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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
1月 北平糾察總隊進駐北平。北平糾察總隊是1948年12月由華北步兵學校第一、二大隊改編的。入城後,擔負北平市的糾察、衛戍任務,……後來,北平糾察總隊“一分為二”,其二大隊擴編為北京市公安總隊,總隊機關和一大隊則於1951年改編為公安二師。
8月31日 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成立。該縱隊下轄兩個師(6個團),共21580人。第一師由原207師改編,第二師以原中央警衛團為基礎擴編。……公安中央縱隊隸屬中央軍委公安部指揮,主要擔負警衛黨中央、中央機關、中央首長和維護北平治安等任務。
11月15日 公安部邊防局成立。……同年(1950年)6、8、10月,雲南、廣東、廣西三省邊防局相繼成立。
11月19日 經中央軍委主席毛澤東批准,公安中央縱隊警備團成立。該團是由中南海原屬公安中央縱隊一師、二師的兩個警衛營、原華北公安部的一個警衛大隊合編而成的。該團建制及軍、政工作直屬公安中央縱隊領導,警衛業務及與此有關的教育計畫等具體工作則統由警衛處汪東興負責。警備團的任務,主要是擔任中南海內部個中央機關、中央書記處各負責同志及其在中南海外部、香山、新北京的若干重要機關的警衛工作。
12月 全國公安高級幹部會議制定了整頓各級人民公安武裝的方案。建國前後,全國各地各級政權相繼建立,執行治安保衛任務的公安武裝也迅速發展。但形式多樣,名稱各異,組織、領導、編制極不統一。為加強對這支武裝的領導,充分發揮其作用,逐步統一其編制、番號和指揮,會議制定了整頓各級人民公安武裝的方案,經中央批准,對各地公安武裝進行整編。1950年1月至5月,各地先後將公安武裝整編為公安總隊、大隊、中隊、隊,分屬各級公安機關領導。整編後,全國公安部隊除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2個師和1個團)外,另新建和改建了3個公安師、12個公安總隊、1個糾察總隊、1個警衛團、3個省公安團和若干個公安大隊、公安中隊和公安隊。這些部隊統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
一九五○年
5月30日 羅瑞卿提出《建設人民公安部隊方案的幾個要求》……據此方案,公安部隊領導機構、各大行政區公安部隊領導機構、鐵道公安部隊領導機構從1950年9月至1951年5月先後組建完畢。
8月31日 周恩來總理批准公安部《關於建立邊防組織計畫草案》。……1951年6月第一次全國邊防保衛工作會議後,個大區公安部、沿邊省公安廳均設立了邊防處、局、科,邊境一線設立了42個邊防分局(邊防站)、149個邊防派出所、38個邊防檢查站,計30603人。
9月22日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決定成立公安部隊領導機構。……軍委決定,以華北野戰軍20兵團領導機構為基礎,組建公安部隊領導機構。羅瑞卿任司令員兼政治委員……10月初,公安部隊領導機構開始在天津籌建。11月8日由天津遷到北京,……正式開始工作。到年底,接管了直屬的公安1、2師,組成了東北公安18師、鐵道公安縱隊3個師、公安警衛師及京津公安總隊,調整了首都警衛的配備,組織了對警衛師及公安2師的整編。
10月13日 首批志願軍公安部隊赴朝參戰。……10月13日,公安18師54團率先入朝,配屬志願軍後勤部。11有中旬,公安18師將警備瀋陽的任務移交公安1師,率52團、53團配屬東北空軍司令部,擔負抗美援朝戰地空軍基地--瀋陽、遼陽、四平、吉林等地機場、倉庫的警戒任務。……1952年2月7日和9日,公安18師師部及所屬52、53團奉命交出機場警戒任務,入朝參戰。不久,高射機槍團、糾察團、裝甲團、撫順總隊和遼東、遼西、瀋陽、鞍山總隊的部分部隊,亦先後赴朝鮮戰場。為鍛煉部隊,1952年12月,公安1師師直及1、2團,公安2師5團,公安11師32團,公安15師43團,組成赴朝公安部隊,替換先期入朝的公安18師等部。抗美援朝戰爭中,公安部隊先後有12個團陸續入朝,擔負剿滅土匪、防空護路、警備城市、糾察執法、收容散兵及看押戰俘等繁重任務。
11月3日 聶榮臻代表軍委對公安部隊名稱作出明確批示:公安部隊除已確定的22個師外,其他屬於省、市、專、縣的公安部隊,一律不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名稱。
12月11日 毛澤東主席批准聶榮臻代總長《關於公安部隊編制問題的請示》。……公安部隊各級領導機關開始接管與整編內衛部隊。到1951年10月,全國公安部隊領導機構、鐵道及各大軍區公安司令部均已建立,按毛澤東和中央軍委批准的22個師的定額,組成了正規公安部隊20個師又3個團(志願軍糾察團、高射機槍團、裝甲列車團),共計188800餘人。軍委公安司令部按兵團級機構編成,各軍區公安司令部和鐵道公安司令部按國防軍軍部編制組成,公安師按國防軍步兵師編制組成。
