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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宗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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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2-27 15: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    言
      本书所说的中国近代,是指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止的中国100多年的时期。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统一自主的封建专制国家。随着鸦片战争的爆发,中国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侵略,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陷入深重的民族危机。中国人民在近代不同历史阶段均开展了反对列强侵略、捍卫国家独立与主权的斗争。从两次鸦片战争到中法战争,从中日甲午战争到义和团运动,都体现了中国人民反抗外来侵略的传统。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的抗日战争,作为规模空前的全民族抗战,谱写了光辉的历史篇章。
      中国社会的经济形式,过去几千年都处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状态。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用武力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对中国实行商品输出,大量工业品潮水般涌来,冲击着中国的自然经济。19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中国年均洋纱进口量增长20倍。洋纱价格指数,若以1873年为100,则1883年为43.96,1893年为34.44。而国外对中国棉花需求的增加,导致华棉大量出口,棉花价格上扬。原来自植自织的农户,不得不从市场上购买生活所需的洋纱,更不要说其他居民洋纱消费的急剧增长了。这种状况,使农民家庭手工棉纺织业遭到破坏,而且遭受破坏的区域逐步从沿海向内地扩展。与此同时,外国的煤油、火柴、铁器等工业品也大量输入中国,使中国原来的手工业迅速走向衰落。
      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清朝统治集团中的洋务派开始创办丁厂,先后出现过官办、官督商办与官商合办的形式。民族资本也在外国资本与封建经济的夹缝中艰难地生长起来,纺织、面粉、造纸、冶炼、机器、化学等工业相继出现。大批破产农民抛却祖祖辈辈赖以生活的土地,从乡村流入城市,转变为雇佣工人。在甲午战争以后,列强由商品输出转为资本输出,加紧掠夺和瓜分中国。中国的市场进一步开放。1894年外国在华企业资产总额约1.09亿美元,1902年增加到4.78亿美元,8年中增长了3.4倍。随着航运、铁路的发展,各地之间的联系日渐紧密,受到外国控制的商业、金融业日渐兴盛。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强自顾不暇,中国的民族工业有了显著发展,例如纱厂从1894年的4家增加到1920年的36家,纱锭总数从1894年的约13.5万枚增加到1920年的近84.3万枚。中国外贸进出口年均增长速度,从甲午战争前20年的2.95%和2.54%,分别增长到1894年至1928年期间的6.0%和6.2%。进出口贸易总额,以1890年到1894年基准指数为100,1925年到1929年基准指数已经达到839。①
      经济结构的这种变化,对近代中国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基础,逐步从数千年以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转变到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交织的社会经济形态。在大中城市与沿海地区,采用大机器生产的,既有外国企业,也有官僚买办工业与民工业企业。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占据越来越突出的比重。
      中国传统社会的阶级关系,主要是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到近代,随着工商业的发展,除了农民阶级、地主阶级以外,还出现了工人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与城市小资产阶级,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格局。这期间,太平天国运动是农民阶级反抗清朝统治者的斗争;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分别是资产阶级改良派与革命派领导的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改良运动与民主革命;五四以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则是工人阶级作为社会新兴力量的代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农民阶级和其他各革命阶级与中间阶级所进行的彻底反帝反封建的革命。
      近代思想文化领域,在传统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道德文化继续发挥影响的同时,随着国门的打开,先进的中国人不断向西方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其思想观念迅速变化。五四时期,对传统伦理纲常和道德标准进行了分析、批判,以民主、科学为主要内容的新的道德文化开始出现。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开展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预示着中国新民主主义文化的成长壮大。
