盡薄,老無所養,少無所畜,勢必
第十六規:各房以培養人材爲貴,除有能力子弟與無造子弟外,倘有智慧無力而有造就者,本祠款及本祠有能力者均應幫助資費,到中學時八祠均應幫助,以廣培族中人材。
第十七規:各祠如有素守祠規、老而無力、或幼而無靠,房内或祠中有力者均應資助輔養,以示敬老慈幼,仰體祖宗一脈之意。
第十八規:各祠有節孝守義婦女,有無子女族眾均應愛惜敬重,多方保全,以示尊崇而勵風化,則閨爲之感激也。
第十九規:各祠如有悍婦、潑媳、不認丈夫翁姑者,初請娘族明理,會同教訓,如再不改,則請兩族族正房長笞責。三次不改,則憑兩族推黜,不必格外虐待。
第二十規:文武學校各等畢業、或出任仕職颺名顯親,或有或無,務宜據實注明,勿容混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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