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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四史王氏人物摘编-《明史》(二十八):王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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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4-27 12: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廷相,字子衡,仪封人。幼有文名。登弘治十五年进士,选庶吉士,授兵科给事中。以忧去。正德初,服阕至京。刘瑾中以罪谪亳州判官,量移高淳知县。召为御史,疏言:“大盗四起,将帅未能平。由将权轻,不能御敌;兵机疏,不能扼险也。盗贼所至,乡民奉牛酒,甚者为效力。盗有生杀权,而将帅反无之,故兵不用命。宜假便宜,退却者必斩。河南地平旷,贼易奔,山西地险阻,亦纵深入,将帅罪也。若陈兵黄河之津,使不得西,分扼井陉、天井,使不得东,而主将以大军蹙之,则贼进退皆穷,可不战擒矣。”帝切责总督诸臣,悉从其议。已,出按陕西,裁抑镇守中官廖堂,被诬。时已改督京畿学校,逮系诏狱,谪赣榆丞。屡迁四川佥事,山东副使,皆提督学校。嘉靖二年举治行卓异,再迁山东右布政使。以右副都御史巡抚四川,讨平芒部贼沙保。
      寻召理院事。历兵部左、右侍郎,迁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初有诏,省进贡快船。守备太监赖义复求增,廷相请酌物轻重以定船数,而大减宣德以后传旨非祖制者。龙江、大胜、新江、浦子、江淮五关守臣借稽察榷利,安庆、九江借春秋阅视索赂,廷相皆请革之。草场、芦课银率为中官杨奇、卜春及魏国公徐鹏举所侵蚀。以廷相请,逮问奇、春,夺鹏举禄。三月入为左都御史,疏言南京守备权太重,不宜令魏国世官。给事中曾忭亦言之,遂解鹏举兵柄。
      居二年,加兵部尚书兼前官,提督团营,仍理院事。两考满,加太子少保。畿民盗天寿山陵树,巡按杨绍芳引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廷相言:“大祀神御物者,指神御在内祭器帷帐之物而言。律文,盗陵木者,止杖一百,徒三年。今舍本律,非刑之平。”忤旨,罚俸一月。帝将幸承天,廷相与诸大臣谏,不纳。扈从还,以九年满,加太子太保。雷震奉先殿,廷相言:“人事修而后天道顺,大臣法而后小臣廉。今廉隅不立,贿赂盛行,先朝犹暮夜之私,而今则白日之攫。大臣污则小臣悉效,京官贪则外臣无畏。臣职宪纪,不能绝其弊,乞先罢斥。”用以刺尚书严嵩、张瓚辈。帝但谕留而已。
      初,廷相请以六条考察差还御史。帝令疏其所未尽,编之宪纲。乃取张孚敬、汪鋐所奏列,及新所定凡十五事以进,悉允行之。及九庙灾,下诏修省,因敕廷相曰:“御史巡方职甚重。卿总宪有年,自定六条后,不考黜一人,今宜痛修省。”廷相惶恐谢。
      廷相掌内台最久,有威重。督团营,与郭勋共事,逡巡其间,不能有所振饬。给事中李凤来等论权贵夺民利,章下都察院,廷相檄五城御史核实,迟四十余日。给事中章允贤遂劾廷相徇私慢上。帝方诘责,而廷相以御史所核闻,惟郭勋侵最多。帝令勋自奏,于是劾勋者群起。勋复以领敕稽留触帝怒,下狱。责廷相朋比阿党,斥为民。越三年卒。廷相博学好议论,以经术称。于星历、舆图、乐律、河图、洛书及周、邵、程、张之书,皆有所论驳,然其说颇乖僻。隆庆初,复官,赠少保,谥肃敏。
      (卷一百九十二列传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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