本年(1950年) 公安部隊司令部擬定公安部隊工作大綱(草稿)。……《大綱》規定……公安部隊的番號:公安部隊司令部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司令部”;大軍區公安部隊司令部稱“中國人民解放軍XX軍區公安部隊司令部”;正規公安部隊師(團)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第X師(或第X團)”。地方公安部隊不稱“人民解放軍”,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冠以省、市、縣名。正規公安部隊,除在軍旗、軍徽、胸章、服裝方面與人民解放軍相同外,還應在左臂佩帶“盾形公安徽章”,……地方公安部隊,不佩帶人民解放軍胸章,而應以“人民公安部隊XX公安隊”的胸章代替之。
一九五一年
4月27日 公安部隊司令部制定《中國人民公安部隊軍徽、胸章、臂章之佩帶和製作方法的暫行規定》。《規定》指出,公安部隊的軍徽,即人民解放軍陸軍的軍徽,……公安部隊的胸章與解放軍同,……公安部隊還須于左臂佩帶盾形臂章。盾形臂章正面周邊圍以紅線四條,內有“公安”、“八一”字樣和五角星軍徽。公安部隊的服裝、帽徽、軍旗均與人民解放軍相同。檔規定,上述軍徽、胸章、臂章的佩帶範圍是:各級正規公安部隊……
一九五二年
10月22日 軍委頒佈命令,規定: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司令部”(即軍委公安司令部)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司令部”。原個大軍區公安司令部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某某軍區公安部隊司令部”。期於原鐵道公安司令部、各級公安政治部、後勤部、軍政幹校等均依此作相應的改變。改變後的公安師、團,一般命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第X師、第X團”,“中國人民解放軍某地(如西北、中南)公安警衛團”。省公安總隊部稱“中國人民解放軍某某省公安總隊部”,行署公安總隊部及直屬的公安大(中)隊,名稱中不加“行署”2字,如“中國人民解放軍蘇南公安總隊部”。專區(盟)公安大隊部、縣(旗)公安中隊則加“專區(盟)”、“縣(旗)”字樣,如“中國人民解放軍XX專區(盟)公安大隊部”。海防巡邏隊命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第X海防巡邏隊”。
一九五四年
1月 全國軍事系統党的高級幹部會議決定公安部隊進行精簡整編,……3月5日,軍委第53次例會再次肯定了上述精神。根據上述精神,當年公安部隊就進行了精簡並部分地進行整編。這次整編,調出了一部分部隊,調進了一部分部隊;撤銷了14個省、市公安總隊、11個公安大隊、中隊、隊;改組了一批公安團、營、大隊、隊;新建了6個檢查站。
一九五五年
5月12日 國防部批准公安部隊司令部4月28日制定的《關於公安部隊整編實施計畫》和《全國公安部隊整編定型定額方案》,公安部隊再次進行整編。……
這次整編,對公安部隊各級領導機構進行了調整和精簡。根據國務院將全國6大軍區改劃為12大軍區和軍委關於公安部隊領導關係分工的決定,將東北、華北(一部分,另一部分組成上海警備司令部)、中南、雲南公安司令部(部隊部),改為瀋陽、南京、廣州、昆明軍區公安部隊司令部;以原山東、湖北省與武漢市公安總隊為基礎,分別成立了濟南、武漢軍區公安部隊司令部;撤銷了西南、西北、內蒙古軍區公安部隊司令部和新疆、廣東、廣西、湖南、河南、江西、福建、浙江、安徽、河北、山西等省公安總隊,成立成都、蘭州、新疆軍區和福建、浙江、江蘇、廣西省軍區公安部隊處。其他個省均由省軍區兼公安部隊司令部。……
這次整編,對部隊也進行了調整和精簡。遵照國防部5月12日批准的《專縣公安部隊移交政府公安機關改編為人民警察的實施計畫》,將專區和縣公安部隊移交給公安機關;將擔負島嶼、要塞守備任務的邊防公安部隊撥歸各軍區建制序列。中央、大區和省直屬公安部隊改為公安軍,編為7個師,5個市總隊,若干個內衛、邊防團、營、市公安隊、邊防站、邊境檢查站和邊防檢查站。除廣東、昆明外,整編工作於12月底基本結束。
5月25日 公安部、公安部隊司令部決定:將港口檢查站的偵察工作移交公安機關。
7月18日 國防部公佈公安軍各級領導機關、各師、市總隊及學校番號: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其各級領導機關、各師、市總隊、學校的番號均作相應改變。……新番號自8月1日起正式啟用,原番號同時撤銷。
7月30日 國務院發佈關於專、縣公安部隊改編為人民武裝員警的命令。……國務院規定:(一)專、縣公安部隊自1955年8月1日起一律改編為人民武裝員警部隊,屬各級公安機關建制。……為統一指揮,統一管理,切實完成任務,在公安部及各省公安廳專設管理人民武裝員警的機構,領導這一工作。(二)專、縣公安部隊改編為人民武裝員警後的待遇、均按部隊轉業人員評定工資級別,一律實行薪金制。