      总之,中国近代是中国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是新的生产力逐步形成、新的生产关系不断壮大、新的思想道德文化不断发展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反抗外来侵略、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历史。
      宗族,由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的氏族与部落转化而来,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它是以拥有同一祖先的血亲关系为核心、以配偶和姻亲关系为补充,所有成员均处在一定的长幼尊卑地位的一种人群集合体。
      狭义的宗族,由同一曾祖或高祖的若干家族所构成。广义的宗族,包括家庭、家族、宗族、族系四层概念,即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二代,有时还有其祖父母共三代所构成的共同生活的家庭;由若干独立生活的兄弟家庭所构成的家族;由同一曾祖或高祖的若干家族所构成的宗族(即狭义的概念);由同一始祖、居住在一个或相邻乡村的若干有远亲关系的宗族所构成的族系。本书书名,亦即根据广义的宗族概念所确定的。
      有关宗族维系与运作的原则、规范的总和,就是宗族制度。其表现形式,包括家法族规,涉及到宗族的法律法规与判例、地方政府的规章,以及某些具有强制性的伦理道德规范。
      近代宗族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宗族的方方面面,最主要的包括以下几项:
      祭祖制度,即所谓“先人之祠宇是营”、“所以追养继孝”的建造祠堂、祭祀宗族先人的制度。②它是从精神上凝聚宗族的力量。
      族产制度,主要是族田,作用如“收租以供祭费”、“为田以赡其族人”,③是宗族得以进行日常活动、发挥宗族职能的经济保证。
      族谱族规制度,前者记载宗族源流、主要活动及财产,辨明族人关系,使“宗派印墓,昭然可稽”;后者规范宗族运作与族人行为,旨在“族政乡约修明”。㈣
      而宗族制度的精髓,是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祧继承制度。
      宗祧,即宗庙。宗祧继承就是继承父祖在宗族中的地位,像父祖一样率领族人在宗庙中祭祀、供奉祖先,以期世代有人奉祀祖先的香火,乞求祖先的护二i;占;进而整合宗族,团结族人,使家族与宗族得以延续与光大。宗族的婚姻家庭、族谱族规等,主要是围绕宗祧继承制度的。
      宗族的存在与发展,需要相对固定的地域,相对封闭的环境,并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条件与社会条件。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宗族成员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世世代代在祖先遗留下来的土地上生活、劳作,有时宗族还实行聚居,很少与族外进行经济或其他的联系,也很少迁徙、流动,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
      近代宗族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同时,由于特定的社会条件,本身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第一,由于自然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商品经济逐渐发达,交通往来、信息传播开始日益便捷。新型学校的诞生不仅打破了宗族界限,使不同宗族的子弟得以坐在一间教室里接受同一位老师的教育,而且传播了近代科学文化知识,淡化了宗族观念。人们因为灾荒、战乱、务工、经商、就学、从军等因素而流徙,特别是向城市集中的现象日益频繁,分家析产更为普遍。人际关系更多地受到商品交换、科学文化以及民主平等意识的影响,加上阶级矛盾与革命运动发展的因素,一部分宗族的分化趋势突出,宗族与宗族间,或者同一宗族的族人间有时甚至形成壁垒森严、势同水火的不同阵营,传统的宗族格局受到严峻挑战。    .
      第二,自主婚姻、家庭关系平等的观念,逐渐为比较多的人所接受。特别是城市的工商、知识阶层和青年人,较多地接受了西方影响,追求个人自由与幸福,对婚姻、家庭、继承制度逐渐形成比较开通的意识。传统宗族制度下的包办、买卖和等级婚姻,以及家长专权制度有所动摇,祖宗不再像过去那样神秘莫测、那样受到顶礼膜拜,“无后”也不一定被认为是罪过,“嗣继祖妣”的宗祧继承制度不再是宗族利益的唯一出发点。
      第三,有一些宗族本身采取了某些新潮的形式,如宗族组织使用理事会的模式,家法族规被称作契约、规章,并注入若干近代民主的因素,以及适应形势要求(如爱国爱家,禁止加入洋教、禁止吸食鸦片等)的色彩,呈现出与传统宗族某些不同的形式。原有的宗子、族长的角色在淡化。
      第四,近代各个时期的政权,通过立法活动,对宗族制度逐步加以抑制。清末修订的民律草案,揭开了中国亲属、继承制度近代化的序幕。经过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与继承编,法律上标榜男女平等,剔除了宗祧继承等内容,基本完成了亲属、继承制度的近代化,标志着宗族制度全面走向衰落。但民国时期仍然残留了不少宗族现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继续进行着铲除宗族根基及其落后影响的工作。
      第五,在宗族衰微的趋势下,为了加强日趋流散的族人间的感情与相互联系、保护与合作,挽救宗族发展的不利态势,近代有些地区的民间对宗族发展的人为干预尤其明显。例如,晚清和民国时期,不少地方大力倡导建祠堂、联族谊、办族学,修族谱的现象很为广泛。
      因此,中国近代宗族制度总的特点,是在衰微的大趋势下,又具有若干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延续或增强的动因,有时候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出现某种“复兴”的迹象,呈现出多元的复杂态势。这种态势,一直影响到现代甚至当代社会的某种走向。
