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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谈中国古代反腐: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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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8 19: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清官”立传,写“清官”专史,是我国史书的一大特色和优良传统。图为宋代费枢撰写的《良吏传》,堪称一部“清官”通史。此外,二十四史中的《循吏传》《良吏传》《良能传》也记述了许多良吏。

      李传印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腐败是一种多发社会现象,危害至深。新建王朝鉴于前代人亡政息的历史教训和本王朝长治久安的需要,与腐败进行斗争,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或遏制,甚至出现短暂的太平盛世。在与腐败做斗争的过程中,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反腐倡廉文化遗产,其中既有一些值得我们认真批判、总结、继承和合理利用的成功经验,也有许多因反腐不力,腐败滋生蔓延,以致亡国的历史教训。

      古代历史表明腐败导致人亡政息是一条规律

      《周易·既济》爻辞说:“君子以思患而豫(预)防之”,说的是君子总是想着可能要发生的祸害,事先做出有效的防范。从治国安邦的角度看,腐败就是国家之大患,应时常预防和治理。虽然每个王朝灭亡的具体原因很复杂,但都与腐败有着密切联系。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表明,腐败导致人亡政息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历史规律。
      “大道既隐,天下为家”。私有制出现后,腐败就有了产生的条件和土壤。在一定意义上说,腐败是与私有制伴生的政治现象和社会现象。尧、舜、禹时期虽然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国家,但大禹对于日益滋长的贪赃腐败感到忧虑,命令狱官长皋陶制定刑法,将贪赃行为定为墨罪,加以惩处。周公是一位有着深刻历史意识的政治家,夏、商亡于政治腐败,周公看得很清楚,反复强调“我不可不监(鉴)于有夏,亦不可不监(鉴)于有殷”。在对夏、商因腐败而亡国历史教训总结的基础上,周朝对贪腐进行有效防治,官吏仗势为恶、行贿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都要“阅实其罪”。禹、汤、文王、武王对贪腐防治结合,有效遏制了贪腐,一时官风清明,河清海晏,被后世颂称为名王圣主。孔子对夏、商、周三代英明君王当政的好时代十分向往,感慨地说:“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唐太宗开门纳谏,集思广益,群言畅达,在一定程度上将权力置于阳光下,君明则臣直,腐败的细菌不易滋长,成就了贞观盛世。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墨”,若任其蔓延,足以毁灭政权,必须采取非常手段予以遏制。他恩威并用,铁腕反腐,查处了空印案、郭桓案等一批贪腐大案、窝案,甚至不惜律外用刑,对贪腐者族诛、凌迟,据说朱元璋对贪腐者实行剥皮实草的酷刑。朱元璋高调反腐,铁腕治贪,虽然有律外用刑和违反人道之举,但对官吏贪腐起到了极大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元末以来贪污腐败之风,出现了有名的洪武之治。
      与此相反,有些王朝统治者奢靡无度,君昏臣贪,反腐不力,腐败之风蔓延,社会正气不张,以致人亡政息。“千里来做官,只为吃和穿”,“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是中国古代吏治腐败的形象写照。夏桀“乃大昏淫”,把夏王朝推到历史终点。商纣王荒淫暴虐,“作新淫声,北里之舞,靡靡之乐”,最终身死国灭。主张“人生欢乐富贵几何时”的南朝萧梁时期太守鱼弘曾大言不惭地说,他做官所到之地要做到“四尽”,即“水中鱼鳖尽,山中獐鹿尽,田中米谷尽,村里庶民尽”。萧梁有这样贪得无厌而又不知羞耻的官吏主政地方,吏治腐败不堪,结果就是王朝易姓,江山易色。
      元朝末期,无名氏作小令《正宫·醉太平》对元朝末年的腐败进行揭露和讽刺,“堂堂大元,奸佞专权。开河变钞祸根源,惹红巾万千。官法滥,刑法重,黎民怨,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贼做官,官做贼,混愚贤。哀哉可怜!”正是元末腐败得不到有效治理,是非颠倒,世事混浊,人民用自己的双手埋葬了腐败的元王朝。