命令發佈前,改編的準備工作已經開始。……7月14日,公安部又專門下達指示,規定公安部設武裝民警管理局,內蒙古及各省公安廳設武裝民警管理處,專署公安處(包括行署)設武裝員警大隊部,縣公安局設武裝民警隊。
專、縣公安部隊改編後,一律定名為“中國人民武裝員警”,並根據地區、部門建制命名,著人民警察服裝,戴人民警察帽徽(暫定為五角星公安帽徽),胸章正面寫“中國人民員警”字樣,背面注明XX縣人民武裝員警,並填寫職別、姓名及發給年限。
一九五七年
1月 軍委擴大會議決定,撤銷公安軍番號及其領導機構。……把邊防、內衛、城防部隊交歸省軍區、軍分區和城市警備部領導指揮;把看守監獄和勞改隊犯人,守衛工廠、倉庫和警衛國家機關的部隊,凡是可以改為員警的,都連同任務撥歸公安部門改為員警。……3月1日。總參發出關於公安軍整編問題的指使。
9月1日 遵照軍委和總參的指示,公安軍領導機構自即日起改編為總參謀部警備部,除負責掌管全軍公安業務外,原公安軍直屬部隊、學校以及3個鐵道公安師歸其直接領導。
一九五八年
11月6日 公安部發出《關於公安部隊改編為人民警察的幾個具體問題的指示》,規定:(一)公安部隊整編後,武警任務加重,必須進一步加強武警的領導結構。公安部仍設人民武裝警察局,省(區)、市設人民武裝警察總隊,專署設人民武裝警察大隊,縣設人民武裝警察隊。總隊以下可設直屬支隊、大隊。在有邊防工作任務的省(區)、市可在公安廳、局或武警總隊下設邊防檢查站、邊境派出所、邊防派出所,負責邊防工作。(二)改編後的番號,統稱為人民武裝警察,原部隊的番號和師部的領導機構撤銷,改編後的人民武裝警察的銜稱,一律冠以公安機關的頭銜。……
11月14日 公安部、總參警備部制訂《警備部直屬部隊、學校、機關整編實施計畫》。規定:(一)警衛團合編于警衛師,該師外事營連同擔負的任務撥歸北京市公安總隊。(二)北京市公安總隊,全部撥交北京市公安局,改編為“北京市公安局人民武裝員警總隊”。(三)天津市公安總隊,除抽調一部分幹部交河北省公安廳組成省總隊部的機構外,其餘都撥交天津市公安局,改編為“天津市公安局人民武裝員警總隊”。(四)守護鐵道的三個師,按照分佈在各省、自治區的現有兵力和擔負任務,以省自治區為單位統一編組為武警支隊、大隊或中隊,撥交各該省、自治區公安廳。(五)高級公安學校、第一公安學校和公安學院的邊防系全部撥交公安部,改為武警幹部學校。(六)304醫院(含門診部)全部撥交公安部。(七)警備部機關除留總參必要的幹部外,全部撥交公安部。
12月4日 公安部十六局遷往缸瓦市九號與總參警備部合署辦公,並改稱為公安部四局(武裝民警局)。
12月30日 總參警備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整編完畢,警備部奉命撤銷。
一九五九年
1月1日 根據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指示,自即日起,公安部隊正式改編為人民武裝員警部隊,由軍隊編制序列改歸地方公安機關領導。
一九六○年
4月24日 公安部作出《關於人民武裝員警部隊組織編制、裝備的原則規定》。除明確各級機構編制和裝備配發原則外,還規定,各級部隊的番號,均在部隊名稱前冠以該級公安機關名稱,如:XX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人民武裝員警總隊。邊防檢查站稱“中華人民共和國XX(地名)邊防檢查站”。邊防(境)派出所稱“XX縣公安局XX邊防(境)派出所”。海上巡邏隊稱“XX省公安廳人民武裝員警總隊海上巡邏隊”。
一九六一年
11月23日 中共中央批准公安部黨組10月12日《關於改進人民武裝員警部隊領導體制的報告》。……中央批准這一報告,指出,人民武裝員警番號可不改變,建制仍屬公安機關,領導體制改為由軍事系統和公安機關實行雙重領導。
按照上述規定,自1962年1月起,人民武裝員警部隊的幹部、戰士,由地方職業制改為現役制,享受人民解放軍的待遇。
12月6日 武警部隊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正式成立並開始辦公,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銷。
一九六二年
1月8日 武警部隊司令部行文統一部隊稱謂。規定:部隊全稱為“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簡稱為“武裝員警部隊”,不再用“武裝民警部隊”的簡稱。……
3月7日 總參謀部批准撤銷天津市武警總隊建制。將該總隊所屬部隊縮編,隸屬河北省總隊建制領導。
一九六三年
2月1日 奉中央軍委、公安部命令,“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從即日起改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其建制和領導關係仍按原規定不變。