      研究中国近代宗族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个近代宗族,就是一个近代中国社会的雏型;构成宗族的一群人,差不多就是近代中国数亿人的缩影;家法族规,也不妨看作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袖珍版。透过近代宗族制度,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近代中国社会形态,认识农业经济结构、社会风俗习惯、传统伦理道德对近代社会组织的影响。它可以使我们看到,作用于中国近代历史进程的,不仅有经济因素、阶级因素和思想意识因素,而且有宗族因素。人们之间的关系,不仅有经济关系、阶级与阶层关系,而且往往有宗族关系。这样,就可以使人们对中国近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深层次的矛盾有更深的理解。例如,我们知道了近代社会的宗族背景,就可以认识到清末政治与法律改革时废除贵族官僚传统特权的意义;我们知道了近代宗族关系,就可以对近代工商企业的内部人事关系及其社会人际关系有较为深刻的体察;我们看到了宗族的分化,就可以对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斗争与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分析得较为透彻。
      第五章近代宗祧、世袭与财产继承制度
      宗族的继承制度,包括宗祧继承、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等。晚清沿袭前代的宗祧继承,将祭祀祖先、延续宗族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同时,继续实行政治身份、社会身份的世袭与传统的财产继承。直到民国时期,才开始从法律上废除宗祧继承与身份继承制度,并对财产继承制度进行了改革。
      第一节  “生择"“死应”、“择贤”“择爱"的立继与立嗣制度
      晚清社会,继续沿用清律和传统礼教的规定。宗祧继承一般而言,只能是嫡长子的权利。如果没有嫡长子,就必须通过“立嫡”的方式选择与确定宗祧继承者,明确父亲的家长或族长地位的继承人。
      确立继承人即“立嫡”,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首先是立嫡长子,在没有嫡长子的情况下,则依次立其他嫡庶子孙。如“立嫡违法”的,要受到族规乃至法律的惩治。
      如果被继承人无任何亲生子孙可继承,就应该立嗣,另择继承人。嗣子是着眼于宗祧继承的概念。嗣子的地位与被继承人亲生子完全相等。1947年浙江《 章溪郑氏新增凡例》规定“视外继子其承嗣、承产之权,当与亲生子无异”。如果立嗣以后又有亲生子的,则“视外继子为长子,亲生子为次子,准其有同等承祀、承产之权”。嗣子继承权的出发点,在于法律规定的亲生子的继承权。其取得,是基于宗族社会的背景,及宗祧继承、延续家族的需要,也是被继承人在没有亲生子,需要有人来填补亲生子的空缺、承担亲生子的权利与义务、“以绵一位嗣续之脉,以绝诸位睥睨之争”情况的一种不得已的抉择。这种继承,必须由同宗辈分相应的男性来完成。之所以这样,一是因为同宗者同为一个祖先的后代、彼此血缘相近而有可靠感;二是不至于使被继承人的宗祧、财产与政治地位的权益落人他族手中,进而保证本宗族血统的纯正与权利的世代嬗递。
      历代立嗣的条件和限制很多,第一章已有所述,为晚清所沿袭。其重要者如:
      有权立嗣的,首先是被继承人本人;如果被继承人已亡,有权立嗣的,必须是能“孀守’’即夫死不嫁的寡妻。以上叫“生择”。清末河南《淅川直隶厅乡土志·耆旧》载:贾氏,马文亮妻,夫故,“以胞侄承祧”。清末重庆《江北厅乡土志·坊表》载:李氏,仁里黄宝
    书妻,“及宝书殁,氏年二十五岁,无出,过继夫兄宝山次子为嗣”。当然,立嗣关涉宗族的延续,非同小可,即使寡妻提小了嗣子人选,有时也要得到夫族族长等族尊的同意,族尊经常有最后的决定权,有时甚至可以否决寡妻的意见而另外择立。有时则由寡妻请族尊直接代为立嗣。至于夫妻生前均未立嗣的,则由族尊决定立嗣,为“死应”。①清末陕西《雒南县乡土志·耆旧录下》:陶氏,夫故无子,“族人为立侄生秀,秀又天,复立其侄孙太和,为生秀继嗣”;赵氏十七岁孀居,“终老犹以亡人无嗣为憾”;“戚党为立其族子为嗣”。
      立嗣必须选立同姓同宗。宣统湖南《上湘龚氏族规》:“立继承祧,宜别种族”;“当于本房及外房”择立昭穆相当者为嗣;“乱宗渎伦,自应一体禁绝”。1920年江西《九江岳氏家规》也有类似规定:“继嗣宜审也”;异姓如“外甥、妻侄以及路遗子、随娘儿,概不许乱宗”。
      立嗣必须选昭穆(辈分)相当者即侄辈为嗣。清末四川《崇宁县乡土志·耆旧录》:龙瑞图,云南东川府知府,“卒无子,以侄嗣”。宣统辽宁《锦西厅乡土志·耆旧》:赵刘氏,以“族侄承祧”。1924年广东《花县志》卷二《风俗》:“一族内有应立嗣者,须择亲族子侄为后。”
      在侄辈中,应该按照法定顺序,首先在近亲中择立;如果没有近亲侄子,再在远房侄辈中择立,即“择胞兄弟之子以为嗣,次则择从兄弟之子,复次则择再从兄弟之子。两者皆无,乃及于昭穆相当之族人”。这叫“应继”或“必继”。同治广东《东粤宝安南头黄氏族规》:“族有乏嗣者,至亲应继,不论家资厚薄,以必继为主。若至亲无可择,当择房亲;房无可择,当禀请房亲及族内尊贤,择同族合昭穆者,以示宗祧。”
      与此同时,晚清在无子立嗣的情况下,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可以不依法定顺序,而在昭穆相当的亲族内“择贤”“择爱”,实行“爱继”。“昭穆之最亲者为应继;继矣而不当嗣父母之意,另择一较疏之人,亦使为后,日爱继;亦有舍应继而取爱继者。”②如族中有人希图财产,强迫或者怂恿当事人越过法定顺序择立他人,以致涉讼者,官府应予惩治,并让“择贤”、“择爱”之人自己决定人选。这样,就给择立人以一定范围选择继承人的权利。1917年湖南《常德汉寿何氏支谱凡例》规定:“但择贤、择爱,以同宗同谱为限”,违反者“禀官处治”。“择贤”、“择爱”受到宗族成员的欢迎。
      长子、独子不可出继,以免影响本家继承。1913年江苏《镇江润东苦竹王氏家范增例》:“如无子,不得利其产而反缺己之嗣,当议续其后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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