      惩于事后、防于事前、防惩并举的反腐倡廉思路和方法

      反腐与倡廉,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反腐必须倡廉,倡廉的基础是切实的反腐。历代王朝在与腐败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惩于事后、防于事前、防惩并举的反腐思路。在中国古代林林总总反腐倡廉的具体措施中,如下四个方面对于当下反对腐败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其一,正人先正己,养廉先养心。
      在私有观念还存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欲求,都有人性的弱点和阴暗面。如果人的欲求得不到有效约束并超过合理的界限,腐败就容易滋生。治腐先治心,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只有扎好心灵篱笆,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才能淡泊名利,抵御诱惑,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提出了许多治腐心、养廉心的思想认识,也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儒家把人生目标定位于成仁成圣,主张官吏要正身修己,仁民爱物,这些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学校教育和相关考试制度浸润到人们的心中,起到了很好的防贪拒腐的作用,中国古代一些清官廉吏,如东汉的杨震、明代的海瑞都是儒家文化的忠实信奉者和践行者。宋代吕本中撰写《官箴》,强调“为官之法”,惟有清、慎、勤。包拯以遗训的方式为子孙立下规矩,“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周公把商纣王作为反面教材,规劝周武王、周成王要敬畏天命,要立君王之德,不可贪图安逸,弃德任刑,这些教育内容都保留在《尚书》中的《多士》、《无逸》、《多方》等篇章中。
      其二,表彰廉吏,斥责贪官。
      在中国古代社会潜规则盛行,要做一名清官廉吏确实不容易,压力很大,要抵御金钱美色的诱惑,要排除大大小小权力的干预,要摆脱复杂人情世故的羁绊。为官清正廉洁,就意味着要失去许多物质利益,甚至可能失去权力,失去朋友,失去亲情。从中国古代倡廉的历史实际看,表彰清官廉吏,不让“老实人”吃亏,不失为倡廉行廉的有效办法。
      司马迁《史记》设立《循吏列传》以后,历代正史大多设有《循吏传》《良吏传》,宋代费枢专门撰著《廉吏传》,让“以不贪为宝”的子罕、“一钱太守”刘宠、“二不尚书”范景文等廉吏彪炳史册。历代封建统治者也都注意褒扬“廉吏”、“循吏”,通过增秩、升迁和死后追赠追谥等方式,树立廉吏的形象,通过廉吏的言行表率作用给予社会正能量,弘扬正气,荡涤官场歪风邪气。汉代南阳太守召信臣节俭清廉,为民兴利,人称“召父”。蜀郡太守文翁兴办学校,勤政为民,政声显著。汉哀帝下诏为文翁立祠,又命郡二千石官员奉祀召信臣坟冢。诸葛亮一生鞠躬尽瘁,死后追赠“武穆侯”印绶,谥为“忠武侯”。
      与表彰廉吏相对应的,是对贪官污吏进行无情的谴责和鞭挞。我国历史上早期称贪污为墨罪,也称赃罪,“贪以败官为墨”,贪腐在人们的心目中就是污黑不净。《诗经》对那些居官行贪,或凭借政治地位和权势攫取各种非法利益的贪人用“败类”予以贬斥,表明人们对于贪腐的憎恨和厌恶。明清时期文学家更是把百姓对贪腐的憎恨融入小说、戏曲、笔记之中,嬉笑怒骂。
      清廉光荣,贪腐可耻,表廉吏,斥贪官,一褒一贬,让清廉者名垂史册,将贪腐者钉上历史耻辱柱,善恶彰显,是非明辨,引导人心向善。
      其三,立制反腐,巡察地方。
      官吏的道德自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腐败,但这种软性约束弹性很大,效率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中国古代政治家们也领悟到,只有依靠较完备的法制,才能保证行政机构的有效运行,有效遏制腐败和处置腐败。所以,无论是皋陶之刑、《禹刑》,还是《秦律》、《唐律》对贪腐都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在防治腐败的制度中,最有创新意义的,一是察举、考试任官制度,二是刺史巡察郡县制度。
      防治腐败首先要把好官吏的入口,选出贤能的好官,建立一套良好的官场“准入”制度。什么样的官是好官?一是有“德”,二是尚“清”,即廉洁。为了选到高素质官员,在先秦时即出现了“察举”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推荐官员。这种察举手段,民间叫“举贤”。两汉时期,察举贤良方正已成为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防止“察举”中有违规行为,先秦时的秦国就规定,如果所推荐的官员“不善”,推荐人也要治罪,在汉代则叫“连坐”,即举贤者要负终身连带责任。曹魏时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制,都是古代为了选拔到“好官”而采取的手段。其次,对官吏进行有效监督,形成权力的制衡。汉武帝设立十三部(州)刺史,刺史受命于皇帝,代皇帝定期巡察地方,以“六条问事”,主要巡察地方二千石等高官的腐败行为。刺史虽然只有六百石,但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守相,行政级别虽低,但任重职大。刺史巡察郡县,对于整肃吏治,发现和震慑腐败,笼络民心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其四,铁腕治贪,形成威慑。
      在中国古代,遏制腐败的一个手段就是重典反腐,甚至运用严刑酷法惩贪。夏朝时定了“昏、墨、贼、杀”之刑,贪墨之官是要掉脑袋的。商朝凡是收受贿赂的贪官都被列在淫风中之“货”罪,要处以墨刑,即在贪官的额上或脸上刺字,以示羞辱。西周把官吏营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列为“五过之疵”。
      汉代重用一批铁面无私的循吏,对贪腐者进行定向打击。北魏规定“枉法十匹,罪之以死”,仅太和八年被处死的贪官就达40多人。明朝更是重典治贪的典型。在《大明律》《大诰》之外,朱元璋组织人员编写了《醒贪简要录》,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朱元璋反腐惩贪的决心大,力度强,措施有力,对于贪腐者确实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中国古代在与腐败斗争过程中没有解决的三个问题