3月16日 根據軍委、總參有關規定,首都警衛部隊領導體制作如下調整:(一)今後北京市的警衛工作統一由公安部隊司令部負責。(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師(含儀仗營)的番號,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首都警衛師”,除建制仍屬北京軍區外,其日常工作從4月1日起由公安部隊領導指揮。中央警衛團的建制與指揮關係不變,軍事訓練由公安部隊司令部負責幫助和指導。(三)首都警衛師移交公安部隊領導後,有關北京市的軍容風紀糾察、儀仗隊、節日放禮花等工作,仍由該師擔任。
12月9日 中央批准改變公安部隊現行的帽徽、符號樣式,即:在陸軍帽徽八一紅星後面鑲入公安盾牌,為公安部隊帽徽;符號採用原公安軍時期的符號;衣服紐扣、肩章、腰帶釺子以及士兵超期服役證章,均與解放軍相同。
一九六六年
6月6日 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准公安部隊整編小組提出的《全國公安部隊整編報告》。根據毛主席、黨中央、中央軍委關於撤銷中國人民公安部隊,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決定,根據周總理關於全國公安部隊爭取6月底整編完畢的指示,公安部隊整編小組於5月29日擬定了《全國公安部隊整編報告》。《報告》提出的整編原則是:(一)各省、市、自治區、專區、縣公安部隊,按照現編定額和任務、部署情況,分別編成獨立(警備)師、團、營、連(隊)。(二)部隊原擔負的總任務不變。(三)部隊編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本著有利於領導管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則進行編組。(四)整編後,要堅決貫徹執行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的軍事系統和地方黨委對軍隊的雙重領導制度。有關警衛任務和公安業務方面接受各級公安部門的領導。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准了上述報告,各地公安部隊開始整編移交。
首都警衛師、北京公安總隊,已於5月31日撥歸北京衛戍區建制,自6月1日起,一切工作由北京衛戍區領導。
6月30日 全國個省市公安總隊(師)按照周恩來總理規定的時間全部移交完畢,原公安部隊領導機關名稱奉命撤銷。
7月1日 原公安部隊領導機關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領導機關。
一九七三年
6月8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公安部、總參、總政、總後《關於邊防檢查站交接方案》。……將全國現有的55個國家口岸檢查站中,除檢查任務很少或已無檢查任務的9個外,其餘46個站和現有的37個地方口岸檢查站,全部交由公安部門建制領導。……10月1日起,全國邊防檢查工作已統由公安部門負責領導。為適應檢查站領導體制的變動,公安部增設邊防保衛局,各省、地、縣分別設邊防保衛處、科、股,以加強對邊防檢查工作的領導。
一九七五年
10月15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公安部、總參、總政、總後《關於縣、市中隊交由公安機關建制領導有關問題的報告》。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縣、市中隊仍交由公安機關、改為人民警察的決定,公安部和軍委三總部於9月30日提出《關於縣、市中隊交由公安機關建制領導有關問題的報告》,建議:(一)將現有縣、市中隊和擔負沒有設中隊的縣、市警戒看守所任務的人員,連同任務一併移交給公安機關。(二)縣、市中隊交由公安機關建制後,改稱人民武裝警察中隊,著上綠下藍警服,戴人民警察帽徽、領章,仍執行軍隊的條令、制度、供應標準和福利待遇。(三)地區以上公安機關分別設立精幹的管理機構,加強對人民武裝警察的領導和管理。上述意見獲批准後,交接工作即在省、地、縣黨委統一領導下進行,當年年底基本結束,自1976年1月1日起,縣、市中隊由公安機關建制領導。
一九七六年
5月31日 公安部、總參、總政、總後聯合召開全國武裝經常工作會議,研究討論加強武警政治思想建設和其他有關問題。……
會議決定將武警中隊列入地方行政編制,經費交地方管理。……
會議提出,將原屬地方行政幹部的消防中隊幹部,改由現役幹部擔任,並實行統一的復員專業辦法。會議於6月12日結束。
國務院、中央軍委12月14日將關於這次會議的報告批轉各地、各軍區、各省軍區貫徹執行,……
一九七九年
