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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四史王氏人物摘编-《南史》(三):王弘、王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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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3-21 07: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弘少好学,以清悟知名。弱冠爲会稽王道子骠骑主簿。珣颇好积聚,财物布在人间,及薨,弘悉燔券书,一不收责,其余旧业,悉委诸弟。时内外多难,在丧者皆不得终其哀,唯弘徵召一无所就。
      桓玄克建业,收道子付廷尉,臣吏莫敢瞻送,弘时尚居丧,独道侧拜辞,攀车涕泣,论者称焉。
      宋武帝召补镇军谘议参军,以功封华容县五等侯,累迁太尉左长史。从北征,前锋已平洛阳,而未遣九锡,弘衔使还都讽朝廷。时刘穆之掌留任,而旨乃从北来,穆之愧惧发病,遂卒。宋国建,爲尚书仆射掌选,领彭城太守。奏弹世子左卫率谢灵运,爲军人桂兴淫其嬖妾,灵运杀兴弃尸洪流,御史中丞王准之曾不弹举。武帝答曰:“端右肃正风轨,诚副所期,自今以爲永制。”于是免灵运官。后迁江州刺史,省赋简役,百姓安之。
      永初元年,以佐命功,封华容县公。三年入朝,进号卫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帝因宴集曰:“我布衣,始望不至此。”傅亮之徒并撰辞,欲盛称功德。弘率尔对曰:“此所谓天命,求之不可得,推之不可去。”时称其简举。
      少帝景平二年,徐羡之等谋废立,召弘入朝。文帝即位,以定策安社稷,进位司空,封建安郡公,固辞见许。进号车骑大将军,开府、刺史如故。徐羡之等以废弑罪,将及诛,弘以非首谋,且弟昙首又爲上所亲委。事将发,密使报弘。羡之既诛,迁侍中、司徒、扬州刺史、录尚书事,给班剑三十人。上西征谢晦,与彭城王义康居守,入住中书下省,引队仗出入,司徒府权置参军。元嘉五年春,大旱,弘引咎逊位。先是彭城王义康爲荆州剌史,镇江陵,平陆令河南成粲与弘书,诫以盈满,兼陈彭城王宜入知朝政,竟陵、衡阳宜出据列藩。弘由是固自陈请。乃降爲卫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六年,弘又上表陈彭城王宜入辅,并求解州,义康由是代弘爲司徒,与之分录。弘又辞分录。弘博练政体,留心庶事,斟酌时宜,每存优允。与八座丞郎疏曰:“同伍犯法,无人士不罪之科,然每至诘谪,辄有请诉。若常垂恩宥,则法废不行,依事纠责,则物以爲苦。恐宜更爲其制。”时议多不同,弘以爲:谓之人士,便无庶人之坐;署爲庶人,辄受人士之罚,不其颇欤?谓人士可不受同伍之谪,取罪其奴客,庸何伤邪?无奴客,可令输赎。有修身闾阎,与群小实隔,又或无奴僮,爲衆所明者,官长二千石便亲临列上,依事遣判。又主守偷五疋,常偷四十疋,并加大辟。议者咸以爲重。弘以爲:
      小吏无知,临财易昧。或由疏慢,事蹈重科。宜进主守偷十疋,常偷五十疋死,四十疋降以补兵。至于官长以上,荷蒙荣禄,冒利五疋乃已爲弘,士人至此,何容复加哀矜。且此辈人士可杀不可谪,谓宜奏闻,决之圣旨。文帝从弘议。弘又上言:“旧制,人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今四方无事,应存消息。请以十五至十六爲半丁,十七爲全丁。”从之。及弟昙首亡,文帝嗟悼不已,见弘流涕歔欷,弘敛容而已。既而彭城王义康言于帝曰:“昙首既爲家宝,又爲国器,弘情不称,何也?”帝曰:“贤者意不可度。”其见体亮如此。
      九年进位太保,领中书监,馀如故。其年薨。赠太保、中书监,给节,加羽葆、鼓吹,增班剑爲六十人。諡曰文昭公,配食武帝庙庭。
      弘既人望所宗,造次必存礼法。凡动止施爲及书翰仪体,后人皆依放之,谓爲王太保家法。虽历藩辅,而不营财利,薨亡之后,家无馀业。而轻率少威仪。客有疑其讳者,弘曰 :“家讳与苏子高同。”性褊隘,人有忤意,辄加詈辱。少尝摴蒱公城子野舍,及后当权,有人就弘求县。此人尝以蒱戏得罪,弘诘之曰:“君得钱会戏,何用禄爲。”答曰:“不审公城子野何所在。”弘默然。自领选及当朝总录,将加荣爵于人者,每先呵责谴辱之,然后施行;若美相盼接语欣欢者,必无所谐。人问其故,答曰:“王爵既加于人,又相抚劳,便成与主分功,此所谓奸以事君者也。若求者绝官叙之分,既无以爲惠,又不微借顔色,即大成怨府,亦鄙薄所不任。”问者悦伏。子锡嗣。
      锡字寡光,位太子左卫率、江夏内史,高自位遇。太尉江夏王义恭当朝,锡箕踞大坐,殆无推敬。卒,子僧亮嗣,齐受禅,降爵爲侯。僧亮弟僧衍,位侍中。弘少子僧达。
      南史卷二十一 列传第十一王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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