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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新中国建立前,几代同堂的大家庭都由家长主持家务,家长一般为老年和辈分高的男子,具有绝对权威,年轻人只能俯首听命。新中国成立后,人们都靠劳动为生,特别在农业合作化以后,生产由队长或组长安排,家长管的事大为减少。随着社会进步,大多数家庭由有劳动能力和有文化科学知识的青壮年支配生产和生活。
立嗣
红安素有立嗣的习俗,分“过继”和“抚婴”两种。不育夫妇或无儿的寡妇鳏夫,立兄弟或他人的儿子为嗣子(也有极少数立孙的)承接宗祧,称为“过继”。“过继”系立家族或姻亲兄弟之子侄为子,先嫡后庶,先族内后族外。一般立幼,也有少数立成年男子甚至包括其家属为嗣的。过继外姓者需改姓,一般在三代以后可恢复原姓,称“三代回宗”。立嗣者选定对象后,央人说合,经被过继者及其家长同意以及近亲认可后,举行仪式。届时,燃烛、焚香、鸣炮、叩拜,筵请对方家长、亲房、外祖舅氏和房户长出席公证,立嗣书。也有兼祧的,一子顶两门,不脱离原家庭,兼承两家宗祧。“抚婴”,系抚养多子女家庭转让或被遗弃的男婴,视为己出,不须履行任何手续。在宗族思想浓厚的村庄或当此儿与邻里发生口角时,被抚养者常受嘲讽和歧视。新中国成立后,过继习俗渐淡,多尽赡老抚幼义务,继承其遗产,礼仪和手续简化。继养有子女的夫妇,因丧偶或离异而再婚,原子女由后妻抚育,或由继父抚养,由此产生继父、继母、继子、继女,以及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也有3次嫁娶,集3户或3姓子女于一堂的。在县北老苏区,先烈生前托孤,长者收养难童,形成义父母、义子女、义兄弟、义姊妹者甚多。新中国建立前,继养须经再婚者双方自愿,子女同意,亲属认可,言明抚养与赡养义务,请房户长、近亲、媒人公证。继养双方各有抚、养职责,关系处理得好的家庭不多。后娘虐待前子女,继父歧视随母孩童的事常有。新中国成立后,丧偶后再婚的继养子女受法律保护,多数能较好地履行继养义务,部分家庭仍有虐待和歧视现象。
建祠
新中国成立前,黄安各宗族多建家祠,称“某氏宗祠”,为族人供奉、祭祀祖先、议决族中事务、执行族规的场所。各祠有祖产,或田地、山林,或房产、鱼塘,佃于人,收租放债,收益作祭祀和举办族间公益用。每年清明、霜降(或冬至)日,聚男姓族人于祠内祭祀祖先,然后大摆筵席,竞日而终。抗日战争时期,二程区吴、韩、陈等族,将祖产兴办延龄、昌黎、天台等小学以及联合中学。新中国成立后,宗祠收归公有,大多数用作学校校舍或粮仓。
修谱
新中国成立前,各氏族撰宗谱,名“某氏宗谱”,其中载本族源流、祠庙、土地、山林、塘堰以及各户人口情况。“续谱”一次,续排辈派,维护本族人伦秩序。1945年,黄安某姓续谱,历时3年,完成时,举行“化谱”仪式,延僧请道,设坛筑台,诵经作法,“谱斋”7昼夜,最后大放烟火,数十里外群众往观,酒肉相待。新中国建立后严禁续谱,60年代和80年代有个别氏族进行续谱,被劝阻。此外,还有其他宗族习俗,如立族规、玩族灯、“秧毛大麦”等。立族规族有族规、族长。族长又称“户人”,小族二三人,大族五七人,由辈高有钱有势者担任。各氏族订有族规。如:对父母不孝者要到祠堂里打屁股;弟与寡嫂、兄与弟妇暗合所生子女,被视为“黑人”;随娘下堂子女、招夫入赘的后裔,不入族谱;同姓男女青年爱恋者活埋;与外族械斗时所有男子须受命参加,违逆者处死或“革祖”(驱逐出本族)。新中国成立后,封建宗法制度逐渐崩溃,族长、族规消失。
玩族灯
新中国成立前的每年元宵,各大氏族常按姓氏组织玩龙灯,县南尤甚。届时,擎姓氏大旗,放铳鸣炮,敲锣打鼓,祭神串村,常挑起宗族纠纷,斗殴仇杀,世代不休。新集王、阮两姓械斗多年,诉诸法院也未解决,至新中国成立方休。新中国成立后,政府组织春节文娱活动,打破姓氏界线,各级干部与民同乐,但宗族矛盾尚存残余。1983年,觅儿公社阮、夏、王、李、周、彭、胡、董、艾、乐10个大姓,按姓氏玩龙灯147条,参加群众达9997人。玩灯承袭旧习,敬神礼拜,焚香化表。是年全公社玩灯烧纸15万公斤,烧香1万余公斤,耗资数十万元,引起纠纷23起,其中宗族械斗6起,打伤27人。政府再三禁止玩姓氏龙灯,但未完全禁止。“秧毛大麦”农村中有因夫妻不和造成女方死亡或危及男方生命的事件,有因邻里纠纷导致死人的事件,有因干涉婚姻自由引起的事件。事发后,死者家属、亲朋以至一房一村的男女,结队至对方家兴师问罪,吃喝盘桓,毁物拆房,弄得对方家破人亡,甚至发展成村与村的斗殴。这种纠纷,红安称之为“秧毛大麦”。新中国成立后,此类事件很少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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