12月24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公安部《關於改革邊防保衛體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請示報告》。根據全國邊防工作會議和第三次全國邊防保衛工作會議的精神,公安部於12月7日提出的這一《請示報告》的主要內容是:(一)將實行義務兵役制和地方職業制兩種體制的邊防武裝員警,一律改為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作為一支武裝部隊來建設,稱“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按照毛澤東同志的建軍思想和人民解放軍的條令、條例進行建設、管理和領導。這支部隊是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在黨委領導下,由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邊防保衛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以上級邊防保衛機關領導為主。部隊的名稱,從1980年起正式對外使用。(二)邊防武警部隊的管理機構自上而下擬定為:邊防保衛總局、邊防保衛局、邊防保衛分局、邊防保衛股或科,各級邊防機構隸屬於各級公安機關。邊防武警部隊的編制,由公安部邊防保衛總局統一管理。(三)邊防武警部隊的經費,列入國家經費,在國家計委、財政部單立戶頭,專項開支。所需裝備物資,列入軍口生產、供應。(四)邊防武警部隊享受人民解放軍同等待遇。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了上述報告。1980年1月1日,人民邊防武裝員警部隊正式成立,公安部邊防局升格為邊防總局,統管全國邊防武裝員警。慕丰韻任局長。
一九八○年
3月19日 公安部就足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問題作出規定。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鞏固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各地公安機關根據1979年重2月國務院關於增加兵役制民警編制的通知,開始組建擔負機動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為使這支部隊建設的比較統一,公安部規定:(一)編制的使用要適當集中。首先在直轄市、省會市和對外開放的少數省轄市建立起來。其建制可直屬省公安廳或省轄市公安局。根據編制大小,各省、市、自治區和省轄市分別設支隊、大隊、中隊。 (二)這支部隊是人民武裝員警的組成部分,可稱XX省(市)公安局人民武裝警察支隊、大隊、中隊。(三)這支部隊主要是擔負臨時性的機動巡邏;及時制止打砸搶、聚眾鬧事;追捕、堵截、圍剿重要罪犯;協助處置重大政治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平時不擔負其他任務。
8月15日 中共中央對內衛執勤部隊的領導體制問題作出決定。在人民解放軍即將進行精簡整編的情況下,為使內衛執勤部隊的使用與管理密切結合,保證軍隊集中精力抓戰備,中央決定將看押勞改犯、守護地方重要目標和警衛省市、自治區黨政機關及外國使、領館任務和擔負這些任務的部隊移交公安部門。
一九八二年
6月19日 中共中央批准組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隨著兵役制武裝、邊防、消防民警隊伍的壯大,加強對這支人數多、任務重、高度分散、遍佈全國、專業性很強的武裝警察部隊的管理和建設,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公安部根據中央有關精神,提出兵役制民警的管理體制方案,主要內容是:(一)將兵役制武裝、邊防、消防民警和即將接收的解放軍內衛執勤部隊、邊防部隊,統一組建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二)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成立人民武裝警察總隊,地(市、州、盟)公安處(局)成立人民武裝警察支隊,縣(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裝警察大隊或中隊。(三)人民武裝警察是党和國家的一支武裝力量,是公安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各級黨委和公安部門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領導。