      中国古代廉政教育一直常抓,反腐利剑时时高悬,腐败亡国的警钟长鸣,但是,历朝历代仍然是贪官如蚁,清官廉吏寥若晨星,因腐败而人亡政息的历史悲剧不断上演,中国历史发展陷入腐败——亡国——再腐败——再亡国的历史怪圈。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反腐过程中有三个主要问题难以解决。
      第一,对权力约束和监督的疲软问题。
      虽然中国古代有许多约束权力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制度,但在君主专制制度下,这些制度对权力的约束力有限。史官记言记事,把君主言行昭诸史册以及君权神授、敬天保民的观念,虽然对至高无上的君权形成了一定的约束,但这种约束力是建立在君王有较强烈道德自律意识的基础上,属于软约束,不是法律和制度的刚性约束,这种软性约束力十分有限。而各级官吏的权力受命于君,君明则臣直,君昏则臣奸,对官吏权力的约束系于明君圣主,缺乏人民和社会对于官吏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权力在封建专制的体制内封闭运行,腐败成为一种多发的社会现象就不难理解了。
      第二,潜规则对于法律和制度的异化和效率消解问题。
      中国古代文化重血缘关系和亲情友情,法律观念、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相对薄弱,潜规则盛行,在亲情、友情和利益导向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们善于把反对腐败、倡行廉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效率悄然消解得无影无踪。
      汉代察举孝子廉吏,强调以德举人。但在社会现实层面,察举孝廉竟然成为一些投机分子获得功名利禄的工具,出现了“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的尴尬局面。曹魏政权为了选拔优秀人才,实行九品中正制,以德、才举人,把好官吏入口关,若仅仅从文本看,九品中正制的确是善制善政。但是,负责选举人才的中正官选人唯亲,造就了中国历史上“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庶族”的门阀社会。
      第三,官吏知行背离、行不由衷的问题。
      儒家是中国古代社会主流思想,绝大部分官吏都是饱读经书,口称圣贤之士。儒家的仁义礼智,仁民爱物的基本思想对于中国古代的各级官吏而言并不陌生,甚至是熟读于心。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名言张贴在许多官吏厅堂的显要位置。翻开史册,贪赃腐败而致身败名裂的前车之鉴历历在目。令人诧异的是,历史上一些贪腐之徒恰恰就是这些满腹经纶的儒生。
      清代和珅出生在一个并不富裕的武官家庭,从小受到较好的教育,十来岁时被选入咸安宫官学,接受儒学经典和满、汉、蒙古文字教育。但和坤贪得无厌,卖官、受贿、结党营私。要说和珅不明事理,难以令人信服,但是他口中说的是圣贤之书,做的却是城狐社鼠之为。身陷囹圄的和珅在《上元夜狱中对月》的诗中写下了“百年原是梦,廿载枉劳神”的句子,流露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悔恨。只有真正解决好官吏知行背离,说一套做一套的问题,才能把反腐倡廉落到实处。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研究所教授)

      2014年12月01日 09:08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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