各級武裝員警領導機構,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指揮的原則,對部隊實施管理和指揮。 (四)人民武裝員警部隊實行黨委制。總部、總隊、支隊、大隊的領導機關建立黨委。中隊和基層單位建立黨支部。(五)武警部隊及其各級領導機關,實行義務兵和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執行解放軍的條令、條例和供應標準,享受解放軍的同等待遇,按武警部隊的特點進行建設。(六)武警部隊的編制、經費、基建投資、統配部管物資等,分別由國家計委、經委、財政部、商業部、勞動人事部等有關部門按照對軍隊的管理和供應辦法單立戶頭。編制和經費由公安部武警總部統一管理。消防的業務性開支,仍由地方負責。(七)武警部隊的裝備、物資、器材,列入軍口,按軍用品生產和供應,並按軍運辦理運輸。
中央同意上述意見,並指出,把人民解放軍擔負內衛執勤任務的部隊移交公安部門,是加強軍隊建設和公安隊伍建設的需要。這部分部隊移交給公安部門後,由公安部負責,同現有的兵役制武警統一組建成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擔負國家安全保衛任務的武裝力量,需要有特殊裝備和嚴格的軍、政、業務訓練。各級黨委要切實加強領導,把交接工作做好,把武警部隊建設好、管理好。
8月16-20日 公安部在京召開人民武裝員警組建工作會議。……
會議要求各地抓緊、抓好部隊的組建工作,儘快把武警部隊的各級領導班子建立起來。每個領導班子都必須是一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年富力強、團結戰鬥的集體。省、地、縣各級邊防管理指揮機構納入武警部隊序列後,撤銷邊防總隊、支隊、大隊番號。消防機構納入武警部隊序列後,業務機構和指揮關係暫不變動。從1983年 1月1日起,武警部隊實行統一管理。
會議要求,接收內衛部隊的工作要抓緊、抓好,務必在年內完成。已經接收過來的部隊要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原來的建制、番號和擔負的任務暫不變動。
一九八四年
5月24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基建工程兵水電、交通、黃金部隊改編為武警部隊。為貫徹改革方針,保證國家能源、交通重點項目建設和黃金戰略儲備物資生產的需要,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在撤銷基建工程兵的同時,繼續保留水電、交通、黃金部隊,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受公安部、水電部、交通部、冶金部雙重領導,以業務部為主。部隊改編後,執行解放軍的條令、條例和武警部隊的有關規定,待遇與武警部隊相同。
移交工作從10月1日開始,11月20日結束,並在北京舉行了交接儀式。從1985年1月1日起,水電、交通、黃金部隊正式轉入武警部隊序列。
6月29日 航空特種警察部隊開始組建。為了有效地防範、打擊國內犯罪分子和國際恐怖分子劫機、炸機等破壞活動,確保民航客機和中外旅客的安全,維護我國聲譽,國務院、中共中央書記處批准組建一支航空特種員警部隊,擔負我國民航客機的空中安全保衛工作。航空特種警察部隊是武警部隊的組成部分。
一九八八年
2月7日 《人民武警報》報導,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森林員警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國務院、中央軍委在批轉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武裝森林警察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實施方案》時指出:森林警察部隊是森林防火、滅火的主要專業武裝力量。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全部實行現役制,實行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以林業部門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部隊執行森林防火、滅火任務,受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指揮。森林員警享受武警部隊同等待遇,根據解放軍的條令、條例和武警部隊的有關規定,制訂森林警察部隊的條令、條例。至此,武警部隊又增添了一個新警種。
6月24日 武警海南總隊在海口市正式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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